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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修订求解“健身难、健身贵”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11/18/2011 10:24:00   来源:中国上海网

  公共体育场馆的利用率能否进一步提高,学校、公园等场所能否向市民免费开放?《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修订草案)》11月17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一审。针对市民反映的“健身难、健身贵”问题,作了一定立法探索。

  单位要保障职工的健身权益

  针对目前职工体质下降、体育锻炼时间不足的状况,本次立法不仅明确要求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提供设施、经费、时间等必要条件,保障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修订草案》还列举了各单位组织职工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形式,包括工间操、工前操、运动会、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

  对此,不少委员深表赞同。有委员提出,加强职工体育健身活动,可以在工业园区和商务楼宇率先推广。陆凤妹委员认为,要根据不同企业的性质、不同工种的特点,有针对地自行设定。还有委员建议,职工体育要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并最好设有专项经费支持。

  《修订草案》第九条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操或者其他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每个工作日的规定是否太刚性?”有委员提出,如果企业做不到如何处置,草案也未作相关说明。

  学校体育设施课余、节假日开放

  “场馆造得很漂亮,却不大向外面开放。”针对类似的百姓反映,此次立法作了规范。《修订草案》要求,“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56个小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对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市民实行优惠,在全民健身日等规定时间向市民免费开放。”

  《修订草案》还规定,“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健身设施。在不影响教育教学的情况下,公办学校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向市民开放。”李国弟代表说,学校体育场所开放后,会涉及到管理成本提高、管理难度加大等问题,建议制度设计时将这些因素也考虑进去。

  新建住宅区配套健身设施

  针对居民住宅区体育健身设施配套建设责任不落实的问题,《修订草案》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体育健身设施。”另外,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所在地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验收。”

  《修订草案》还规定,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业主共用的体育健身设施,由业委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修保养,维修保养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予以保障。

  甘忠泽、朱言文委员提到,如今商业性的健身会所、健身房等风行,但也鱼龙混杂,消费者付钱办卡后,一些场馆没有提供当初承诺的服务,甚至卷款而逃。对这些经营性的体育场馆也需加强规范和指导,建议条例也在一定程度上将此纳入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