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日,科技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的科技中介机构工作会议。科技部部长徐冠华在会上做了题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抓住机遇,开拓创新,大力促进我国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的报告。提出五年内健全我国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并将2003年确立为“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
科技中介机构是指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资源配置、创新决策和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机构,属于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中介机构主要有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咨询和评估机构、技术交易机构、创业投资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多种形式。
一、国外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状况
1、国外科技中介机构的概况
(1)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环境和条件
有序竞争的市场经济以及健全的法制环境。美德等国家长期以来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法律,为科技中介服务奠定了稳固坚实的制度环境基础。这些政策法规包括关于知识产权的法案、反垄断法、破产法、劳工法、资本市场规范法以及研究开发和技术转移政策等。
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创新能力和意识。积极推动大学和研究机构参与技术创新。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科技中介流的大小取决于技术成果生产方的供给量,以及需求方的需求量。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从国家经济竞争力的需要出发,积极推动大学和政府研究机构参与技术创新,加快这些机构的研究成果向企业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以获取政府研究开发投资的最大回报。
在美国,大学每年共产生5000多项专利,技术转移收入约为3亿美元,美国市场上价值400亿美元的经济活动归功于大学技术专利的许可经营。美国的700多家联邦实验室与拥有巨大的成果储备。仅在能源部,每年就有近2000项发明,800项专利申请。
有利的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制约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发展的一切经济、社会、文化因素,都间接地影响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社会是否建立起鼓励创新和创业的文化也直接关系到科技中介机构的自下而上环境。
中介机构本身较好的信誉和服务质量。良好的信誉和高质量的服务是中介机构自下而上发展的基础。中介服务作为一个后生市场,其发育必然依托于主市场的完善。在美德等市场经济发达、法制健全完善、社会理性化程度高的国家,科技中介机构受到市场竞争、法律约束和待业自律三方面的共同制约,促使它们必须守信誉、重质量,在规范下运作。
(2)科技中介机构的特点
据科技部对国外科技中介机构的调研结果显示,作为科技创新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科技中介机构在发展中呈现出自己的鲜明特点:
一般规模不大,但对经营管理者和专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科技中介服务是一种非常专业的工作,往往需要具有技术、营销、法律专长和良好产业关系的人组成的团队才能胜任。世界科技中介机构对人员的要求是贵在专精,而不在多。比如规模较大的英国技术集团,其人员还不到200人,美国研究技术公司也只有30多人。这些机构虽然人员不多,但专业人员的素质却很高,大都具有理、工、商、法律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专长,有博士学位的相当多,而且大都有在企业工作的经历。
经营主体多元化,且日益强调企业化运作。各种科技中介服务由于功能和性质不同,经营主体可能不一样。有的科技中介服务适合私人公司式的商业化运作,有的适合政府、大学和研究机构以非营利机构的形式经营,还有的则属混合型。科技中介服务深深植根于市场经济中,在发达国家的各种科技中介服务中,大多以商业化形式运作,相对而言,发展中国家则更多地依靠政府的力量发展中介组织。
