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政办发〔20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建立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我市是全省最先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地区之一。2007年底,全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69.53万人,占总人口的15.14%,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老年人口呈现出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独居比例高等特点。广大老年人曾经为国家、社会和家庭作出了贡献,现在又成为社会上最需要关心和帮助的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对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保障老年人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和生命质量,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市各地加大了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力度,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事业得到不断发展。但是,长期以来养老服务事业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存在资金不足、服务设施缺乏、受益面小、社会化服务水平低、民办养老服务业发展不快等问题,难以满足广大老年人对社会养老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服务业发展要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辅助、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协调发展、多种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养老服务业,构建能满足各类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一)加快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各地要把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在增加财政投入的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年福利服务事业,完善发展老年福利服务体系,为困难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加强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形成以设施服务为基础,以专业化服务为支撑,以定点服务和上门服务为手段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探索建立“社会养老居家化,居家养老社会化”的新模式。
(二)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在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村)改造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老年人口数量的增长和养老需求的提高,将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建设纳入规划。从省下达用地指标中,争取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制度,重点办好示范性、窗口性社会福利养老机构。鼓励民间组织、企业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创办养老机构。稳步推进国办养老机构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探索国有民营、公办民营等运行方式。整合医疗机构资源,积极举办老年关怀医院。
(三)支持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以及临终关怀为主的服务机构和服务业,加大对以康复护理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业的扶持力度,积极扶持基层社区、村级组织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强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加快培养老年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
(一)实施养老服务机构的分类登记管理。按照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的不同性质,工商、民政等部门要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并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鼓励兴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工商部门应放宽养老服务机构工商登记注册资本限制,对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20%的养老服务机构可先予登记,允许其注册资金不足部分在两年内缴足。
(二)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管理。政府投资的养老服务机构,其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其他养老机构,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养老服务机构接收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由政府按规定支付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符合分层分类救助的其他困难老人,收费应适当减免或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助。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制定。
(三)加大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4号)精神,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其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减免养老服务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视听费。
(四)优化养老服务机构的用地政策。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或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出让底价根据市场评估确定。养老服务机构要确保土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直接颁发给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分割和改变土地用途。
(五)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投入。各地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安排好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并根据需要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服务机构补助、购买服务和贷款贴息,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
(六)鼓励金融部门发挥信贷支持作用。金融机构要积极关注和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对于规模较大、市场急需、前景看好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七)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对外服务工作。养老服务机构要求创办内设医疗康复机构的,卫生医疗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并提供方便。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内部举办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在申请定点时,应优先予以审批。
(八)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养老服务机构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老年人的日常护理和管理,切实防止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发生意外事故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养老服务机构做好协调工作和善后处理。
四、加强领导,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公共服务意识,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提高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加快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制定支持养老服务业设施建设、服务标准和分类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年检年审制度,严把社会福利机构认定验收关,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督,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业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改善和提高广大老年群众的生活质量。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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