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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技术创新环境与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论略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7/01/2011 00:03:00   来源:《改革与战略》
随着我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目标的提出,坚持创新驱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已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和迫切要求。高新区要在推进国家及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努力使高新区成为促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笔者就高新区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与主导技术创新环境的园区管理体制及制度创新这一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技术变迁、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的理论研究
  技术变迁、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以及技术变迁与制度变迁的关系问题,是经济学特别是现代发展经济学研究所关注的重大课题。自20世纪三四十年代哈罗德一多玛模型提出以来,技术进步范畴开始受到主流经济学的重视。对技术进步与经济增长的研究,经历了外生技术进步和内生技术进步增长理论的演进。外生技术进步的新古典增长理论认为,技术进步因素是经济系统外生给定的,其变化无法由经济系统中的变量去解释。在平衡增长路径上,人均产出增长率与人均资本增长率等于外生决定的技术进步的变化率,技术的进步会引起人均产出的持续增长。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增长表现为劳动的扩大或人口的增长。但在经济发展实践中,大多数政策都是鼓励企业把资源用于技术创新,如专利制度给新产品发明者以暂时的垄断、税收法规为进行研究和开发的企业提供减税优惠、政府对科学研究与开发的直接资助等。越来越多的人甚至认为,政府应该在促进技术进步的重要领域起到更积极的作用。因而,外生技术进步增长理论无法为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指导。
  内生技术进步经济增长理论认为,技术进步是资本积累的产物,是由经济系统本身决定的内生变量,并且具有“溢出效应”,即外部性和“部分排他性”。技术知识的这两个特性,使得任何企业生产的技术知识都会提高社会的生产率,产生技术的社会收益,影响着经济行为个体对技术知识及人力资本追求的动力。内生技术进步理论还把分工引入技术进步对促进经济增长的解释,认为有利于技术进步的分工所导致的专业化经济和多样化经济对保证经济的持续增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技术进步使经济体系处于分散均衡状态。政府可以通过适当的激励政策提高经济的均衡增长率,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
  内生技术进步经济增长的理论框架已经涉及到了技术进步的制度因素,但并未对制度因素进行分析。对制度变迁进行系统研究的是新制度经济学,其理论的核心,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考察制度产生、更替和演进的过程。制度变迁理论解释了资本和技术条件的成熟并没有导致经济增长的“历史反论”,认为一种能够适当提供个人刺激的有效制度,才是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拉坦和林毅夫还对制度供给的基本动力和诱因做了进一步研究。拉坦认为制度变迁是人们经过成本一收益计算分析后自发推行的结果,是人们在响应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而自发进行的一种行为,被称为“诱致性变迁”。林毅夫提出的“强制性变迁”可以看作是对制度变迁诱因的完善。在一国经济中,政府能够以强制力的垄断主体地位,在必要的条件下强制推行一种新制度安排,以弥补制度供给的不足。
  社会发展的本质是创新。没有创新,社会就只能被囚禁在“超稳态”陷阱之中。创新包括两方面:一是技术创新,二是制度创新。那么,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哪种创新更为基本?对此曾有两种对立的观点,这就是技术决定论和制度决定论的争论。
  技术决定论坚持技术变迁决定制度变迁的观点。技术决定论有两个核心命题,一是说技术是自主的,技术变迁是技术内在逻辑的产物;二是说技术变迁决定制度变迁和社会发展,认为正是因为打破制度均衡的技术进步因素,才引致了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甚至社会哲学的连续变革。技术最终摆脱了任何力量的控制,获得了自主性。这样,不适应技术的制度必遭淘汰,只有那些事奉技术的制度才有其存在的理由,而这些制度实际上也就成了技术本身,并认为经济增长理论和技术创新理论已为技术在现代经济增长和制度变迁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论据。
  制度决定论者对此不以为然。他们主张制度创新决定着技术创新,认为是社会发明而不是技术发明才是工业革命的主要动力,是社会科学而非自然科学在机器革命中起了重要作用。循着这一思路,新制度经济学发展了制度创新理论,认为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是同一件事,决定性的因素则是制度创新。高效率的制度安排是经济增长的关键。正是产权、组织和市场因素为技术创新提供了激励,并最终带来技术进步、经济成长和社会变迁。甚至认为,即便没有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亦能实现经济增长。
  在笔者看来,两者并没有不可通约的对立:他们都承认技术与制度间的相互作用,只不过强调的主次有别;技术决定论强调制度滞后,正因为如此,制变“瓶颈”的打破将为技术发展提供机会;制度决定论强调制度前提,而制度分析表明,制度创新是对获利机会的应答,而获利机会却有很大一部分是由技术变革带来的。更一般地说,制度和技术分属人类行动的两个层面。
  早在经济增长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产生之前,马克思就洞察了技术和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及技术变迁与制度变迁间的相互关系。其理论的说服力也恰在于它包括了新古典经济学所抽象掉的所有要素:制度、技术、国家和意识形态。在马克思的分析中,技术、制度、经济发展相互间的关系集中体现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分析中,还没有充分注意到诸如交易成本、外部性等问题的重要性,受经济本身发展的时代局限,不能不造成其分析上的某些缺欠。正是在这一点上,后来兴起的经济增长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为我们展示了一种新的学术视野,使我们有可能对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在同一框架内进行分析。