兼营性机构或公司多,科技中介服务只是其众多服务项目中的一种。企业的技术创新是多阶段活动、多角色参与的复杂过程,大多数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需要外部提供各种各样的创新支持服务,而科技中介服务只是企业需要的外部服务中的一种。因此,很多企业技术服务组织尽可能拓展其服务范围,力求为企业提供包括技术、资金、管理、市场营销、人才、法律在内的多种多样的创新支持服务,以吸引客户。
2、日本的科技中介机构
(1)组织机构及预算
日本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JST)和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JASMEC)均为“特殊法人”、半官方机构,分别隶属于日本文部科学省和经济产业省(中小企业厅),相当于我国的事业单位。分别接受各自对应省厅(即主管部)的领导,承担由省厅下达的年度国家攻关任务。在技术中介转让业务方面,JST侧重于基础技术,从JASMEC则侧重于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机构负责人由相应省厅的退职官员担任。大部分预算来自政府拨款。
JST隶属于日本文部科学省学术政策局,其工作职能除了收集信息、从事科学试验以及促进研究交流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能,就是对一些应用非常困难的新技术,委托企业实施研究开发并将之普及。同时对一些新技术的开发实行“开发斡旋”。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技术“中介”。JST现有职员455人,机构内设信息事业本部、战略创造事业本部和企业化开发事业本部三个部门。因为是政府机构的特殊法人,所以其资本构成主要由政府出资组成,目前,机构总资本为5483.5亿日元,民间出资仅占1亿日元。年度预算也主要来自政府的各类专项费用。2001年度的计划费用为433.08亿日元。
JASMEC隶属于日本经济产业省中小企业厅.也是半官方机构,现有职员935人。主要的业务部门有企业高度化推进部、创造性中小企业支援部、公济推进部等。其职能主要是为应变能力较差的日本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融资担保等。其中“高度化、新事业开拓促进及指导研修事业”和“风险企业综合支援事业”是该机构两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每年从政府预算中列支上百亿日元的资金。
(2)运行机制
日本是一个依法行事的国家,成立一家政府机构涉及人员安排和经费预算等等。因此必须先在国会进行充分的议论,通过立法措施加以确认。上述两机构分别是依据《日本科技振兴事业团法》和《日本中小企业事业团法》成立的。
在技术中介方面,事业团主要是通过举办信息发布会、学习会以及网页等形式征集技术和用户的。作为中介机构,通过“契约”来联系技术发明者(技术所有者)和技术使用者。一股来说,中介机构的服务是有偿的,即向技术所有者收取技术转让推介费,向技术使用者收取技术使用费,收取费用的比例根据介入的深度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对于支付困难者,可以通过由技术所有者申请“研究成果展开推进费”,或由技术使用者(一般为中小企业)申请“新事业助成金”等方式获得减免,或是由JASMEC提供“风险事业融资担保”。日本政府在经历了数年经济衰退,以及深感其国民创业意识日趋薄弱之后,从小渊政府开始就对“创业事业”(开办新厂新店铺等)的补助给予了充分的财政支持。
特殊情况,对于技术所有者和技术使用者均为国(或公)立机构的情形,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的事业计划,经审定免收技术推介费和技术使用费。所以,日本政府对国、公立机构开办“中介”业务的要求是“五年内理顺,争取五年后盈利”。
日本国立机构如JST还有两种重要的科技中介服务形式:“委托开发”和“开发斡旋”。对于委托开发。则主要承担一些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战略性基础和一些商业化较困难的新技术,这种委托主要来自国家计划和非机构本身。此时,国立机构将新技术的开发采用“委托”的形式交给企业或企业群,提供开发所必需的费用(此费用由国家财政列支)。研究开发的成果归国家所有,参与的企业在获准时享有优先使用的权利。据了解.有开发能力的一些大企业对这些国家主导的研究开发项目非常感兴趣,不仅不介意没有利益分配,而且还愿意无偿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予以促成。因为这样可以接触到国家战略、跟踪和掌握最新的战略性基础研究技术和关键的新技术。
经这种“委托”开发出来的技术.在将来的商业化实施中(参与企业优先),使用企业将根据使用技术的程度付给技术使用费。
对于一般的技术,为鼓励研究开发者的积极性,由机构(如JST)代表国家提供“开发所必需的费用”(指实业化所需的最小资金规模)。一般分为“一般项目”(1亿?5亿日元)和“特别项目”(5亿?25亿日元)两种。对于1?5亿日元的“一般项目”,如果开发和实业化成功,则开发企业在5?8年内将所投资金偿还给委托的国立中介机构,对于5亿?25亿日元的“特别项目”,如果开发和实业化成功,则首先在5?8年内偿还所投资金的1/2,其余1/2由企业化后的收入在15年内偿还,不成功则无需偿还。研究开发者若身为国家公务员.不享有成果所有权。实施企业化(即用此技术开店办厂)而离开原来岗位的公务员也不丧失原来的“公务员”资格。
