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区妇女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
前 言
2001年,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舟山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05年)》和《定海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我区制定颁布了《定海区妇女发展规划(2001—2005年)》。五年来,我区立足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周密部署,精心实施,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定海区妇女发展规划(2001—2005年)》中提出的一些重要指标已基本实现,妇女事业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程度不断提高,各级各部门女干部比例继续上升,后备女干部培养力度进一步加大。
——妇女就业比重稳步提高,就业领域有较大拓展,就业结构不断改善。
——妇女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整体素质进一步提升,女性专业技术队伍不断壮大。
——妇女卫生保健工作得到加强,妇女健康状况明显改善,孕产妇死亡率降至发达国家水平。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化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妇女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环境进一步优化。
但是,由于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传统观念等诸方面因素影响,我区的妇女发展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妇女参政水平、就业层次、受教育质量、卫生保健水平等有待进一步提高,妇女的权益保障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需进一步完善,妇女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特别是随着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婚检率急速下降,新生儿出生缺陷率难以控制等等。解决妇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实现我区妇女全面发展和与经济社会和谐协调发展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十一五”(2006—2010年)时期是定海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是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是全力建设海洋经济强区、打造海岛和谐社会、建设海洋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时期。妇女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根据《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舟山市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和《定海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定海妇女事业发展的实际,编制好《定海区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对于指导全区今后五年妇女事业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战 略 目 标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从定海妇女发展的现状出发,全面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妇女综合素质为重点,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为根本,完善工作网络,创新工作载体,突出工作重点,推进妇女参与管理和决策进程,拓展妇女就业渠道,巩固妇女受教育程度,提高妇女健康水平,健全妇女依法维权机制,优化妇女发展环境,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妇女在建设海洋经济强区、打造海岛和谐社会、建设海洋历史文化名城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区妇女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努力使定海妇女工作走在全市前列。
二、主要目标
——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保证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不断提高妇女参与管理和决策的深度和广度,各项政治权利切实得到保障,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进一步提高;
——进一步拓展妇女就业领域,提高妇女就业层次,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保持在40%以上;
——进一步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平均预期受教育年限达到15年以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保障妇女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确保主要健康指标处于全省领先水平;
——进一步健全妇女法律保障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
主 要 任 务
一、坚决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不断促进性别平等和两性和谐发展
保障妇女获得发展资源占有和发展收益分配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广大妇女享有平等的社会资本、信贷、技术、信息等方面的资源配置和有效服务的权利。农渔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用或征用补偿安置、社员股份量化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权利。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妇女发展中的问题,推动妇女事业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协调,使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妇女。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权。
实现男女平等就业。加强劳动执法监察,制止招聘、招工中的性别歧视,依法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禁止教育中的性别歧视。确保妇女获得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普遍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扩大妇女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积极探索实施“五险合征”,尤其要协同推进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结合模式,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扩大女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做好贫困、残疾等妇女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工作,不断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妇女及其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千方百计保障其基本生活。
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加强对妇女宣传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妇女充分就业
把妇女创业和就业工作纳入政府推进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制定和完善开发妇女人力资源、促进妇女充分就业的政策。
