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现在,社会真是宽容多了,进步多了,标志之一就是近年来政府部门和执法机构都很少频繁强调“扫黄打非”了,也很少频繁搞这样的大运动了。而若干年前,情势可完全不同,可谓是风劲势猛,草木皆兵。对此,很多人都是印象深刻的。
但“扫黄打非”注定还是要搞下去的,不过其规模和程度可能会随着社会的开放进步而越来越有不断缩小的趋势。为什么呢?根据笔者的思考,主要理由有两点:
一,政府部门和执法机构仍然为姓“资”和姓“社”的问题所困扰,所左右,处于矛盾两难中。
从经济层面来讲,改革开放三十年了,姓“资”姓“社”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结论很明确,改革开放、引入私有化等并不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社会主义一样可以实行且大有必要,也大有裨益。甚至政治层面上,时至今日,政府官方也开始公开地对发展民主政治、建立民主制度进行了前所未有的倡导和探索,“民主”不再是政府部门刻意避讳的词汇了,而且“一国两制”还被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充分的支持和保障。
社会层面上,也在逐步加大学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先进技术、先进制度以及科学的管理模式的力度和深度、广度。但社会文化领域并非全部如此。“黄”仍然被政府官方当然性地视为社会主义的恶性肿瘤、仍被作为与社会主义不相容的东西而与赌、毒、非等相提并论,一起被列入打击的范围,受到经常性地压制。这样的思维和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呢?相信正反两方面的意见都很多。但笔者以为:既然能在经济、政治、社会等层面突破姓“资”姓“社”的困扰和矛盾,并标榜为“科学”和“真理”,为什么不能在“黄”的问题也给予同样的待遇呢?诚然,赌博、毒品、各类社会犯罪活动等因为性质单一而明确,将其列入违法范畴加以打压是没有任何异议的,在西方发达国家也同样如此,人民都是深恶痛绝的,都予以了普遍的支持和拥护。但是,对“黄”的问题和现象是否应当进行科学区分和准确归类呢,从而采取不同的措施办法呢?笔者以为很有必要,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就一棍子打死,扣个帽子闷死。
因此,可以说,在对待“黄”的问题上,政府部门和执法机构还没有从旧的思维走出来,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仍纠缠于姓“资”姓“社”问题,还没有掌握“科学”的精髓,未完全遵从实事求是的精神,从而使自己经常性地陷入两难的尴尬境地,难以自拔。
二,政府部门和执法机构为利益所迷惑,受利益所驱使,对“黄”的问题采取了既限制又利用的态度和措施,部门利益在作怪。
建国之初,政府官方曾经开展过轰轰烈烈、声势猛烈的扫除封建迷信、破四旧等运动,别说是赌博、吸毒等现象一度销声匿迹,就是娼妓现象也一度销声匿迹。那时的社会面貌曾一度是涣然一新,很清很纯的。
那时还没有眼下诸如保健、桑拿等众多的休闲娱乐设施和活动。是改革开放催生了社会对诸如保健、桑拿等众多的休闲娱乐设施和活动的需要,是日益得到提高的生活水平催生了人们对精神文化的更高层次的需求和对身体和心理健康更深刻的需要。因此,也间接刺激和强大了休闲娱乐文化产业。“性”风亦随之泛起,愈刮愈大,一时间竟难以消除净尽。
据有关信息披露,目前,各地财政、税收收入的一部分就来自各类休闲娱乐文化行业,包括“性工作”行业。甚至一些地方财政、税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来自此类行业。根据笔者的推测,按照目前的财政和税收政策,这些收入中一部分肯定要上缴的,另一部分就是自己留用了。至于如何用的,用到什么地方去了,就不得而知了,也是无法查明弄清的。但根据目前的社会风气和腐败现象分析,肯定有一部分被一些无良的政府官员及执法人员中饱私囊了,花天酒地了。
