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表决通过了有关设立市人大外事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决定。就相关内容,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姚明宝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据姚明宝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目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已设立了法制、内务司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华侨民族宗教事务等6个专门委员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市人大工作的实际需要,市人民代表大会增设外事、农业与农村两个专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与华侨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合署办公。外事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依法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 中国上海网 2011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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