统筹培训资源,结合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和妇女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特别是要结合创建小康社区,进一步实施“农渔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阳光工程”,加强对农渔村富余女性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岗位培训、专业培训,提高农渔村妇女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引导和帮助农渔村妇女劳动力向非农渔产业转移。在企业女职工中深化“一学二争三创”活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和技术比武,提高女职工适应现代化生产的能力。
规范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和信息服务。充分利用劳动保障平台,为广大妇女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政策宣传、法律法规等就业培训服务。
进一步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千方百计挖掘就业岗位,广开妇女就业门路。鼓励用工单位吸纳妇女劳动力。特别是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充分考虑海岛妇女就业需求,大力发展适合妇女就业的产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积极扶持发展“妇字号”产业基地,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巾帼创业带头人”,促进农渔村妇女就近就地就业。完善妇女创业政策支持体系,鼓励妇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提高妇女就业层次,改善妇女就业结构,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行业的就业比例,逐步缩小男女收入差距。
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妇女、残疾妇女提供特殊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服务,千方百计帮助其实现就业。
保障妇女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权利。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增强女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列入企业集体劳动合同,扩大签订女职工劳动合同的覆盖面,逐步规范女职工劳动用工制度和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督促企业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设置女职工劳动安全保护和卫生保健设施,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落实女职工“四期”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三、增强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和决策能力,进一步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水平
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程度。将性别意识纳入政治议程,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管理、决策的政策措施,确保妇女平等进入权力机构和决策层面,使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把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列入各级干部工作的总体规划,明确女干部配备要求,区、乡镇(街道)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比例比上届有所提高,人大女代表议案、政协女委员提案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比例有一定提高。区政府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并要有一定数量的正职女干部;居民委员会、社区(村)管委会中应有女性成员;女职工比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加大公开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力度,对年轻优秀的女干部要加强培养,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逐步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中女性比例,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中,女性比例分别不能低于20%、25%。建立和健全各级“女性人才库”,让更多的优秀女性脱颖而出。重视女党员的发展工作。
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和实践锻炼。在选派干部上挂、下派、轮岗、交流、学习时,保证女性有一定的比例。
加强对优秀女性的宣传,提高优秀女性的知名度,为女性的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条件。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和要求,在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时,除特殊职位外,不得设置性别要求。坚持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干部选拔、聘用、晋升中,保障女性不受歧视。
在制定涉及妇女重大利益和合法权益的政策法规时,要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各级妇联组织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使其成为反映妇女群众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在发展新兴产业和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注意培养和发展高层次的女性管理人才,提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在女职工较多的企业,提高职工代表中的女代表比例。
加强基层妇联组织建设。重视基层妇女干部的教育培训,对社区(村)妇联主席广泛进行轮训,不断提高妇女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在基层妇女组织中,创新妇女干部选拔机制,探索实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
提高基层妇女民主参与的水平。增强妇女民主参与意识,扩大妇女民主参与渠道,引导和鼓励妇女积极参与民主选举,行使民主权利,使基层妇女参与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的比例逐步提高。在基层民主选举中,妇女参与率达到90%以上。社区(村)居民代表中,女代表达到20%以上。企业职工代表中,女职工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四、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提升妇女综合素质和竞争力
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将妇女教育纳入各级政府的教育发展规划,在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建设教育强市中,重视妇女人才资源的开发,保障适龄女童和妇女平等接受高标准高质量的15年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权利。
全面普及15年基础教育,2010年,学前三年女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小学适龄女童入学率达到99.9%以上,巩固率99.9%;初中适龄女童入学率达到99.9%以上,巩固率99.9%;初中毕业女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比例达到95%以上。
扩大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规模,提高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女性的入学比例,到2010年,高等教育女生毛入学率达到45%以上。同时,利用网络和现代远程教育资源,为妇女接受更高层次教育创造条件。