对于开发斡旋。则主要用于风险比较小、离实用比较近的一些技术。中介机构站在技术所有者和实施企业之间,通过“契约”调整彼此的关系。根据技术所有者和实施企业的意愿,采用合伙、技术入股和买断等几种形式,通过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中介机构从技术所有者手中征集“技术”,并付给“技术使用费”。然后交给开发性企业实施“实用化”或“商业化”,从开发性企业完成“实用化”或“商业化之后的销售收人(或利润)中只提取偿还金。在此过程中,技术所有者可对作为技术使用者的开发性企业进行技术指导。由于其转化风险较小,所以成功率较高。此方式一般适用于中小企业的开业和创新。据统计,日本科技振兴事业团实施的“技术斡旋”项目每年有五、六百项,大部分为产业技术项目。
3、瑞典的科技中介机构
瑞典科技中介机构种类繁多,绝大多数是为技术转化和产业化提供信息、咨询、技术、人才和资金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也有一些直接参与服务对象技术创新过程的中介机构:按照设立者的身份划分.有些为国家设立的,有些为半国立性质的,有些则完全为私立机构;按照组织形式,有些为独立的机构,大多数则是一个跨国家和地区的网络。按照服务内容,绝大多数是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服务,从提供信息、寻找技术和合作伙伴,到协助知识产权分割、签订协议和筹集风险资金等一条龙服务;也有一些中介机构,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则仅从事单一的科技金融服务。科技中介组织的运作方式上主要有三类,一类为公共机构,一类为非盈利组织,另一类则完全按照商业化运作。在众多的科技中介组织中,以下几种最具特色。
(1)政府以大的科技计划支持建立的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服务网络
这类科技中介机构突出的代表是瑞典“能力中心计划”建立的28个能力中心和“国家中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建立的?批向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技术转化服务的机构。
“能力中心计划”是原瑞典工业技术发展局为促进科技与企业结合,发挥大学、企业界相互作用,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建立的一种新型的科技中介组织:1992年,瑞典工业技术发展局在给政府的建议中提出创建一批能力中心,政府在1993的研究法案中批准了这项工作,筹备工作随后展开。经过严格的筛选,1995年3月至1996年7月,最后确定的28个能力中心开始组建,分别设在8所大学,分布在能源交通和环境、生产和生产工艺、生物和生物医学技术以及信息技术4个领域。能力中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①中心为一个开放的研究开发和技术转移网络。每个中心往往包括一所大学的多个系和多个系统.依托?所大学,但不是编入大学机构的一部分。它有两种组织形式、一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另?种是设在系里的一个专门单位,但财务分开并由董事会独立管理。董事会成员由政府机构、企业和大学的代表组成,董事会主席和成员多数为企业代表。
②共同投入。能力中心由政府、大学和企业共同投入,同时规定企业的投入应不低于政府的投人。投入总预算为150亿瑞典克朗,每年共投入约5亿瑞典克朗.大约占瑞典全国研究开发总投入的1%,政府投入约占政府研究开发总经费的2%。
③企业以多种方式直接介入中心的工作。中心内的所有企业不但投入资金、而且还积极参与研究工作。中心人员实行双向流动,即大学的研究人员可以到企业去工作,企业人员也可以参与中心的研究工作。企业还提供专门的仪器设备供中心使用。目前,共有250个企业参与了中心的合作,平均每个中心11个企业。瑞典的许多大型国际企业集团都参加了一些中心,如ABB、爱立信、沃尔沃均参加10个以上的中心,加入的企业也有约20%的中小企业。
④能力中心的运行依据《能力中心协议书》进行。协议书对大学、政府和各个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包括中心的组建、运行和项目资助等。所有参加的企业都有权免费使用全部的项目成果,而不限于使用以自己为主研究的成果。
⑤“能力中心计划”采用滚动发展模式。1997至1998年国际评估小组对28个能力中心进行了首次评估,结果十分理想。决定启动第二阶段。目前,国际评估小组正在对28个能力中心进行中期评估。该计划将持续10年。
