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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文化交流促进和管理立法调研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7/25/2010 23:03:09

  党的十七大报告突出强调了加强文化建设、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极端重要性,对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全面部署。这充分反映了我们党对当今时代发展趋势和我国文化发展方位的科学把握,体现了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高度文化自觉。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对外文化交流在为国家文化大繁荣大发展和国家的整体外交服务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朝着均衡、普惠、共赢方向发展的同时,中外文化相互借鉴、求同存异,以共同促进世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文明的繁荣进步。

  一、对外文化交流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吸收各国优秀文明成果,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是长期的奋斗目标

  在日益开放的当今时代,文化的繁荣发展离不开同世界各种文明的对话。一方面,对外文化交流要积极适应世界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更加频繁的新趋势,着眼于中华文化的长远发展,以更加自信的心态、更加开阔的视野,吸收百家优长、兼集八方精义,使中华文化不仅植根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沃土,而且符合世界发展进步的潮流。另一方面,我们要从我国文化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对外来文化进行具体分析,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择善而从,既大胆吸收借鉴一切有利于我国文化建设的有益经验和优秀成果,又始终坚持自己的理想、信念和原则,有效抵制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近年来,我国的文化外交空前活跃,已经成为继经济、政治外交之后的第三大支柱。在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贸易中,我们既坚持中国的文化主权,维护我国思想文化的独立性,保证我国的文化安全,又要不断扩大中华文化的影响,扩大中国文化产品与文化服务的出口份额。通过文化外交的途径和方式,通过深入人心和争取人心,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争取和平良好的国际环境和周边环境,发挥经济、政治外交所难以替代的作用。十五期间,上海的对外文广影视交流工作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和上海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始终围绕为国家的整体外交服务和建设文化大都市的要求,相继在中法文化年、中俄国家年、中日文化体育交流年、上海合作组织峰会五周年期间等重要时机举办了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文化活动,并成功举办了国际文化政策论坛第7届部长年会。同时也利用友好城市以及春节等契机,赴国外举办各种文化交流活动,中华文化非洲行、爱尔兰中国文化节、美国中国文化节、阿拉木图上海周、圣彼得堡上海周等活动既宣传了当代中国,也拉近了上海与世界各国的关系。文化交流在促进港澳台同胞人心回归、文化认同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们坚持以政府为主导,民间交流为主体、市场机制为杠杆,充分发挥各个方面的积极性,使政府交流与民间交流相结合,文化交流与文化贸易相结合,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努力扭转文化贸易的严重逆差局面。

  2、对外文化交流促进和管理的立法是文化大发展的必然要求

  上海历来是一个包容多元文化的城市,既注重发扬民族文化的精粹,又积极吸纳着世界优秀文化。近年来,每年都有100多个国家的艺术团体来上海展示其文化艺术的风采,使上海的文艺舞台生机盎然。在平均每天一批次以上的引进规模中,名团、名剧和名家频频会聚上海,如由世界著名指挥大师小泽征尔和祖宾梅塔分别担任指挥的奥地利维也纳爱乐乐团和以色列爱乐乐团、经典音乐剧《猫》、《剧院魅影》和《狮子王》、《妈妈咪呀》、意大利著名盲人男高音歌唱家波切利、美国阿尔文艾利舞蹈剧院、英国歌手莎拉布莱曼、美国魔术师大卫科波菲尔、世界三大男高音歌唱家音乐会等都相继来沪演出。上海博物馆、上海美术馆不断推出毕加索画展、法国印象派绘画珍品展、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艺术展、古埃及国宝展、玛雅文物展、古罗马文明展等许多世界著名美术作品展或珍稀文物展览。上海还每年举办多层次高水平的大型文化影视节庆活动,中国上海国际艺术节、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上海电视节、上海国际电影节、上海国际少年儿童艺术节、上海宝山国际民间艺术节、上海艺术博览会、双年展等不同风格、不同层次的文化汇聚在上海,使上海文化丰富多彩,满足了上海市民不同层次的文化需求。上海的优秀文艺团体和艺术家们在对外文化交流中起着重要的骨干作用,每年由数以百计的各类舞台艺术和视觉艺术去国外展示,充分弘扬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呈现了上海的城市精神风貌和艺术水准。

