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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决定继续对原产于美韩日俄四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6/29/2012 14:09:28
      6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32号公告,决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继续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英文名称:Epichlorohydrin)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公告说,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6年第4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于2006年6月2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6年6月28日起5年。2011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上述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