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发〔2009〕9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推进市场提升发展,既是我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要求,也是我市促进生产、引导消费、解决就业、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市场培育发展和改造提升步伐,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6〕12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发〔2008〕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加大重点市场建设
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强度投入”的要求,建设一批规模大、档次高、功能全、业态新、辐射强的重点市场和区域性重点市场。积极鼓励市场举办者,加大对市场各项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有关政策按照市委发〔2008〕27号文件进行扶持。
二、改造市场基础设施
按照城乡规划和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设施最低标准方面的要求,本着“谁主办、谁投资、谁改造”的原则,积极引导市场举办者加快市场基础设施的更新改造。对布局散乱、没有改扩建空间的市场,可采取整体搬迁方式进行改造。对改造资金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市场,按计划如期完工的,在重新开业时可给予举办者奖励50万元。对改造资金投入在1000万元-3000万元的市场,按计划如期开工的,在重新开业时可给予市场举办者奖励10万元;对农贸市场和农村小菜场改造提升,按温政办发〔2008〕134号《关于加快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若干意见》进行扶持。
三、加快发展网上市场
按照发展现代流通的要求,大胆探索市场交易方式的创新,积极发展网上交易,建立集电子认证证书应用、网上成交、电子银行结算、第三方物流配送为一体的电子商务模式,逐步改变传统单一的“现金、现货、现场”交易模式。引导现有专业市场,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信息收集、发布和传播优势,建立市场专业网站,为经营户搭建网上商铺商品展示和信息发布平台,提高市场信息化水平,拓展销售渠道,实现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结合、现货交易与电子商务对接的经营模式。对信息化软硬件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市场专业网站,按投资额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为10万元;对建立网上市场或网上商城,通过电子银行或者第三方结算,年网上实际成交额首次达5亿元以上的,可给予50万元奖励;年网上实际成交额首次达3亿元以上的,可给予20万元奖励;年网上实际成交额首次达1亿元以上的,可给予10万元奖励。
四、积极鼓励市场整合
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市场规划的要求,对同一经济区域内功能近似、重复设置的市场,通过调整或整合,优化布局,实现有序发展。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基础设施条件差的市场,实行整体搬迁或引导功能转换。对符合规划的市场整合,有关政策按市委发〔2008〕27号文件进行扶持。
五、大力实施品牌战略
按照“品牌立市、品牌兴市”的要求,努力打造一批规模大、影响力强的市场品牌。引导市场举办者制订优惠措施,鼓励品牌商品入市,吸引品牌厂家到市场设立连锁店、专卖店,发展总经销、总代理和特约经销等营销方式,提高上市商品质量和品牌水平。积极鼓励市场注册服务商标,培育市场服务品牌,提高市场知名度与美誉度。对在市场内的国家级或国际品牌“两总一特”许可授权的经营户,有较好业绩和税收贡献的,有关政策按市委发〔2008〕27号文件进行扶持。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按照做大、做强、做精市场的要求,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新办市场或成交额在10亿元以上并对我市经济发展拉动作用大的省、台州市和温岭市重点市场或区域性重点市场,加大扶持力度,重点在以下五方面要素上予以支撑。
(一)资金扶持。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市场在争取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国债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首次获得省重点市场或区域性重点市场的,可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对首次获得台州市重点市场的,可奖励5万元。
(二)税收优惠。对投资额上亿元的新办重点市场,在市场开业第一年,对市场举办者地方所得部分实行先征收后全额返还,第二年、第三年减半返还。
(三)用地供应。对重点市场在迁建、扩建项目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和优先保证,其土地使用权出让起始价按评估确认价格实行公开挂牌出让。鼓励重点市场在不改变用途且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在原有用地范围内改扩建,经验收合格后,建筑面积配套费返还50%。
(四)产权分割。对新出让的市场用地,在出让土地规划条件中明确:对投资额上亿元的新办重点市场,在不改变经营项目和用途的前提下,取得土地证、房产证后,可根据市场区块布局和经营特点允许其部分商铺或摊位进行产权分割转让,并办理相关产权手续,分割方案确立,由市政府召开会议进行一事一议。为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对已建办投资额上亿元的重点市场,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等条件,以及不改变经营项目和用途的前提下,取得土地证、房产证后,按现行市场评估价全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及契税等有关税费,补签土地出让合同,允许其不超过三分之一商铺或摊位进行产权分割转让。具体办法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五)银行融资。对重点市场的商铺或摊位,经金融机构和市场举办者认可,可以办理商位使用权质押登记和质押贷款。
温岭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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