重视发展特殊教育。加快特殊教育向学前教育和高中段教育延伸,把对残疾女童的学前教育与康复训练结合起来。到2010年,三残女童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率达到99%以上,并力争与正常女生同样接受15年基础教育。
切实做好流动人口中女童的义务教育工作,使其也能接受高标准的义务教育,进城务工农渔民子女中适龄女童入学率达到99%以上。
倡导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整合全社会教育资源,逐步建立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从学校教育到社会教育的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推进城乡学习型社区建设,积极创办社区教育培训中心(基层党校、家长学校、人口学校),普及社区教育,并融合成人教育、职业教育、远程教育等,为广大妇女创造和提供终身学习的条件和机会。在各类教育中,重视妇女综合素质的提高,培养妇女的知识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严格控制成年妇女、青壮年妇女新文盲的产生,2010年,成人妇女识字率达到90%以上,其中青壮年妇女的识字率达到99%以上,妇女接受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的比例继续提高,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国内较高水平。
加强对妇女科技知识的培训,提高妇女科学素养。加强对女性人才的培养、引进、管理工作,积极支持和鼓励优秀女性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培养造就一批女性学科带头人和现代管理女性专业人才,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的比例。在农渔村以“农函大”、“妇女学校”为阵地,推动“一专多能”、“农渔民技术员”等培训,使90%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农渔村妇女掌握1—2门实用技术。
进一步完善助学政策,整合全社会捐资助学资源,建立扶贫助学长效机制。继续实施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程”,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大学生助学计划”等社会助学活动,努力实现适龄女童完成15年基础教育,通过实施“大学生助学计划”等方式,帮助贫困女大学生完成学业。
五、建立健全妇女健康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扩大城镇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2010年达到 65%以上;推进新型农渔村合作医疗制度,2010年参合率达到90%以上;对贫困妇女实行医疗救助,保障城乡妇女普遍享受卫生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
强化社区卫生服务在妇女健康保障服务中的作用。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投入,建立以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等为主要功能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十一五”期间,重点抓好农渔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农渔村每个社区设立1个以上卫生服务站,使90%以上居民出行20分钟可以到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千人居民社区责任医生数达到0.75个以上。由于交通等方面问题,少数农渔村妇女医疗问题将通过海岛流动医院、巡回医疗、社区责任医生巡诊等来解决。建立以居住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管理模式,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孕产妇保健纳入流入地社区进行管理。
加强妇幼保健体系建设。加大妇幼保健投入,区妇幼卫生经费随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逐步完善妇幼保健机构,区妇幼保健机构按照《浙江省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2010年,区设置独立的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人员按辖区服务人口15000:1标准配置。开通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提高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应急处理能力。加大对妇幼卫生保健人员的技术培训,强化质量意识,规范技术服务,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的妇幼专业队伍。继续实施“母婴健康工程”,保障母婴安全。2010年,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4/10万和13‰以内,孕产妇因产科出血死亡的比例控制在30%以下,力争孕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逐年下降。
提倡鼓励婚前医学检查。加大宣传,出台政策,实行免费婚检,遏制婚检率急速下降局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2010年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10‰以内。
加大妇科疾病的普查力度。为已婚妇女提供常见妇科病的筛查,城市1—2年、农村2—3年进行一次妇科病查治工作,提高妇科疾病的普查率。
保障育龄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权利。坚持以人为本,把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使人口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已婚育龄妇女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率达到95%以上,对已婚育龄妇女的技术服务随访率达到90%以上。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节育手术并发症率控制在6/万以内;对只有一个子女的农渔村计划生育夫妇,从年满60周岁开始,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加强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强化对采供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面向妇女和家庭开展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使妇女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城区达到90%以上,农渔村达到70%以上,妇女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控制在较低水平。对患病妇女及其子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救助。
保护女婴,关爱女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形成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继续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在正常范围。
加强妇女健康宣传教育。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开展生殖健康、优生优育、妇女病防控等知识的宣传教育,使育龄妇女对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达到90%以上。加强对女性青少年的青春期卫生教育。重视和提高中老年妇女的自我保健意识。加强妇女心理健康干预工作。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强化卫生行政执法,加大对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和卫生保健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危害妇女身体健康的违法行医行为。
