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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0年12月30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探索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7〕3号)以及区委关于全面提高生活品质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的新路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机制和运行机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居家自养与社会助养相结合。以居家养老为基础,根据老年人的不同需求,采取上门服务、社区服务以及机构托老服务互为补充的方式,向居家老年人提供就近、便捷、周到的养老服务。 
  2.政府支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加强对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兴办各类老年服务实体,实行市场化运作。 
  3.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部分困难老人提供无偿的福利性、公益性服务。同时,根据老年人的需求,积极开展低偿、有偿的经营性服务。 
  4.专业服务与志愿服务相结合。充分发挥各类养老机构、服务组织和中介组织的专业化服务优势。同时,采取志愿者与老年人结对等方式,提供帮扶互助服务。 
  (三)总体目标 
  到十一五末,全区初步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覆盖社区全体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体系。同时,积极探索农村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机制。各类养老机构床位总量达4000张以上,床位总量占全区老年人口的2%。政府主办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经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实行持证上岗。 
  二、 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搞好养老服务机构的分类管理。养老服务机构按其性质划分,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三类。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重点鼓励、支持兴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登记机关要认真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的有关税费。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免收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要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减半收取养老服务机构征地管理费(区留成部分)、人防建设费。 
  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等价格与居民实行同价,免收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视听费(基本服务费)、数字电视机顶盒购置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可通过区慈善总会定向捐赠,捐赠数额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三)实行财政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各镇街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 
  1.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政府补贴。 
  福利性养老机构,接收本区低保家庭、特殊困难家庭的半护理、全护理的老年人入住,经区老龄办核准,凭有关证件复印件,给予床位费、护理费减半优惠,差额由区财政补贴。 
  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自费寄养业务,为本区老年人服务,属新建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从建成运行起,经区老龄办核准,三年内按自费入住床位率折算,区财政每年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补贴,按年度结算;床位在100张以下的,经区老龄办核准,两年内按自费入住床位率折算,区财政每年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补贴,按年度结算。已经建成并正常运行的,按自费入住床位率折算,经区老龄办核准,两年内区财政每年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补贴。对取得ISO质量体系认证,入住老人在100人以上的各类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补贴。 
  2.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行政府补贴。 
  福利性、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是指依托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组建或以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名义举办,为社区居家老人提供日托照料、家政料理、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并经区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对依托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建立的,具有10名以上持证专业服务人员的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申请,区老龄办核准,按固定服务(连续服务6个月)对象计算,每50名老年人,区财政每年给予5000元补贴。 
  对依托社区服务站建立的,具有5名以上持证专业服务人员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由服务站申请,区老龄办核准,按固定服务(连续服务6个月)对象计算,每50名老年人,区财政每年给予5000元补贴。 
  对其他社会或公民个人名义组建的,具有15名以上持证专业服务人员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根据区老龄办与服务组织协议确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开展服务,由服务组织申请,区老龄办核准,按固定服务(连续服务6个月)对象计算,每50名老年人,区财政每年给予5000元补贴。 
  为鼓励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全心服务老人,提高服务品质,从2008年开始,每年按照服务数量、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指标,开展评选活动,政府适当予以经济奖励。具体办法由区老龄办制定。 
  3.支持医疗机构发挥优势,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老年康复医院(康复中心)或区级医疗机构专设老年病房,床位数在50张以上的,按每张床位1000元,给予一次性的财政补助。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老年康复医院住院,按卫生院报销比例执行。同时加大对规划内的老年临终关怀医院的扶持力度。 
  4.对部分困难老年人的居家养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对高龄老人、孤寡、独居老人和生理缺陷造成生活自理困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符合条件的,根据其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由政府购买服务,分类免费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等服务。具体由区老龄办严格审核确认。政府购买服务的费用分别由区、镇街两级财政承担。区与街道的负担比例为:区财政60%、街道40%(其中城厢街道:区财政80%,街道20%);区与镇的负担比例为:区财政40%、镇财政60%。 
  (四)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国土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实行优先,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一般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地。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也可采取协议出让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地,但应严格审批,确保土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五)改革和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审定;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在坚持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前提下,由养老服务机构自行确定,接受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收费标准。 
  (六)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对外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具备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七)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开展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的社区服务站、中介服务组织,吸纳“4050”人员和再就业人员,由区劳动保障局免费提供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八)合理提取收益。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投资者,要提取收益的,可在核算机构运行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外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必要的费用后,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从年经营结算中不高于30%,且不超过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原始投入的5%的比例提取收益。 
  三、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列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整合和利用各种资源,加大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倾斜。要切实抓好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阵地建设和队伍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建好办好敬老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老年活动中心,扶持各村(社区)办好“星光老年之家”,不断提高养老服务资源的使用率。 
  (二)切实加强养老服务业的服务和管理。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申请认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验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及时审批,准予登记。要建立年检年审制度,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或改变其功能设置的,停止享受各类优惠政策。 
  (三)切实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本意见由区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四月九 

来源地址:http://xxgk.xiaoshan.gov.cn/zcwj/200901/t20090108_8005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