按开国之初的做法和实际效果看,政府官方和执法机构要想彻底铲平消除休闲娱乐业甚至是“性工作”行业,完全可以做到,完全可以永久禁绝。但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既然存在,就说明有人需要,有人来消费,就说明这种需要和消费潜力都是巨大的,势力也是巨大的,某种程度上是不可抵挡的。不客气的讲,某些领导人员甚至是一些高级领导未尝就没有沾染,未尝就没有接受,未尝就不喜欢和热衷,只不过是掩饰得好,隐藏得深,保密工作做得好,没摆在面上而已,更不招摇过市而已。其实,他们实在大可不必在讲台上对“黄”业大肆批判,严厉指责,信口雌黄,极尽诽谤诬蔑之能事,大耍两面派,大搞障眼法,这样做只能让人讥笑和摇头,贻笑大方,让人不禁联想到古人的话:“做婊子,还要立牌坊”。对某些在台上正襟危坐、慷慨激昂、看上去一副正人君子模样的官员、执法人员来说,古人的这句话用到他们身上其实真是满合适的,很绝妙的。
说白了,“黄”风之所以屡禁不止,部分原因是政府部门和执法机构的部门利益作怪使然。对此,应该反思和做自我批评的更应当是政府部门和执法机构自身,过错都在他们自己,怪不得社会的。君不见,某些执法人员与涉“黄”人员串通一气,布网设套,净干那勒索讹诈的勾当,从中牟利分赃。论这些人无德行无廉耻的程度,比那些性工作者有过之而无不及,其恶劣卑鄙的态度和手段令人齿冷。
三,用科学管理实现休闲娱乐业和“黄”业规范经营、和谐发展
开明地讲,人生来本质上都是平等的,本无贵贱之分的,任何行业也只是门类不同,本无高低的。但这话只能用到不知多久才能实现的共产主义社会里,用到我们今天的现实中来,是经不住拷问和检验的。恐怕只要不是傻子,大家都知道我们的生活里其实是有贵贱和高低的区分的,而且区分很大,等级很严。否则,你就不能理解:为什么一些领导到了该退休的年龄了或者该让位置了,却千方百计、机关算尽,还要死赖在那个权力的交椅上不肯下来,不肯挪窝?你也不能理解:为什么大家都可以放肆地破口大骂那些从事所谓“黄”业的人员,却不敢对拥有重权实权的领导官员指手画脚,评点一二?你更不能理解:为什么乡下人宁愿挤破脑袋也要往大城市里钻,一旦扎根了稳定了,就是打死她都不愿意再回乡下了?
所以,现阶段,人是有等级的,有阶层的,有区别的。即使天生没有贵贱,后天的社会也造成了贵贱高低的分别了。这本身是违背科学和真理精神的,是对个体人格和生命的严重侵犯与蔑视。人权应该无条件地普及到每一个人身上,施加到每一个阶层的人身上。即使是一个未构成死罪的罪犯,被剥夺了政治、经济等权利,但至少还有生命权利,还有活下去的权利,还要享受作为存在的“人”所应当享有的尊严。即使是一个死刑犯,至少还应当经过合法合理的程序,享受痛快地死去的权利,而不是受尽虐待和屈辱而死去。
所以,建设争取一个多元化的和更加开放宽容的社会是我们努力的目标,是我们搞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目的。如果我们真能做到实事求是、尊重科学,那我们就一定能正确对待“黄”的问题,比如性工作者:她们也是人,也需要生存和发展,更需要政府官方和执法机构来有效保障其生存和发展。如果你不能给她们提供良好的工作机会和工作待遇,那么你就没有理由禁止她们在自愿自主前提下成为性工作者,依靠踏实的劳动和辛苦的付出获得应有的回报和所得。“性”本身没有什么可耻的和罪恶的,罪恶和可耻的永远都是人本身,是人们的自私偏见和错误的实践活动赋予了“性”及性文化与性工作者以种种的恶名和罪过。更可悲的是:人们往往无知而无觉,麻木而冷漠,在大肆占有和贪婪享受的同时却仍在一味地进行指责、批评和打击、压制,很少反省反思和自我批评、改过向新。也许这才是人类之性史上最无耻最可笑最悲哀的事情。
因此,我想,对“黄”的问题和现象,大家都应当也必须讲究实事求是,要科学区分,准确归类,采取不同的措施和办法:
对涉及蓄意公开传播、大量制作(用于流通买卖的)黄色信息(如图片、影音、文字资料等)的行为应当明确列入违法犯罪范畴,始终要加以严厉打击和制裁,不断健全监管措施和办法,全社会共同参与,人人有责。但须要注意的是:类似夫妻在家看黄碟的事情纯粹是个人隐私范畴,不能查处和过问,必须给予尊重和谅解。重在公共安全上,公共范畴内,不能与个人隐私范畴相混淆,要严格区别。