提高妇女的健身意识,增强妇女身体素质。认真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小康健身工程”为抓手,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妇女健身活动,妇女体育人口达到45%以上。提倡社区资源共享,利用现有体育设施,在社区、公园兴建和开辟妇女健身场所,组织多种形式的妇女体育健身表演和竞赛活动,努力提高广大妇女的健康素质。
六、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五五”普法规划,组织好每年的“三八”维权周普法宣传活动,提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普及率,形成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氛围。有针对性地对广大妇女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依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把依法保障妇女权益工作纳入建设“平安定海”的重要内容。政府出台改革发展重要政策时,重视保障妇女的各项权益,严厉打击强奸妇女、拐卖妇女及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各种犯罪行为,依法处理家庭暴力、虐待妇女案件和对妇女的性骚扰事件,维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及时处理、公正审理涉及妇女婚姻和财产权利的民事案件,切实保护妇女的民事权利不受侵犯。
建立健全社会化的妇女维权体系。区建立妇女权益保障联席会议制度或相应的协调机构,加强社区妇女维权保障机构建设,覆盖率达到90%以上。建立和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监督机制,加强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监督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女性人民陪审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巾帼维权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监督机制。健全“110”反家庭暴力联合救助机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采取多种形式,向遭受暴力侵害和需要帮助的妇女提供法律、医疗、精神康复、生活等方面的帮助。
坚决打击贩卖、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控制毒品对妇女和家庭的危害。深入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和创建“无毒社区(村)”、“无毒家庭”活动,引导和帮助妇女充分认识毒品的危害性,发动社会力量,帮助女戒毒人员进行综合矫治。做好女性归正人员的教育帮助工作。
建立和完善妇女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在区法律援助中心设立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援助站,为贫困妇女、残疾妇女、老年妇女、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七、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优化妇女发展环境
创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建设先进的性别文化,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决策者的社会性别意识,进一步形成保护和尊重妇女的良好风气。要把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内容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努力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工作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同时,加强对妇女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妇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做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时代女性。
提高妇女的思想道德素质。深入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全面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妇女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以及社会礼仪、生活礼仪、职业礼仪教育,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健康文明的道德风尚。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等部门宣传倡导先进的性别文化,为妇女提供健康的精神作品,主要媒体创建女性专题栏目,不断满足妇女的精神文化需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禁止在宣传媒体、广告文艺作品中出现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的作品。禁止和严肃处理组织强迫、引诱、利用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等活动。
进一步改善妇女的学习、工作、生活的生态环境。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区建设,创造适宜、安全、清洁、优美的人居环境,打造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组织和引导妇女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作用,增强妇女的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的程度,使妇女成为绿色环保行动的倡导者和参与者。广泛开展创建“绿色家庭”,美化家园活动,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倡导绿色消费。强化城乡环境的综合治理,实施“蓝天、碧水、洁静、绿色”四大工程,加大对大气、水、垃圾和噪音的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工业污染,减少学习、工作、生活场所及其环境中有害物对妇女的危害。保持空气质量在全国领先水平,全年环境空气质量符合国家二级标准的天数保持在300天以上;重点污染源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0%,废气排放达标率达到90%;城区环境噪声小于60dB;提高垃圾无害化和污水集中处理程度,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大于90%,污水处理率50%以上,农渔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率90%以上;加大农渔村改水改厕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农渔村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农渔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改水受益率达97%以上,农渔村社区居民家庭卫生厕所拥有率70%以上。抓好市区绿化工程、生态公益林工程、绿色通道工程、绿色农业生产工程等,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9平方米,建设绿色群岛、花园城市。
提高妇女享有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水平。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提高社区家政服务水平和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增加妇女的学习、娱乐及休闲时间,推动生活方式的更新。推动以社区为中心的老年服务体系和以扶老助困为主要内容的老年公益事业的发展,推广和完善特定老年人的集中供养制度,保障老年妇女晚年生活。
广泛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提倡男女两性共同承担子女教育、家庭事务管理等家庭责任。深入开展“文明家庭”、“平安家庭”和“学习型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反对封建迷信,倡导文明、平等、和谐的家庭关系以及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