  二、高新区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
  制度是能够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制度不仅对人们在社会活动中能为和不能为作了规定,而且在更广义上,也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社会、政策、组织或体制的集合体,是一切经济活动与种种经济关系产生和发展的框架。在一个经济体系内,制度具有提供有经济价值的服务、创造秩序和降低交易的不确定性、节约和再分配等功能。一项专门的制度安排,例如,为鼓励技术创新而设计的对新产品的税收减免、政府对技术创新的直接资助等措施,可以刺激技术创新活动。
  改革开放以来,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对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的研究也不断深入。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质量不高,经济的快速增长主要靠资金、能源和劳动的投入,而科技进步的贡献甚微。科技和经济相互分离,科技系统内部、经济系统内部的条块分割。根据我国国情和世界发展趋势,必须进行科技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形成“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经济建设依靠科技进步”的机制,从而使科技真正发挥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高新区就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赶超战略的产物。高新区的创立和发展,为推动技术进步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如建立灵活、高效的园区管理体制;营造官、产、学、研协同环境;科技部一地方政府一高新区自成体系的科技创新资助计划;建设孵化器;等等。通过十多年的努力,高新区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业绩,不少企业在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在一些重大领域和关键技术上,取得了重大突破。目前,全国53个国家高新区已形成了3.8万家企业群体,区内企业拥有发明专利13000多项,高新技术产值占全国企业的一半,研发投入占全国企业研发投入的一半,研发投入占产值比例高出全国8倍以上,高新区已经成为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
  如果将高新区的技术创新置于整个经济社会体系环境下,将园区外部环境对高新区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和高新区制度创新无法控制的因素综合起来考虑,那么高新区制度创新对技术创新发挥了多大的作用呢?我们无法用计量的办法来衡量,但依据技术创新的有关理论研究成果,可以大致评估出高新区制度创新还是不够到位的。
  除特定的制度设计外,诱导和影响企业技术创新的因素也具有多重结构。从技术创新的诱导因素来看,首先是企业家的利润动机和企业家精神。企业创新活动的根本动机来源于其对超额经济利润的追逐,因为企业只有不断地进行创新活动,才能在市场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并取得相对的垄断地位。熊彼特的创新理论认为,企业家精神也是创新活动的主要因素。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推进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家的利润动机和企业家精神,已被不断地激发出来。其次是生产要素的稀缺性。生产要素相对稀缺程度及其相对价格的变化情况,决定着技术发明、创新的方向和活跃程度。一个最具有说服力的例子是,随着对能源消耗规模的不断扩大,能源正变得越来越稀缺,能源价格波动非常大,发展的代价也越来越难以承受,这些极大地促进了节能技术、替代技术研发活动。只要经济活动者的行为是理性的,要素的稀缺性就会诱导技术创新活动。再次是技术推动与市场拉动。技术创新源于科学研究和科学发明,科学研究和科学发明的开展和进步,推动着科技应用和技术创新不断发展。企业的市场扩张,特别是开拓国际市场,也要求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以适应特定市场对产品的技术要求。
  从技术创新的影响因素来看,一是市场结构对技术创新具有一定的作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既具有竞争性,又具有垄断性。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为了追求超额利润,也必然会从技术上提升产品的竞争力;企业也只有保持技术创新的活力,才能巩固其市场地位。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模式、组织结构和产权组织形式对技术创新活动具有影响作用。一般认为,垂直一体化和直线职能式企业更具有创新优势,而相互分离、缺少纵向联系的企业组织,则可能导致技术创新的缺乏。不同的产权组织形式对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的差别就更为明显了。笔者对南宁高新区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状况进行过一次调查,结果显示:股权结构更为分散的企业,特别是实行高管人员、技术骨干和职工持股的企业,技术创新绩效明显优于股权相对集中的企业。三是国家创新体系对技术创新具有明显的作用。我国早在建国之初就提出了科技工作要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工作方针,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科技体制改革、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提出、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等等,对我国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产生了积极影响,并随着认识上的逐步深化,对技术创新的规划和政策扶持也不断完善,其对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也不断增强。