对保健娱乐休闲类行业,要全面而强制地推行职业资格培训和考试,做到有照经营、持证上岗,坚决查处和取缔那些无照经营者和无证上岗者(笔者有过两次糟糕的经历,一次是做完足疗后,脚心疼得要命,一个星期都是瘸拐着走路,一次是做头部按摩时差点被扭断了颈椎,可见技能差和无证从业的后果是多么的严重和可怕!)。同时,按照科学效能的原则,健全完善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加强监管,积极整顿,促进这类行业的环境得到有效地整治和改善,设施得到更快地改造升级,实现经营更加规范和有序,使之成为一个对国计民生都大有裨益的行业。
对“性工作”的问题和现象,笔者以为有两个法子可采取:一是如果政府官方仍将其视为与社会主义根本不相容的东西,那就干脆将其更大张旗鼓地明确定性为违法犯罪,发动全社会,连续整治,彻底禁绝,连根拔除,防止死灰复燃;二是科学管理这个行业及各种活动,实现规范、有序和法制。
前一个法子在现阶段乃至未来很长一个时期内都是实行不了的,如果能实现早就做好了,不必等到现在,因为根据以上的分析看,不仅禁绝的现实阻力很大,历史渊源也深,最主要的是社会现实的需要,人们生活的需要。“性工作”已经成为当下中国社会的一个行业,成为一个职业,这是现实,是事实,回避不得,否认不得,没什么不好意思承认的。客观地讲,这个行业或职业既能成为我们的社会不稳定和谐、风气不正不纯的影响因素,但同时也是可以成为我们的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因素。过去是这样,以后如果实现科学管理了,更会这样。
实事求是地说,“性工作”的现象和问题是个世界性的现象和问题,古今中外均是如此,其历史是性文化史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与人类历史相比肩的。所以,如果将其纳入到历史范畴里考察和分析,则对之根本不必大惊小怪,它是历史文明演进中一个正常的社会现象,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然。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无论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都没有禁绝得了,这是中国的政府官方和执法机构必须看到的、也必须正视的问题。不能采取一相情愿的态度和做法,不能采取自相矛盾、互为悖论的态度和做法,不能再在“堵”和“疏”之间徘徊犹豫了。
实践证明:很多时候,光采取“堵”的办法并不能真正有效解决好问题,反而经常导致越堵越漏,越堵越乱的现象,潜滋暗长,欣欣向荣,因此更容易遭到社会的广泛诟病和责难,可谓是出力不讨好了。实践更证明:对早已存在的一些社会问题和现象,勇于承认并积极疏导要比堵漏的效果好的多,也会赢得社会的支持和肯定,就象老子说的“先予其有,再夺其无”,在逐步规范和科学管理过程中可以实现“黄”而不“黄”,和谐有序,各得其所。
现在应当可以给这个行业或职业以应有的地位和待遇了,应该从认识误区和自相矛盾的怪圈中走出来了,将其早日纳入到服务行业来进行管理(可借鉴香港的管理模式)。办法和措施基本就是二十个字:允许存在,科学管理,规范从业,来去自由,预防犯罪。
“允许存在”在形式上看,目前已经不是问题了。但这个“允许”太勉强太腼腆了,是扭扭捏捏的,是被动不自然的,是无奈之下的默许。“允许”中还有打压,还有封杀,还有恫吓。应当争取主动,以开放宽容的姿态、勇敢智慧的举动正式接纳这种社会现象。人们不会因为这样就取笑你、否定你,只能因为你实事求是、勇于承认和接纳而佩服你,支持你。相反,你越是扭捏和矛盾,人们越是看不起你,越是不服气,越是觉得你虚伪做作,一味地躲避掩饰只能证明你缺乏足够的勇气和智慧,日益强化人们对政府部门和执法机构的政治品行的怀疑和拷问,日益强化人们对法律法规的权威的质疑和否定。所以承认和接纳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科学管理”和“规范从业”是个大问题,大工作,具有长期性、连续性,是大有文章可做的。
