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说,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6年第4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于2006年6月2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6年6月28日起5年。2011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上述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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