  作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高新区的制度建设及其不断完善,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是非常明显的,这也是高新区区别于其他类型的开发区的一个显著特征。但如果将高新区的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绩效等量齐观,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也容易导致高估高新区管理体制的制度创新能量。技术创新是受多种因素诱导和影响的。高新区吸引投资的最重要的因素是土地使用权出让优惠政策、所得税优惠政策和相对宽松、高效的行政服务环境。土地出让的优惠,节省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从发展的角度说,还是资本投入促进经济增长。企业投资成本的节约是否导致转而追加技术创新投入,这之间似乎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而所得税优惠也并不对企业研发活动和产品创新产生激励作用,这与针对企业研发投人和高科技产品的税收减免政策是有很大区别的。相对宽松、高效的行政服务环境有利于企业降低交易费用,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绩效,但也只有与促进技术创新的制度激励综合发挥作用,才能更好地促进技术进步。
  三、高新区管理体制和制度创新的努力方向
  科技工业园是一种管理体制,也是高科技企业的一种生产方式。科技工业园的这种管理体制和生产方式,是政府有目的的改革行为的结果,因此在它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始终都表现出了某种法律和政策上的制度特征。没有法律和政策作为保证,科技工业园是难以建立并最终成为一种模式的。高新区是制度创新的产物,制度创新是高新区高速发展的有力保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经济形势和经济环境已经并继续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与建区之初相比,高新区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巨变,在高新区已基本完成以创业打基础为主要标志的“一次创业”阶段、进入以技术创新为主要目标的“二次创业”阶段的时候,特别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目标的提出,对高新区的管理体制和制度创新提出了新的需求。
  高新区的管理机构是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建立起来的,并通过各级政府对高新区管理机构的放权、授权,实行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它本着“小政府、大服务”的原则,维护着一种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从而为企业创造了一个宽松、自主和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这一管理体制运行10多年的经验,其最主要的问题在于体制外磨擦。这种磨擦主要发生在高新区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直属部门、高新区管理机构与城区特别是相邻的城区政府之间。地方政府对这一问题也是心知肚明,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可谓是多种多样:有的将高新区与邻近的城区政府合二为一,实行两块牌子、相互交叉任职;有的成立市一级甚至省一级的领导机构,以强化统一领导和工作协调的力度;有的则对高新区管理机构进行更为充分的授权或赋予更高的党政机构级别,等等。第一种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与城区政府之间的磨擦,但无疑削弱了高新区的财政力量。要知道高新区的财政体制、财政政策是高新区发展和利用财政政策工具促进技术创新最有力的保障。第二种方法的弊端在于影响了高新区的决策效率和行政效率。第三种方法,后者可能比前者更为有效,但体制外的磨擦依然存在。从这一方面看,我国的经济特区管理体制仍不失为最为行之有效的改革创举,是高新区所无法超越的。
  目前,大多数采取管委会组织机构形式的高新区,其机构性质为政府派出机关,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职权的行使及其权益和法律责任,也常常使高新区处于一种尴尬境况。由于体制外磨擦的存在,使得这一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的地方干脆将“两院”延伸到高新区内,完善高新区的司法系统,但一旦超出高新区范围,高新区管委会的法律主体资格是否就不存在问题了呢?这里涉及的是高新区的法律地位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从立法上加以解决。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高新区管理体制上存在的体制外磨擦和法律地位问题,一方面可能导致制度供给主体缺失和制度供给不足;另一方面,可能会增加现有制度向新制度更替过程中的制度创新成本。更为直接的是,它将影响高新区的行政管理和法制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在制度创新方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的“五个转变”,为高新区的制度创新提供了具体的发展方向。针对高新区现有政策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首先在以下三个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1)赋予高新区行政主体地位和相应的行政能力。行政主体地位是创设制度供给、优化技术创新环境的重要构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一五”发展规划纲勤中提出的“五个转变”,也内含了对高新区管理机构行政主体地位的必然诉求。在高新区发展的“一次创业”阶段,高新区管理机构获得了其所在地政府较为充分的行政管理授权。但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一些授权又相继被收回,有制度创设主体缺席之虞。高新区管理体制的派出机构性质,使得高新区制度供给能力与政府授权存在高度依存性,其行政能力常常处于不连续、不稳定状态。(2)在高新区进行对激励技术创新活动具有更强的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目前我国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仍以激励投资为主要政策目标,随着增强自主创新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的提出,税收减免优惠应该从以拉动投资为主连步转到以鼓励技术进步为主的政策目标上来。由于政策的调整涉及面广并且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程,国家可以选择首先在高新区进行试点改革。(3)加大高新区政府资助体系对技术创新的投入。
  当前,高新区系统形成了以科技三项费用为主要内容的R&D投入机制和资助体系,但这一投入存在总量偏小、使用过度分散等问题。今后,各级政府特别是各高新区管委会,应一方面不断加大对科技三项费用的投入力度,另一方面要适当集中使用,重点支持一些关键技术的创新研究。加大政府财政对创新项目产业化初期的引导投入。我国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大多处于创业发展阶段,规模小、资金短缺是共性问题。由于高新技术创新项目具有高投入和高风险的特点,所以这些高技术企业有时很难下决心投资于创新项目,这时就需要政府利用直接补助、贷款贴息、贴息贷款等方式予以引导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