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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市政工程将设保修期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1年3月21日
   本报20日讯(首席记者张立)供热爆管施工有问题可追责、新竣工道路损坏施工企业担责……今日,记者从哈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哈尔滨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后获通过,近期将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实施。
勘察设计单位
都是责任主体
  《办法》明确了市政工程质量监管主体。今后哈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供水及供水净化、排水、供热、燃气、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均列为城市市政工程,哈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为防止施工图设计错误造成市政工程隐患,《办法》新增加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作为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承担施工图技术审查,对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今后,一旦市政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市政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都要承担责任。
市政工程
设置保修期
  为了防止新修道路损坏、施工一年就出问题等情况出现,《办法》增加了质量保修内容,规定哈市市政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桥梁、隧道工程和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公用构筑物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其他工程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保修;超过保修期的,由工程的管理和养护单位负责维修。
  此外,市政工程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由施工单位按照工程造价的5%预留。质保期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方保修,不保修则从保证金中扣除。而质保期满未出现质量缺陷的,保证金和利息全额退还。
发包无资质企业
最高罚百万
  针对市政工程的监管,《办法》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其中,建设单位发包无资质企业施工,处罚最高100万;施工图未审查便开工处最高50万罚款;工程未竣工就交付使用,处合同价款最高4%罚款;施工单位未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擅自开工的处最高3万元罚款,未按标准施工处合同价款最高4%罚款。
  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及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未履行职责造成事故的则由其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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