  作为一个国际性大都市,上海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涉外文化活动频繁,并且具有组织大型一流演出活动的能力和经验,然而与此不相称的是,长期以来上海的文化法治建设明显滞后,立法数量偏少,立法层次偏低是个突出的问题。这离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离依法有效地、公平稳定地促进和调控文化事业和活动的改革开放要求还有相当差距。

  上海凭借经济的快速发展,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在融入全球发展的进程中,谋求与世界各国的文化交流和全作,进一步凸显文化多元与文化融合,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把上海尽快建设成为具有鲜明文化形象的国际大都市,并以崭新的面貌迎接中国2010年世博会的来临。

  在此大背景下,上海积极寻求和探索合乎国际规则的法律规范,用法律手段弘扬民族文化,吸收外来文化中积极的、有益的、经典的成分,在目前文化法制建设相对落后于现实的情况下,就显得十分重要与迫切。对外文化交流不仅要继续实行行之有效的引进来、走出去的鼓励政策,更需要有促进交流、便于管理的法制保障

  3、上海对外文广影视交流发展和管理的现状以及瓶颈

  上海是全国对外文化交流活动最为活跃和频繁的城市之一,不仅有国际性重要节庆活动和大型文化影视交流活动,而且还“走出去”传播中华文化,扩大城市影响。“十五”期间,外国和港澳台来沪演出和展览的项目共达1682批、32900人次,其中,2005年来沪的项目批数和人次比2001年分别增长了275%和283%;出访演出、展览和其它交流项目也达1324批,13865人次,其中,2005年的出访批数和人次比2001年分别增长了8%和24%。其间还有186批、9330人次的外国政府文化代表团来沪访问。与“九五”期间相比,“十五”期间引进和派出项目分别增长了224%和165%,上海作为我国对外文化交流中心城市之一的地位已初见端倪。

  虽然成绩有目共睹,但与发达国家的代表性城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与纽约、伦敦这些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城市相比较,无论在国际化程度、交流的有效性、持续性以及民众参与度方面,都有很大的差距,还存在诸如缺乏主动交流合作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缺乏复合型人才和投融资体系,没有形成有较强辐射能力和集聚效应的国际性文化艺术活动,没有建立文化产品和服务在海外的营销网络。数据显示,从2001年至2005年引进项目数明显增加,而派出项目数仍原地踏步,文化贸易额之比一直在5:1甚至有更大的差距。

  上海不仅具有大量的文化资源,同时文化消费需求也增长快速,对外交流的潜力巨大。上海现有市属文艺院团16家、其它表演团体80家左右;比较活跃的涉外演出经纪公司40多家,较有规模的美术单位10余家,以及其它涉外的艺术院校、人民团体、民间机构和社团几十个;境外人士热衷的画廊更是不计其数。沪上几大文化和媒体集团、艺术中心以及其掌控的文化单位在上海的对外文化交流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充分开发和利用上海现有的文化资源,积极应对国外文化产品和文化力量的冲击,形成有自己特色的文化产品并提高国际影响力;如何使各单位、各部门统一思想,加强对外交流重要性的认识以及保证其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立法,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文化部自2001年起逐步下放部分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审批权限后,地方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肩负起审核、监管、评估总结等重任,特别是《行政许可法》出台后,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有了显著的提高。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已出现了新的问题和矛盾,有些已超出了现行法规所涵盖的范围。

  现行以“控制和审批为主”的文化管理方式,虽然总体上是根据现阶段国情出发而设置的,但仅靠行政措施管理而没有配套法规,往往是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瓶颈显而易见。