能力中心是瑞典科技创新体系中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的一种全新的科技中介组织,它将政府、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的资源组成一个紧密的网络,让政府和研究开发机构的资源直接参与企业技术创新的全过程.从事长期目标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工作,与传统的科技中介组织形式不同,促进了政府、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的紧密结合,实现了科技创新资源的优化流动和配置,提高了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的能力。
(2)覆盖瑞典全国乃至整个欧洲的非盈利性中介组织网络
这类中介组织的代表是覆盖瑞典全国的由TIPPS中心组成的技术转化网络和覆盖整个欧洲地区的创新中继中心网络。 TIPPS中心网络是一个全国性的非盈利组织,由分布全国各地的17个TIPPS中心组成,每个中心都建立在地方性大学,特别是新成立的地方性大学中,是由大学、咨询公司和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组成的一个联合体,其活动由网络统一协调和管理。该网络的目的是利用现有的实验条件和人力资源,主要是大学的资源,采用商业化运作的方式,建立一个主要针对中小企业技术转移的全国性网络,将来的目标是建成一个国际性网络。该网络与瑞典驻外使领馆联络局(STATT)、瑞典科技园协会、瑞典国家测试研究所(SP)、国家远程教育网(NITUS)等机构和一些地方性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转让的基金和技术转化中心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瑞典驻外使领馆联络局与瑞典在世界各地的使馆和领馆保持密切的联合。该网络通过与它的合作能够及时将世界各地的新技术和知识转移给瑞典的企业和社区。
瑞典科技园协会是一个非盈利的科技中介组织、成立于1989年,采用会员制,目前有32个正式会员。代表瑞典已经建立和开始建立以及规划之中的科技园,是瑞典科技创新和产业化中最重要的中介机构网络之一。瑞典测试研究所是获得欧盟认可的世界著名研究所,拥有各种瑞典最好的仪器设备和测试、认证人员。该机构与世界许多大学、研究所和国际机构都有合作关系。国家远程教育网则能够通过信息技术的支持,在当地的学习中心获得远程教育。与这些机构的合作,使该网络成为一个高效、充满活力的中介网络。该网络的目的,就是通过为中小企业和大学之间实现技术转化提供中介服务,用最先进的技术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网络的发展目标是计划在将来新成立的地方性大学、高教中心和大学都建立TIPPS中心。同时,进一步扩大合作伙伴、包括实验室、研究所和工业开发中心,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瑞典政府对这类中介服务机构没有直接的管理职能。机构内一切行为规范由机构自身负责,政府仅制定一些有利于中小企业吸收大学、研究所研究成果的政策性措施、以及出台一些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获得资金支持的引导性资助项目。
覆盖整个欧洲的创新中继中心网络(IRS)是1995年根据欧洲委员会的“创新和中小企业计划”建立的。到2000年4月共有68个中心分布在欧盟和中东欧等国家,瑞典有3个中心。该网络实际为一个科技咨询服务网络,目的是在欧洲公司和研究机构之间建立联系,重点向当地中小企业提供研究成果和新技术,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该网络已经成为欧洲技术合作和转移最重要的中介机构网络。中心主要设在公共机构中,如大学的技术中心、商会、区域发展机构和国家创新机构等。大多数的中心实际上为一个联合体,中心的人员对当地公司和经济情况、技术需求非常了解。
中心提供的服务包括:在创新、技术转移和成果开发方面提供咨询;对当地的科技需求作出分折;根据公司的需求提供有关信息;通过中心网络帮助寻找合作伙伴;提供欧盟和瑞典有关促进研究成果开发和技术转移资金支持方面的信息;提供研究成果开发和技术转移的培训;向企业提供欧盟框架计划的有关信息、帮助设计项日建议书、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帮助等。
中心的服务方式是首先派中心专家走访企业.了解企业是否需要中心提供服务。中心的专家可以帮助公司进行技术评估.在此基础上提出公司引进新技术的建议,同时也帮助向欧洲其它公司推荐该公司的新技术。如果公司想提供技术,每个中心与当地的工业界联系十分紧密,因此,可以帮助公司作出技术评估,撰写英文报告,指出技术创新的方面和主要优势,帮助公司在欧洲寻找合作伙伴,并帮助谈判。如果公司想寻找技术,当地的中心可以将公司详细的资料送到欧洲的68个中心。资料包括用英文撰写的公司技术需求,利用中心网络为公司寻找新技术或解决方案,中心及时将所有信息反馈给公司。68个中心通过国际互联网络连接,因此,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将某个公司的英文技术报告传给所有中心,出便其它中心帮助在当地寻找合作伙伴。同时,各中心还可以根据技术报告,为公司提供全套服务,包括市场分析、帮助组织会议和展览、做广告、签订知识产权协议、寻找风险投资、组织感兴趣的公司会面,甚至包括安排旅行等,以便帮助公司寻找合作伙伴。中心不仅帮助寻找合作伙伴,而且还帮助公司谈判和签订协议,包括起草协议,提供场地甚至翻译、提供技术转移协议范本等服务。
二、我国科技中介机构的现状和下一步发展的重点工作