加强对妇女用品质量的监管。鼓励企业参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妇女生活用品,不断提高妇女生活用品档次和质量。依法查处损害妇女健康的假冒伪劣产品。
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标准体系,公共场所合理设置为妇女服务的公用设施,加强社区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大力推进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社区文化、广场文化,丰富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
加强妇女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妇女理论和妇女发展问题的研究。
实 事 项 目
一、实施“女干部教育培训工程”。通过各级党校和妇女干部学校,分层次抓好各级女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十一五”期间力争各级各部门女领导干部都能受到培训,不断提高女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为女性成才开辟更广阔的领域和空间。由区委组织部和区妇联负责牵头落实。
二、实施“城乡妇女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针对我区城乡妇女就业和创业状况,加大对妇女的实用技术和生产技能的培训,城乡妇女劳动力培训人数年均新增1000人以上,努力提高城乡妇女整体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由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区经贸局、区妇联、区农办等单位负责落实。
三、实施 “母婴健康工程”。区财政按省级财政补助1:1配套落实项目经费。加强项目管理,加快人才培养,规范技术服务,提高母婴健康服务水平。由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局、区财政局负责落实。
四、实行农渔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农渔村符合规定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实行奖励扶助,以改善农渔村独生子女家庭在生活、养老方面的境况,促进农渔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由区人口计生局、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负责落实。
五、实施“妇女健康促进工程”。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建成服务网络健全、人员配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监督管理规范、筹资渠道畅通的具有海岛特色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并与区域性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形成协调发展,为广大妇女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六位一体”的新型卫生服务。由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局、区体育局、区财政局、区妇联等单位负责落实。
六、提高生育保障覆盖率。加大实施《舟山市生育保障实施办法》力度,通过推行“五险合征”、“医育统筹”等办法,提高我区生育保险参保率。由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等单位负责落实。
组 织 实 施
一、区政府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协调、指导、督促和监测评估工作,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每年有计划地推进《规划》目标任务的落实。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各级政府要将妇女发展目标任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公共事业发展和公共政策,并作为本地区和职能部门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内容之一,确保《规划》各项目标的如期完成。
三、各级政府要为《规划》的实施提供组织、人力、经费保障。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机构单设,编制单列,人员配强。实施《规划》经费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所必须的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实施《规划》经费按辖区妇女人均0.50—1.50元标准由本级财政拨款。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形成全社会支持妇女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健全实施《规划》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加强依法行政,明确行政职责权限,认真履行妇女发展方面的工作职责。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完善目标考核、工作报告、督办反馈、检查评审等制度,加强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要向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及时掌握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实施《规划》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五、各级政府要接受人大、政协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推进《规划》顺利实施。
监 测 评 估
一、区政府要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准确、全面掌握《规划》实施进度, 分析妇女发展状况,总结成功经验,发现存在问题,评估实施效果,预测发展趋势,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规划》监测评估制度。
(一)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监测评估的组织领导工作。其职责是:负责审议《规划》的监测评估方案;定期审议监测统计报告,发布监测统计成果;根据监测评估结果,考核实施《规划》的绩效,提出相应对策。
(二)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⒈统计监测组由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其职责是:制订《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并提出监测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指标;建立定海区妇女数据库,定期报送监测信息;撰写统计监测分析报告。⒉专家评估组由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其职责是:制订监测评估方案;审评年度统计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定期进行阶段性评估,并提交监测评估报告。
三、《规划》各项可量化的目标逐步设立分级、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并建立相应评估体系,提高规划实施的有效性和实效性。
四、各成员单位结合卫生监测、教育督导、劳动监察、质量监督、工商检查、警务监督等执法手段,相应建立自查、自评制度和报告制度,不断完善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机制,及时抓住实施过程中突出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干预对策,努力提高监督水平。
五、2008年和2011年组织中期和终期监测评估工作,并向省递交中期和终期监测评估报告。
• 中国角型毛巾架行业运营态势与投资潜力研究报告(2018-2023)
• 中国直接挡轴市场深度研究及投资前景分析报告(2021-2023)
• 2018-2023年KTV专用触摸屏市场调研及发展前景分析报告
• 中国回流式高细度粉碎机市场深度调研与发展趋势预测报告(2018-2023)
• 2018-2023年中国原色瓦楞纸行业市场深度研究及发展策略预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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