  (1)现行规范制度侧重管理,促进发展不足。内容往往偏重于禁止性管理,对义务和处罚等内容的设定过多,条款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笼统,可操作性较差。偏重于设定各种审批权、管理权、处罚权。

  (2)现行规范制度忽视保护文化权利。基本上是以加强管理为指导思想,没有充分听取相关有利害关系的行业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文化事业参加者和文化产业经营者权利的规定和保护则显得相对不足。

  (3)政府审批部门和执法部门工作各自为阵。在目前的情况下,审批部门往往以前置审批为工作重心,认为项目执行中的监管和惩处是执法部门的职责。而执法部门则可能会因为项目众多、信息不明而顾此失彼。

  (4)管理依据有盲点,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情况,造成管理与有序、健康发展的要求相脱节,同时也可能造成执法队伍无法实施有效监管。

  (5)未充分体现公平准则,打“擦边球”时有发生。部分法规不够严密,执行不力,管理规范和措施会出现因人而异、因项目而异或者弹性管理、标准不一的状况。

  (6)目前对外文化交流的扶持政策,尤其是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政策太少,已有的或十分概要难以操作,或缺乏明确的扶持对象、范围以及具体的措施,。

  (7)文化投资领域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尚未形成。社会、外资投资的文化单位,尽管已有一定的市场地位和社会声誉,仍然难以得到平等的支持和机会。

  (8)多头管理现象依然存在,管理手段方式不够协调。目前文化单位分属于不同的部门,存在多头管理的情况,对统一整合对外交流资源、统一协调文化市场及规划走出去工程不利。

  (9)政府项目的招投标和信息服务体系没有建立。文化外交已经呈现越来越多的由政府主办大型活动的趋势,目前在寻找合作或承办单位和资金支持方面目前还存在不规范和随意的现象。合理高效地使用对外文化工作经费是确保成功的手段之一,要制定资金分配使用的规章制度。

  (10)进出项目比例拉大,文化贸易逆差明显。无论从引进派出的批次、人次,还是从服务贸易额的落差都说明本市的相关经纪公司项目的着重点还是在得利较大的引进,相反,由于缺乏适销对路的产品和服务、市场推广的渠道及配套支撑体系,文化院团走出去的步履仍然艰难。

  二、中外文化发展态势和法律规则

  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文化在上层建筑中的地位以及对一国综合实力提升过程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各个国家和各个民族的文化不再是孤立的,而是渐渐向世界性转化。其特点一是各种文明共存共赢,不同民族的不同文化都以不同形式和程度的开放姿态面对各种文化之间的冲突与文化融合;二是文化日益成为政治、经济和军事之外的又一股重要竞争力量;三是文化市场日益区域化和全球化,文化产业规模日益扩大。四是科技进步推动文化发展。步入信息时代,文化的传播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渐渐成为当代文化发展的重要传播方式;五是文化对抗和文化霸权日益削弱,各种文化之间相互影响大大加强。

  1、入世给我们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中国入世后,一系列的原则将逐步在我国的实施和遵守,我国政府将对与商品国际贸易、服务国际贸易、与投资有关的文化活动管理纳入公开透明的与WTO规则不违背的法律法规之中,以法律的手段而不是行政的手段来实施。有此决定了有必要将政府对文化活动的必要管理内容以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为基本特征的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稳定化、规范化、公开透明化;对有关文化产品和活动中必须管理和把握的价值取向、舆论导向等方面,不能采用意识形态和政治手段,应当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其判断和衡量、界限、范围等具体化、固定化、规范化、公开透明化。

  国际文化活动领域的统一游戏规则和国外先进的文化管理制度必然会与我国现行的、以“文化管理部门不同程度掌管相当规模的文化活动主体”以及“禁止性管理为主”为特点的文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方式发生冲突。面对外来文化的冲击,如何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更加灵活的对外文化交流促进和管理模式,增强发展和保护能力和自我供血机制,以避免本土文化在外来文化的强烈冲击下日益萎缩,对我们来说是一项新的挑战。

