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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程机械租赁业税改的建议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3/15/2012 12:03:14   来源:建筑时报

  近二十年来,我国建筑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环境及行业对施工机械化作业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也使得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的需求加剧,并逐渐将原来的直接采购模式向租赁方向转变。由此,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应运而生。

  目前的建筑施工企业多数已经是一个项目管理企业,属于轻资产的公司,而设备租赁公司则是重资产、资金推动型的行业,属于国家逐步重视的新服务行业,目前正处于发展的初期,一般企业的规模较小。2012年,国家率先在上海实施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同时国家还在研究对其他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征增值税的税率和试点时间。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鉴于设备租赁公司的发展现状,如果该行业的税率高于或等同于建筑业,都将使该行业的发展受到巨大的阻碍。

  专家认为,随着我国建筑业这些年来的强势发展,未来建筑工程机械租赁业发展将呈现量大面广态势,这对解决社会的就业问题会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做好建筑工程机械设备服务业的税改工作也尤显得格外重要。

  如果将服务业改征增值税,从增值税的概念来看,通常习惯于以类似于商品流通业毛利率的方法着手其增值空间,但是笔者认为对于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业并不完全合适,主要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分析考虑。

  其一,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营业的手段主要是设备,其最主要的成本之一是固定资产的折旧。我们知道固定资产的折旧是无法进行抵扣的,这说明用毛利率分析该行业抵扣率是不合适的最主要原因。但是在过去的3~4年内,这个行业有较大的发展,年设备购买增量几乎都成倍地增长,但是这类设备根据行业要求也在10~15年,有些更大型设备可使用的年限还要长。根据在上海试行的增值税扩围的办法表明,以前年度的设备采购将不可以作为抵扣,因此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就不可能像商品流通行业那样,进项税抵扣销项税的时间差不会很长。如此,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在过去2~3年的设备采购都不能作为进项税予以抵扣,这无疑是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这一行业的税赋,某种程度上不符合国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系为了减少企业税赋的本意。

  其二,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的发展,还有个重要的原因:国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这一行业介入都较其它行业相对来说有一定深度,撬动了企业资金的杠杆。但是,目前融资租赁行业的进项尽在上海试行,而且自2012年起改征增值税,税率为17%。而原本国家税法中就规定,拥有融资租赁资质的企业,其融资租赁业务本身就是差额纳税,而且税率在5%,如果融资租赁业务流转税率改为17%,这加上去的税点,势必由融资租赁公司的承租方买单,也就是说又加大了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的资金与成本压力。根据目前的所得税法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不在财务费用发生的当期所得税前列支。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的采购也都在各方面加大着资金的压力。

  其三,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最大的成本还有人工费用,而这一点实际上又是根本无进项税抵扣的成本。近年来国家的各项政策,都加大了企业的用工成本,用工成本可以随行就市,而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的租金收入却通常在一个签约项目整个周期中不可变更的(只有因临时停工等可能使结算减少),毛利率随时都可能在减少。而且因为出生于建筑行业,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的租金收款较商品流通业也是相当困难的。规范的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是以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而与建筑行业打交道的行业收款的及时到位却是社会上的老大难,这都表明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资金上压力相当大,在几乎无法抵扣的情况下,税率比原营业税税率3%还高,直接意味着加大税点,无疑是对这一靠资金推动的行业资金紧缺雪上加霜。

  其四,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还有一个占比较大的成本就是运费和吊装装卸费(使用汽车吊将建筑工程机械设备从运输工具上卸下来或安装起来等)。虽然2012年在上海对运输行业实行增值税的扩围,但是毕竟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所要运输的设备不可能像商品流通行业或一般的制造业,设备运输目的地有几个固定的地点。通常是随着施工项目所在地变化以及施工项目的特点改变,而改变设备的型号和地点,而且越是需要大型设备的项目往往地点又很偏僻。提供运输服务的公司经常都不是一般纳税人,因此对于他们运输所提供的发票经常是最多抵税为7%。2012年增值税扩围吊装装卸在上海也仅为6%。所以,业界专家更倾向采取6%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