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我县“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取得的成绩,推动“十一五”期间全县消防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维护我县政治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我县移民迁建工作的全面启动,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火灾隐患,大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和消防力量建设,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全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协调发展,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坚持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奋斗目标。通过努力,到2010年,基本建立符合绥江县实际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消防安全组织体系和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体系;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实现零欠帐;消防车辆装备、个人防护装备和抢险救援器材达到标准;坚决杜绝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年人均火灾损失控制在0.5元以内,死亡人数控制在0.03人/万人以内;“平安消防绥江”创建工作达到省消防安全创建活动5个示范标准的要求,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1.落实各级各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制。各乡镇、各部门要把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逐级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政府定期研究消防工作会议制度,完善乡镇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乡镇、村防火安全委员会。乡镇、村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会议不少于一次,重大的消防问题要及时报请县政府召开常务会议或办公会研究。各级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要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四大节日前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2.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联合执法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体、卫生、民航、广电、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每年组织对本系统本行业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或专项治理,及时排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并将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同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部门消防工作的指导。
3.依法落实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达到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等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积极运用安全评价、标准化管理等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真正做到消防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消防工作机制,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4.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作用。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推动建立消防安全自律机制。鼓励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消防施工监理、消防法律和信息咨询、企业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中介组织。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收取消防安全抵押金。一是在易燃易爆、公众聚集等行业、场所实行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二是对耐火等级低、火灾隐患大等易燃建筑密集区,采取由政府补助一点、群众自己出一点等方法推广房屋财产火灾保险;三是对宾馆、歌舞娱乐场所、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按核准人数每人每年收取500—1000元的消防安全风险抵押金,年内未发生火灾事故,年底如数退还或转为下年度风险抵押金。
(二)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1.切实加强城乡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移民集镇迁建的有利时机,落实国家《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和《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快补旧帐、不欠新帐、健全设施、加强管理”要求,确保市政消火栓建设与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保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不得再欠新帐。2007年,全县普通乡镇消防规划必须100%完成。2008年,完成全市普通乡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县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向家坝水电建设移民迁建工作同步作好消防部队营房建设。
2.加强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建设。消防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数量达标,结构优化,品种齐全、性能先进”的原则,积极争取配齐公安消防、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2008年,政府专职消防队要按国家标准配齐个人防护装备及侦检、堵漏、输转、洗消、警戒、救生、破拆、通信、照明、排烟等抢险救援器材。
3.发展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按照省公安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探索合同制消防员队伍建设,充实公安现役消防部队灭火执勤和消防监督非执法岗位,有效弥补公安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问题。2007年绥江县政府专职队人员需增至15人;全县所有乡镇完成志愿消防队组建;30%的行政村实施“村村消防队”工程,到2010年完成所有行政村志愿(义务)消防队组建任务
4.加强农村消防工作。要建立完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责任。一是各乡镇要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统一规划实施。二是各村民委员会和驻村企事业单位要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或治保小组,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组建义务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加大对农村消防工作经费的投入,加强农村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将农村消防规划、消防基础设施、灭火救援力量和装备、消防宣传等纳入新农村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指导性目标,按照《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采取政策支持、政府规划、主动引导、财政扶助的办法,同步立项,同步设计,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农村“消防扶贫”。一要强化人居环境改造的治本作用,依托人居工程,加强农村木板房、茅草房改造,推广应用适合农村特点和农民消费水平的阻燃、耐火建筑材料,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火灾高发的问题;二要对集镇建筑密集区开辟防火隔离带或设置防火墙,并结合“村村通”工程,加强村寨消防通道建设;三要结合人畜饮水工程,同步建设消防管道、水池、消火栓等供水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泵、水带、水枪等灭火器具;四要加大农村灶改力度,推广使用清洁、安全能源;五要按照中央“尽快完成农村电网改造的续建配套工程”的部署,对农村电气线路进行改造和规范,防止电气火灾;六要结合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加强村容村貌建设,解决柴草乱堆乱放、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减少民房火灾荷载。总体实现“一乡一车一队一泵”的乡村消防建设目标。
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辖区机关、厂矿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其开展消防工作,督促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和依法实施处罚。
5.加强社区消防建设。根据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2〕61号)精神,要进一步深化社区消防建设,建立健全社区消防组织网络、工作责任和经费保障等制度,完善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培训、防火巡查、火灾预防警示等制度,形成以社区居委会为依托,驻社区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社区消防工作运行机制,实现社区消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6.建立稳定的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根据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字〔2004〕300号)文件要求,建立消防业务最低保障机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业务基本支出经费保障标准按3.5万元/人/年的最底标准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以适应消防工作发展的需要。要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对“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重大建设项目予以强调支持;对国家和省安排的消防专项资金,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按要求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要完善政策措施,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公共消防事业建设。
7.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紧紧抓住消防宣传“五进”工作,以“六月安全月”和“119消防日”为载体,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作用,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专栏或橱窗;司法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纳入全县“五五”普法和“二五”依法治县宣传计划,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法律宣传;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全县科普、就业教育工作内容;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各类教育教学计划,每学期对学生进行不少于二个课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公安派出所、消防大队要积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实行警民互动,体验消防生活,推动消防宣传深入开展。
县消防大队要成立培训站,一是利用各级党校在对各级领导干部培训轮训中,对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进行宣传培训,以提高领导干部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能力;二是对各类中、小学校长、派出所所长、乡镇民兵应急分队进行防火、灭火知识培训;三是对重点企业、特殊工种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经营管理人员等进行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8.持续推进“消防平安绥江”创建。将“消防平安县”创造活动作为“平安县”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以“消防安全乡镇”、“消防安全单位”、“消防安全社区”、“消防安全村寨”、“消防安全学校”等全方位、多层次的消防安全创建活动为载体,以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建设、火灾隐患预防整治、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为重点,系统推进消防工作发展,打牢基层消防安全基础。根据《绥江县消防平安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要求,2007年,50%以上的乡镇要达到消防平安乡镇创建标准;2008年,80%以上的乡镇达到消防平安乡镇创建标准;2009年,五个乡镇全面实现消防平安创建目标;2010年,消防平安县创建工作得到深入持续的巩固和发展,全县消防安全整体水平跃上一个新台阶。
9.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公安消防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还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安消防、政府专职消防队要深入贯彻“从严治警”的方针,加强管理教育和业务技能训练,不断提高灭火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10.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各级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深化警务公开制度,公布办事内容、程序、时限和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建立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奖励机制,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生产经营场所和公众服务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性和灭火逃生自救方法。
(三)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1.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摸清火灾隐患存量底数,分类建立档案,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切实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对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2.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不得任意降低防火设计标准或改动防火设计。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体等部门不得批准发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公安消防、基层派出所要按照分管权限,依法进行处罚。
3.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各级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县政府将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县政府将直接挂牌督办。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营的企业、个体,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管理部门或县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四)强化考评和责任追究,保障消防法规和工作目标的落实。
1.加强领导,完善消防工作检查考评奖惩机制。将消防工作作为各级各部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逐年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目标任务,严格检查考评奖惩,考评奖惩情况通报全县。同时,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和平安创建等工作的重要考评指标,定期检查考评奖惩。对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2.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各职能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严格落实火灾隐患责任和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要认真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分清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县政府写出调查报告。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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