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邮政局网站报道】 河北省邮政管理局与省工商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和工商登记注册管理工作做出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经营许可申请,经审查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通知》明确,取得许可证的快递企业如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应根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域,持法人营业执照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通知》强调,省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年检时,应严格审核企业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时,省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应及时函告省工商部门责令相关企业限期变更或注销登记。
《通知》指出,对于2009年4月24日前办理了工商登记并依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在一年过渡期内依法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2010年9月30日以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工商部门进行企业年检时,需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通知》还对省邮政管理局和省工商局建立联系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做好12305邮政行业申诉中心与省12315指挥中心的沟通工作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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