1、我国科技中介机构的现状
截止2002年,在我国大中城市共有各类科技中介机构6万多个,从业人员约110余万人。生产力促进中心已发展到850余家,从业人员1万多人,服务企业6万家,通过各种服务使企业增加销售额310多亿元、增加利税32亿元,为社会增加就业23万多人。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已发展到460多家,其中国家级创业服务中心72家,大学科技园22家,在孵企业近1.5万家,累计育成企业近4000多家,已有32家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各种技术市场、技术产权交易所、技术条件市场、人才市场等,已成为转移、扩散科技成果和有效配置科技资源的重要渠道。一批水平高、实力强、后劲足的科技中介机构不断涌现,高层次的科技中介队伍正在形成。社会力量的大量参与,也是近年来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一大亮点。
2、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1)加强科技中介机构的能力建设。组织和动员专业技术力量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努力提高科技中介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培养一大批高素质的科技中介人才;注意扶持和培养一批大型骨干科技中介机构;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
(2)努力创造有利于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条件。要建立公共科技信息平台;要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科技中介机构与高校、科研机构、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与协作;要逐步建立有利于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为科技中介机构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渠道。
(3)把加强学习和培训作为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重要措施。在学习方面,我们要虚心向国外学习,特别是在与科技创新密切相关的评估、金融、风险投资等我们还非常薄弱的领域,更要向国外学习;在培训方面,科技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
(4)充分发展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开展同业交流、跨行业协作和市场开拓活动,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行之有效的自我管理、共同发展模式。
要以促进科技中介机构的规范、健康发展为宗旨,以会员制为主要形式,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组建各类科技中介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同业交流、跨行业协作和市场开拓活动,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行之有效的自我管理、共同发展模式。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指导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使之能够吸引优秀人才,为行业发展提供国家政策咨询、市场调研和预测、项目引进、国际合作和交流、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等方面的服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真正成为科技中介机构与政府、中小企业、科研单位联系的重要渠道。
推动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制度。科技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给予充分授权和支持。行业协会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制定和实施行业行为规范、服务标准、执业操守、违规惩诫、资质认证、信誉评估等行业管理制度,组织本行业的科技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共同维护,形成重合同、守信用、诚信经营的行业风尚,使行业发展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5)引导科技中介机构建立良好的信誉体系,对取得较高信誉的科技中介机构,科技管理部门在重大科技决策、科技计划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6)形成合力,确保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科技中介机构中的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在科技中介机构的管理和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立健全各类中介行业协会,是加强政府指导、完善科技中介管理体制的重要环节。
