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共租赁房须同时符四条件
■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
■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
■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上海《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6月4日起正式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方案,上海公租房主要面向存在阶段性居住困难的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符合“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等四项条件的对象,可在实施意见颁布实施后提出申请。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一条,主要规定了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要求、房源筹措、供应管理、租赁管理、政策支持等五方面的内容。
根据征求意见方案,申请公租房的对象可以是家庭,也可是单身人士,要同时符合四项条件:一是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二是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三是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四是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采用多种渠道筹集,包括单独选址、集中新建;从新建、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其它保障性住房中,经规定程序批准转化;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建造;综合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造;对规划允许的厂房、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进行改建或改造;收购或代理经租社会上闲置的存量住房;以及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社会机构定向投资建设和提供房源等。
上海公租房政策颁布实施后,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市、区(县)将建立全市联网的公共租赁住房服务信息平台,形成完整的全市住房租赁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发布房源信息、提供租赁服务、实行监督管理。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从今天起至6月13日,历时十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及相关内容解读将于今天起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以及“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www.shfg.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刊载。
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可通
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填写调查问卷的方式发表意见和建议。其中,调查问卷反馈,可登录“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或者“东方网”相应专栏填写提交;也可以下载填写后,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信函反馈,可将书面意见或者调查问卷寄至“上海市北京西路95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访办(邮编:200003)”,并在信封上注明“《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字样。传真反馈,可将书面意见或者调查问卷发至63192165或63192799。电子邮件反馈,可将书面意见发至专用电子邮箱(shgzf@shfd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