  在意识形态方面,如何抵御外来文化中包含的低级、庸俗和不健康的内容,消除外来文化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将成为我们必须应对的一个巨大挑战。例如,当代视觉艺术、影视业方面,随着好莱坞电影的“长驱直入”,以及相伴而来的感官暴力、色情腐蚀,已经造成了一些不良后果,如据媒体报道,我国某些青少年犯罪的动因就是看了过多的宣扬暴力、色情的国外电影。

  与此同时,入世也给我们带来了机遇。我国文化法制建设的进程将进一步加快。多年来,文化管理体制不顺,文化涉及面广、立法复杂程度高,缺乏专门人才等因素,制约了我国文化法制建设的进程。只要我们抓紧制定和完善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的文化法律法规,将有利于促进我国文化与外国文化在法制基础上的平等竞争和交流,在相互的融合中走向“双赢”。由此,上海的越来越多的文化机构可以通过与国外同行的交流,取长补短,得到更好的发展;我们的文化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也可以更加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从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创新活力;更多的民营资本、外资可以进入文化产业,有利于形成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新格局;同时,通过利用世贸组织成员国之间降低进口文化产品的费用和价格的机会,也有利于扩大我国文化产品的出口,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2、国境外对外文化政策和立法借鉴

  欧美、港澳台等文化较为发达的国家、地区的经验显示,文化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文化法制的有效保障。积极学习、借鉴这些国家、地区的文化法制对于我们自身文化法制的健全、发展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文化外交在美对外关系中一直是对外政策和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有70多年的历史,美历史上通过的《史密斯-门特法案》、《富布赖特法案》和《国际文化交流及交易会参与法案》明确了美文化外交活动的宗旨和任务以及国际文化活动的经费来源,奠定了美文化外交的法律基础和基本架构,从立法层面上保证了对外文化交流的地位和资金。事实证明,法制化管理避免了工作的随意性,而根据三法案所设立的文化交流项目均得以顺利实施。美国文化外交活动的界定较为宽泛,凡是具有文化外宣性质的项目均被列入广义上的文化外交活动,多由美国务院教育文化事务局统筹管理。他们认为,文化外交功能的真正发挥在于交流活动的持续性、民间性和日常性。大型文化交流活动虽然可以取得一时的轰动效应,但是较难让人体会到异国文化的细微之处。美国文化外交项目多以留学、培训、参观和考察形式进行,时间较长,接触面较广,使工作对象深入了解美国的社会和文化,从而达到潜移默化的效果。

  突尼斯是非洲和阿拉伯世界最具发展潜力的国家之一,在始终强调自身的阿拉伯、伊斯兰、非洲和地中海等多种属性和文化特性、保证自身文化安全的基础上,历来奉行对外开放和文化宽容的政策。2007年1月,突议会通过法案,批准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认为文化不是可以买卖的商品,各种文化都有其存在的价值,都是世界文化的一部分,人类需要学会尊重和接受,而不是一味排斥异己的文化。突尼斯政府积极倡导文化多样性,认为世界文化是各种文化的综合,更反对将目前的反恐斗争理解为西方文明于伊斯兰文明的冲突

  欧盟曾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文化内容和艺术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通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欧盟提出在制定对外和发展政策、项目和计划时,要积极主动地将多种文化融入其中,以使欧盟的各种合作充满活力并持续发展。欧盟既强调成员国之间加强文化合作,也重视与第三国的文化交流,并表示对跨国或地区的文化活动给以积极支持。

  加拿大早在1927年通过《电台法案》,成立专门委员会对广播业进行调查,并提出电台和广播属于公共财产,这标志着加拿大现代文化政策的开始,也揭开了加拿大应对外来文化冲击、寻求自我定位的序幕。

  埃塞俄比亚联邦议会于1997年批准颁布了有史以来第一部《文化政策》,其中提出了合理利用文化传统,摒弃传统文化中的糟粕,逐步废除各种落后的社会习俗,并限制外来文化的影响,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同世界各国之间的文化合作。

