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现代中介服务业的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杭州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6〕41号)以及《中共萧山区委 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萧委〔2004〕10号)的精神,结合我区中介服务业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 适用范围
1.在本区注册登记、纳税并独立核算的中介服务企业(机构)。
2.区内外企业(个人)在本区投资并在本区注册、独立核算的中介服务业建设项目。
二、 扶持对象
3.本区范围内为生产、流通提供运输代理、商品经纪、外贸代理、广告代理、知识产权服务、人才职业中介、科技成果交易服务等市场交易服务的中介服务企业(机构);从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商品检测检验、工程监理、拍卖及招投标代理等鉴证及财务服务的中介企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中介服务企业(机构);提供政策投资咨询、市场调查、工程勘察设计、资信评估、技术咨询、注册事务咨询代理机构等咨询策划服务的中介服务企业(机构);农村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推广中心等农业中介服务企业(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行业组织。
4.对萧山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中介服务企业(机构)。
5.有利于提升萧山中介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的项目、品牌。
三、 政策措施
6.优化登记审批环节。凡涉及前置审批的,凭相关部门预审同意,允许先行登记。对从事中介服务业的企业(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利用合法住宅从事经营活动(除涉及前置审批项目外),在承诺相关事宜并经所在社区(村)同意的基础上,征得本楼层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住户同意,允许作为经营场所准予登记;凡列为中介服务业发展中心、特色楼宇的房产,对其合法权属和房屋总面积作一次性确认后,其入驻企业凭租房协议直接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凡中介服务业企业组建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7.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中介服务业扶持发展资金500万元,用于支持中介服务业发展以及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中介服务行业宣传与招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行业信用、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创建品牌、规模贡献、重大节庆活动等。
8.引导特色楼宇(主题楼宇)发展。中介服务企业(机构)占入驻企业(机构)数量50%以上且中介服务企业(机构)合计营业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可确定为区中介服务业特色楼宇(主题楼宇)。对该楼宇管理服务机构按入驻中介服务企业(机构)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一次性运行资金扶助。对购买中介服务业特色楼宇并新登记注册成立中介服务企业(机构)的,按所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予40元的物业管理费补助;对租用中介服务业特色楼宇二年以上并新登记注册成立中介服务企业(机构)的,按所租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予20元的物业管理费补助。对购买或租用其他商务楼宇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新登记注册且在我区纳税的中介服务企业(机构),按《萧山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政策给予补助。
9.加强对中介服务业税收扶持。扶持小型微利中介服务企业发展,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中介服务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会计审计、咨询策划、资产评估、税务代理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企业(机构),按1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额。对从事货运代理、保险代理、知识产权代理、广告代理、会展代理等代理类中介服务企业所得的代理人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
10.鼓励中介服务企业(机构)做大做强。对年实缴税收前10强的中介服务企业(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奖励。鼓励企业(机构)提升执业竞争能力,对获全国范围内认可的最高等级行业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机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全省范围内认可的最高等级行业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机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优秀)企业(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省、市级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同一档次评定,不重复奖励。
11.大力推进品牌建设。引导中介服务企业(机构)加强品牌建设,对被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
12.促进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积极实施中介服务业人才能力培训工程,每年从中介服务业扶持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教育培训经费,用于镇街、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对中介执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再教育等。鼓励律师事务所、审计会计、咨询策划等中介服务企业(机构)引进紧缺专业人才,对引进的中介服务业人才参照《关于实施科技强区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政策细则(试行)》(萧委办〔2007〕39号)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13.扶持行业自律组织建设。鼓励中介服务企业(机构)组建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组织。行业协会、商会被认定为市级、区级中介服务业示范机构(示范协会)的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对全区中介服务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国内外知名中介服务企业(机构)落户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施扶持政策。
四、 附则
15.本意见的有关奖励、扶持政策,具体由企业(机构)、街镇(平台)申报,区发改局会同工商萧山分局、区财政局初审后,经区推进中介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兑现。对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
16.本意见的有关奖励、扶持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发改局、工商萧山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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