1、国外行业协会概况
行业协会是民间社团组织的一部分,或者说是非政府组织的一部分。在过去的几十年间,世界各国的非政府组织的数量、规模和范围与日俱增,并且在跨越全球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中确立了自己的重要地位。根据国际社团2002年度报告,目前国际承认的非政府组织已超过16000个。
(1)行业协会的性质和构成
从协会与政府的关系来看,可大致将西方国家的行业协会分为官办、半官办以及纯民间三种类型,其中纯民间的行业协会在西方国家占了绝大多数,如比利时的行业协会均属于此类。从行业协会的规模来看,各种行业协会大小不等,如美国规模较大的行业协会会员众多,数以万计,而小的行业协会只有十几个甚至几个会员;在机构设置上,行业协会因自身的规模、性质等方面的差异而具有不同的组织形式,如德国规模较大的联邦性行业协会最高领导为主席,下设董事会和主席团,内部设有政策研究、市场环境调研、信息处理等职能部门,在社会上还拥有一批包括知名经济研究所、基金会及相关政策研究机构的合作伙伴;芬兰的行业协会通常是由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事务局职能部门构成,会员大会依法定期或临时召开,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是一种非常设的最高权利机构,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法定的、必要的、常设的决策管理机构,事务局,也称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和辅助管理机构,完全从属于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此外,由于各国在经济、政治的背景不尽相同,其行业协会在组织性质、经费来源和人员组成等方面有所差别.
(2)行业协会的作用
①向会员提供服务。一是统筹行业发展规划,谋求提高行业竞争力;二是促进信息交流,行业协会拥有广泛的信息渠道,为会员单位提供市场、计划、管理以及国内外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信息,推动产业和技术的开发,帮助会员寻找商机与发展契机;三是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如德国的工业协会聘请了关税、外贸和大的跨国集团的一些专家,成立对外贸易咨询机构,向会员提供外贸咨询服务;四是组织企业举行各种研讨会、报告会、联谊会及讲座等活动;五是举办专门的培训和进修课程,甚至学位教育,供企业人员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六是积极协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随着行业协会功能的逐步健全,一些行业协会还承担起了资金信贷、商业保险等业务,为会员,尤其是中小企业会员提供全方面的服务。
②加强行业自律,协调利益关系。行业协会的出现,必然导致能体现自身利益要求的行业规章的制定,它有利于引导企业自律和改善内部环境。与此同时,在任何国家,在行业内部和行业与行业之间,及政府与行业之间,相互间的利益和矛盾冲突都是大量存在且不可避免的。而行业协会在缓解矛盾、协调矛盾双方相互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③影响国家立法和决策。行业协会作为一个有组织的利益群体成为影响政府立法的力量的重要渊源之一,许多法律条款都是按照这种利益群体的意见作相应的修改的。在世贸组织的每次谈判中,欧盟各类行业协会组成的利益集团每次都在场,迅速、有效地根据情况的变化向政府谈判代表提供咨询,施加压力。因此,政府甚至经常主动找一些行业协会征求他们对决策的意见和看法。政府和行政部门的许多决策的重要来源之一就是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影响决策这似乎已经成了一种惯例,社会团体通过正式的联络渠道向政府表达自己的看法后,政府参考这些意见制定有关决策。而且,在有些情况下,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参政、议政过程,如果能够充当构成决策的合力中的一个分力,常常可以自动地为政府或其执行机构解决棘手的问题。
④保护国内企业,促进国际经济交往。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行业协会在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协调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价格协调。二是利用WTO的保障条款,维护本国经贸利益。三是可以作为反倾销、反补贴申诉的起诉人。四是帮助企业应诉。此外,在发达国家,相当数量的行业协会是一种以开展对外交往为目的和主要活动内容的民间组织。