首先,科学管理和规范从业的实施主体最好是由政府指定成立的行业协会,负责该行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制定政策和规章制度,由协会组织设立专门的服务执法机构,建立素质合格的执法队伍,负责执行政策和规章制度以及开展常规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问题和事件等。
其次,任何从事该服务行业的人员,前提必须是自愿自主的,不能受到任何的强迫或威逼利诱。必须对此进行准确判断和鉴别。办法之一就是建立从业登记制度,并做到登记信息联网。自由自主登记,一经审查合格后,即发放从业许可证,凭证进入行业,成为性工作者。登记时,必须严格而周密地审查该人的家庭和个人情况、社会交往等,确认其是否出于自愿自主的,是否有犯罪记录和吸毒等历史问题,予以准确记录和 鉴别,并在定期开展的从业许可证检查活动中予以核实。
凡发现有受强迫者或威逼利诱者一概劝回,不予登记,不准从事该行业或只进行登记但不核发许可证,不准从事该行业。若在对从业许可证的检查中发现有人未经登记即从事该行业或只进行了登记但无许可证而从事该行业者,一概对单位和个人予以高额处罚,勒令其停业返回或从事其他行业的工作。
再次,建立从业培训和教育、考核制度,对提供服务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进行严格地、定期地培训和教育,且是强制性地。培训和教育、考核内容可以侧重于安全、技能、责任、权利等方面,有效增强该行业服务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权利意识,着力提高从业技能水平。对考核不合格者,进行警告、罚款、重训重考或勒令退出行业等处理。
有关该行业培训、教育、考核的费用问题,是由政府部门、执法机构指定成立的行业协会或执法机构承担,还是由服务的经营管理者、具体服务者承担,亦或由几个方面共同承担,都是可以通过认真研究予以明确的。
对于“来去自由”、“预防犯罪”,笔者以为可以采取以下两个具体办法:
一是建立从业登记的退出机制和注销登记与备案制度。对具体服务提供者或经营管理者何时不再从事该行业,何时退出该行业的问题,允许其来去自由,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蓄意阻挠或干涉。但必须先向该行业的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核查和备案,收回营业执照或从业许可证予以作废。以后如果要重新从事该行业,必须重新进行从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从业许可证。
在该行业经营管理者或服务提供者要求退出时,如核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犯罪的情况,必须坚持先追究责任,处理完毕再批准的原则,该赔偿的要赔偿,该法办的要法办,然后再请其退出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是建立有效预防犯罪的惩控机制和操作办法,实施法制化管理。通过公开举报电话、设立投诉信箱、进行网上办公(争取全国联网)、实地调查检查等方式,对在从业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实施敲诈、勒索、偷窃、人身伤害或蓄意的精神伤害、洗钱等违法犯罪人员、团伙及涉及的经营管理者进行严厉地惩处和制裁,视事件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警告、高额罚款、停业整顿、取缔经营执照或从业许可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方式。
对有同样行为的服务接受者亦严格采取同样的惩治办法,一视同仁。
以上就是笔者对如何看待当下的“黄”问题和现象及如何对其进行科学管理的一点思考和建议,仅供大家阅读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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