  澳门的文化立法体系较为完备,制订有《订立视听广播业务之法律制度事宜》、《核准文化基金之规则及运作》等法令;台湾地区文化也有类似奖助公立文化机构团体专业人员出访研究、奖助国外文化艺术专业人员来访研究等办法。

  3、我国文化法治建设的进程亟待加快

  法制的固有特征是对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的现实反映,同时法制对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也具有导向作用,可以规范、引导其发展。2003年以来,国务院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行政许可法》;文化部积极稳步推进文化立法,立法数量明显增加,立法质量稳步提高。文化法律框架体系初步形成。2003年至今,文化部共制定、修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00余件,其中修订了《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首次颁布了文化发展专项规划《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在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产业领域的准入、融资、税收等政策的同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对外交流的政策措施,适时制定了关于促进商业演出展览文化产品出口的具体政策,极大地发挥了对外文化的经济功能。

  改革开放以来,上海在文化领域方面的地方立法已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经过多年的努力,到目前已制订了包括《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在内的5件地方性法规、制订了包括《上海市文艺演出管理办法》、《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公共文化管理办法》、《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30余件地方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文物、出版、演出、电影、娱乐、新闻广播、音像制品、城市艺术、文化市场管理、互联网等10个领域,基本做到了与国家文化立法相配套和同步,为上海市的文化事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我们的文化立法仍然滞后于迅速发展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尤其是在对外文化交流的促进和管理等一些重要领域仍缺少相应的法律调整。多年来,我们对涉外文化活动管理的主要依据仅仅局限在《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为数不多的法规性文件。

  在文化国际化、我国入世的大背景下,传统的以控制、审批为主的文化管理手段已在一定程度妨碍了走出去交流交往的进一步发展,限制了涉外文化市场的进一步壮大,抑制了文化活动主体独立性的形成,为此要求以体现公开的、固定化的、平等的为固有特性法律规范来管理、调整文化活动,促进文化发展,保障。

  上海要建设成为国际性文化交流中心,不断提高城市的品位和综合竞争力,有必要在比较准确地认识现有的环境和条件的基础上,利用法律、法规的引导、激励、调控、规范、制裁等功能,人为的、有目的地调节和引导文化资源配置,稳定规范文化艺术、文化产业的生存和发展秩序与环境。在我国的文化立法,特别是有关国际文化交流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备的现状下,明确上海文化地方立法方向和具体目标,加快上海文化地方立法工作,无疑已成为实现上海“十五”乃至更长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一个关键环节之一。

  三、对外文化交流促进和管理立法的方向和设想

  围绕加快实现把上海建成国际性文化交流中心的文化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国家十一五文化发展规划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拓展对外文化交流和传播渠道,创新文化“走出去”的形式和手段,并吸收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针对现行上海有关对外文化交流管理法律规定的缺乏,以及传统的有关审批制度与法治化、市场化要求不相适应的现状,必须明确本市的对外文化交流形势和今后一段时间的任务、当前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文化交流的管理模式、对当前的审批方式进行评估,研究今后的审批模式以及各级政府的审批权限是否纳入行政许可范畴等,对引进来的违规现象的监督惩罚手段,提出促进和鼓励走出去的奖励扶持办法。

  建议尽快制定上海市文化对外交流促进和管理办法作为市政府规章。该规章须明确上海全体公民和各种各样的文化产业和事业主体在对外文化活动和文化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还必须对文化活动的意识形态导向内容、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为人民服务的方向予以牢牢把握;更有必要对外来反映和表现资本主义、封建主义文化侵蚀予以坚决的抵御,并在容纳外来文化的同时保护我国的本土文化与民族文化。主要内容还应包括扩大对外文化交流的措施、项目审批的范围和程序、项目许可审批的条件或标准;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创作人员、演职人员、主要工作人员的入境签证和出境审批的特殊处理支持手段;对外文化交流的项目审批中报送者与审批者的权利与义务、主办者和中介者的资质条件;文化交流项目展示的场所要求和有关收费限制;有关法律责任等等内容。