2、我国行业协会建设的思考
①行业组织的性质。我国的行业组织要从官办转变为半官半民,然后真正成为民办的协会。我国行业协会真正由企业自己组建的民办协会是很少的,大部分是在各级政府机构改革中产生,也就是在精简政府机构中将专业处室、专业司局、专业部局改制而来的。由政府的领导干部迟下来担任协会领导,由政府公务员退下来成为协会的工作人员。经过这几年的努力,企业现职领导逐步参加协会,成为协会的副会长、常务理事,但还只是一种形式,实际上没有真正参与协会领导工作,所以政府行政领导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占据着协会的主导,甚至还残余着不少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企业并不完全认同,并不觉得协会是企业的真正代表,对企业的凝聚力也比较差。改变这种状况的途径就是由官办转变为半官半民,最后转变为民办。一般来说,协会的领导由官员转变为官员与企业家结合,并逐步转变为以企业家为主,协会的工作人员由安置公务员为主转变为由社会招聘为主,由行政人员为主转变为专业人员为主,这并不是说都要换人,因为官员可能调到企业当经理,企业家也可以调到政府当官员,行业组织在客观上也需要吸收政府官员参加,以更好地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问题不在形式而在实质,关键是要转变观念,转变立足点,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行业组织是代表企业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行业组织职能定位,工作思路都要从企业的立场出发,而不是从别的立场出发。到了协会一切从企业利益出发,企业家真正看到协会代表企业的利益,就会争相竞选协会的领导职务,行业协会也就真正成为民办组织了。
②行业协会的功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行业协会的功能要从国内市场、国内环境转向国际市场、国际环境。适应经济全球化不仅是对企业的挑战,也是对行业组织的挑战。在这种形势下开拓国际市场,争取更好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成为行业组织的重要任务。开拓市场的关键是科技创新,是提高行业的技术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现在企业界都流传着,三流企业卖苦力,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专利,超一流企业卖标准,标准中包含着专利,标准是专利技术的最高形式。所以开拓市场,科技创新,改善环境都将成为行业组织的主要功能。在北京举办的法国高新技术博览会就有许许多多的法国行业协会和企业一起参加,法国工商部长提出来要用政府牵头,行业组织协调,企业与企业接触的方式,也就是集团式进军人世后的中国市场。但是进入对方市场是从举办展览开始,还是组织市场考察开始这都没关系,行业组织如果组织同业去进行,肯定是事半功倍的,做得要好一些,即使我们企业已经打开了其他国家某一产品的市场,也往往因为我国企业之间的出口份额竞争而互相杀价,无序竞争,结果使我们的企业自己吃亏,甚至丧失掉已经获得的市场,这方面的例子很多。这正是行业组织应当担起来的协调任务。行业组织的服务应多举办国际展览,组织国际市场考察,为企业介绍合作伙伴,与外国行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并组织企业进行国际研讨和交流。
③提高行业组织的竞争力,特别是国际竞争力。提升行业的国际竞争力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特殊任务,这方面的工作需要积极探索。一是要掌握行业国际市场的信息、需求、资源、市场价格、技术水平、当地的民族文化等等。要掌握已经占领国际市场的外国企业的信息,组织国内本行业的企业与国际同一行业进行对比,找出差距,让我们的企业有针对性地缩小差距,提高竞争力,超过他们。组织大企业走出去,发挥我们的比较优势,中小企业如果有特色,体现出差异性,同样也可具有竞争性。二是要通过技术创新提高行业技
术水平,技术水平与知识产权是行业竞争力的关键,大企业要建立自己的研发中心,中小企业也可以进行联合开发,我们经纪人都可以向他们提出这类建议,当好他们这方面的顾问。不少行业组织已经或正式组织国内外同行业进行技术交流,这也是经纪人工作的重要内容。行业组织还要成为促进企业与科研单位合作的中介。要组织企业制定与国际接轨的行业标准,用高标准引导企业提高竞争力。行业组织要有行业的认证机构,并参与国外技术认证。三是要掌握WTO的各种规则,尤其是本行业国际贸易中的特殊规则,通过培训使行业企业都能掌握这些规则并协调和维护正常的秩序。行业企业对外有序竞争也是提升行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四是要不断研究行业的贸易政策,代表企业向政府提出扩大市场份额的政策措施,比如补贴政策等,所以经纪人组织中介机构今后要做的工作是大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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