  该规范还应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如行政许可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出入境管理法、公司法、合同法、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涉外艺术表演和展览管理规定等协调,同时思考从审批制为主转向备案制为主,着重加强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管和后续的评估工作。

  立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更好地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调动各方面投入对外文化工作的积极性,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对外文化交流和管理运行机制,促进事业的繁荣。其指导思想和行政法律措施应主要包含:

  1、营造良好的文化法律、法规的实施环境

  要提高文化立法和文化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文化法律、法规教育和培训力度,提高全社会知法、守法、执法、用法的文化法律意识。

  除了现有文化行政执法统一机构外,还要建立党和政府之间,以及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实施文化法律、法规的协调机制,营造对各种文化活动的依法管理的环境,保障文化运行市场的健康、宽松、有序。

  2、认清上海地方文化立法与国家文化立法之间的关系

  上海国际文化交流的规模和数量在国内占领先地位,地方文化立法能更好的发挥补充国家文化立法存在的不足与空白,以及对国家已有立法的细化和具体操作化的功能与作用。上海不仅要改变文化立法滞后现状,还面临超前、及时引导和规范对外交流健康有序发展的“超前立法”的当务之急。

  3、进一步加强文化执法队伍的建设

  本市的文化综合执法队伍多年来紧密结合城市管理和文化管理的实际,不断适应文化市场发展需要,对促进形成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文化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市民的文化法制观念日益提高,经营单位的文化法制观念大大增强,这就需要有更加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4、为复合型外事人才建立良好的培养和生存环境

  对外交流离不开大量优秀的既懂外语、懂文化又了解国内国外市场复合型人才队伍。积极培育和引进各类人才,形成一批适应对外交流的创作人才、文化经营管理人才和创新人才。

  5、设立外来文化预警评价机制和相关文化产品的准入机制

  随着近年来涌入我国的“人体艺术”和“行为艺术”等外来文化,如何有效发挥其健康、积极的一面,同时防止和减少不良影响,成为了我们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建立预警评价机制以及对进入公众传播领域如电影、电视等的文化产品实行分级审查制度并加以法律化,将取得良好的成效。

  6、形成财政投入和多元投资机制,完善评估手段

  将财政对对外文化交流的投入通过立法在规章中予以明确的规定;明确设立“上海市对外文化交流专项基金”,用于补助和奖励本市重大交流项目;要将社会力量和外资合力促交流谋发展纳入对外文化发展的总体规划,努力形成政府投入与社会、外资投入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程序及一系列操作程序,保证对外交流的可持续发展。

  7、落实并完善对外交流特别是走出去的有关税费优惠规范

  通过立法,改善本市开展文化国际服务贸易出口的自由度和对外贸易自主权;改善对外演出审批和外汇审批制度严格,手续繁琐且周期较长的情况;落实税收、版税和在收益分配方面的优惠条件;推动建立上海有关文化国际服务贸易出口保险、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配套的政策法规。

  8、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合作交流的基地规划

  目前上海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还不能够完全满足对外交流的发展需要以及广大市民享受更多文化生活的要求。世博会演展场地的规划建设将大大改善基础设施的建设。尤为重要的是,上海要建设成中国的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之一,其具体标志是基本建成三个基地,即中国文化艺术对外交流合作的内容基地、信息基地和资源配置人才交流基地。今后10至20年的远期目标将是把上海基本建成为环太平洋西岸最重要的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城市之一,成为具有很强的辐射能力及积聚效应的文化交流中心城市。上海的对外文化交流在适应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的基础上,将上海和国内其它地方的一流文化艺术产品和人才推向世界,将一流文化艺术产品和人才引入中国,从而促进上海文化艺术一流作品的生产和一流人才的成长,并对上海和中国乃至环太平洋西岸的当代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起重大的推动作用。

  王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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