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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能源方案”长期战略述评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4/27/2012 10:17:11
      德国联邦政府于2010年9月28日推出“能源方案”长期战略(Energiekonzept der Bundesregierung),其目的是使德国在能源效率和绿色经济方面走在世界最前列。战略规定了至2050年,德国在能源供应和使用等各方面要实现的长期和阶段性目标,并提出了相关行动计划和主要措施。

  一、主要愿景目标

  从实现减排目标、保护环境、确保可靠可行能源供应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德政府“能源方案”长期战略确定在主要方面的分阶段目标涵盖到以下方面(主要指标分阶段目标列于表1)。

  1.温室气体排放。以1990年为基准, 2020 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减少 40%,2030年减少55%,2040年减少70%,2050年减少 80%~95%。

  2.可再生能源发展。2050年可再生能源成为主要供应源。可再生能源占最终能源消耗比率,2020年其目标为18%,2030年为30%,2040年为45%,2050年为60%;可再生能源发电占全部电力消耗比率,2020年其目标为35%,2030年为50%,2040年为65%,2050年为80%。

  3.能源消耗和能源效率。

  (1)以2008年为基准,2020年初级能源使用量减少20%,2050年减少50%。按上述目标,考虑到经济发展对最终能源消耗的要求,能源生产率平均每年提高2.1%;以2008年为基准,2020年电力消耗减少10%,2050年减少25%。

  (2)为实现节能和节电目标,每年建筑物翻新改造率(翻新改造面积占总存量面积比率)从目前的不到1%增加到占建筑物的2%,2050年相比2010年,建筑物初级能源使用量下降50%,基本实现“气候中性”(指建筑物对能源供应要求非常低,且主要可通过可再生能源获得解决)。

  (3)以2005年为基准,2020年交通部门最终能源消费下降10%,2050年下降40%。

  德政府认为,上述目标并不一定会精确实现,但它们规定了大致发展路径,并向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释放出前进方向信息。德政府还将用科学方法,以透明程序,每3年组织一次关于能源的监测,监测结果公布并开放社会各界讨论。以监测结果为基础,政府将考察分析目标可行性和成本、效率等各方面因素,识别达到目标的障碍,并决定和实施后续措施。

  二、未来拟采取的行动计划和措施要点

  德政府估计,按“能源方案”愿景目标规定的路线图,从现在直至2050年,每年需开展关联投资200亿欧元左右。培养建设创新能力是关键,而投资和创新也将强化德国公司在能源技术、商务领域的领导地位。主要着眼于建立长期稳定融资机制,面向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国内和国际气候保护领域,德政府将主导设立“能源和气候基金”。在2011、2012年初步发起阶段,基金总额3亿欧元;从2013年开始,随着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排放许可权一级市场分配改为拍卖方式,预计基金年容量将扩充至25亿欧元;从2017年开始,由于来自核电企业延期利润补充,基金年容量将扩充至每年30亿欧元。

  具体行动分布在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核能、电网、建筑物、汽车、国际等多方面,要点如下。

  (一)可再生能源成为未来能源供应主角。

  1.通过调整《可再生能源优先法(EEG)》和其他改革,实现可再生能源低成本持续扩张。德政府将无限期维持可再生能源优惠电价政策,但EEG优惠政策将更加市场导向,2010年EEG已修改。目前,光伏太阳能占EEG补贴电量的9%,却占补贴总额40%。预定2012年EEG将再次修改,光伏太阳能企业优惠电价年递减率将从目前的9%提高到12%;为防止过度支持,其他多项EEG电价优惠幅度也将降低,特别是和生物质能有关的。未来,德政府还考虑就海上风电园建设建立招标机制,并改革原来固定费率优惠方式。德国政府还将进一步探索建立关于可再生电力消费的法规,以降低电网物理负荷。

  2.扩张海上风电园产能。预定到2030年,总计投资750亿欧元,用于将海上风电园产能扩张至250吉瓦。为探索风险经验,先建设10座海上风电园,复兴信贷银行(KfW)在2011年启动总额50亿美元贷款。2011年开始,德政府将完善法规,拟考虑在风电开发许可发放过程中,要求开发者做出更多承诺。在专属经济区国土空间规划和EEG修订中,也将考虑促进风电发展要求。

  3.扩张陆地风电园产能。将从国土空间规划、完善法规、提升技术等方面,扩张陆地风电园产能。

  4.实现生物能可持续和有效利用。继续在加热、电力和燃料三大领域,推动生物质能使用。通过多部门协作,实施国家生物质行动规划和国家可再生能源行动规划,以液气固态气态共同发展、国内和进口并举方式,加速开发利用生物质。

  (二)将提升能源效率作为关键事项。

  1.提升家庭和机构消费的能源效率。提升社团和民众关于能源效率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政府提供必要经济激励和信息帮助;建立法规,将能源效率规定为公共产品合同授予的衡量标准;开发和促进能源服务市场,加强最新成立联邦能源效率办公室工作,加强能源服务市场监控,向社会公众提供市场信息;发起能源效率行动(Energy Efficiency Initiative),提升能源价格水平,促使公众节约能源,帮助普通消费者获得能源消费的专家信息和建议;面向汽车、其他产品和建筑物等,推进透明能源效率标识;和能源工业协会一道,开展“白色证书”试点项目。

  2.开发工业能源效率潜能。据研究,通过改善能效,德工业每年具有节约100亿欧元的潜力。德政府将通过诸如德国工商总会的“气候保护”和“能源效率伙伴”等行动框架,支持工业部门充分实现潜力。鼓励企业基于EN16001、ISO 50001等国际标准识别和实现效率潜能。欧委会已同意德公司至2012年12月解除生态税,欧盟相关指令要求免税企业以适当方式做出能效补偿。作为实施《财政预算法案》(Budget Support Act)中部分工作,从2013年开始德政府将持续向高能源密度企业实施税收减免,其条件是公司提供证据,他们正朝向节约能源方面投资,证据包括采用能源管理系统或采取其他具有同等效果措施的证明。上述措施不涵盖中小企业。德政府会要求中小企业参加适当基金项目;这些项目通过专家建议、贷款赠款等安排,帮助提升能效。

  3.设立能源效率基金并开展工作。从2011年开始,由联邦经济和技术部(BMWI,简称经济部)主持,在能源和气候基金经济计划框架下,设立能源效率基金。经济部将和联邦环境部(BMU)一道,通过该基金,以消费者、企业、地方政府为管道或对象,多途径开展工作。(1)消费者。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建议;为私人家庭开展节能节电检查;为建筑物核定颁发能效证书。(2)企业。支持能效市场,为企业引入诸如发动、驱动、制冷等方面的高效率交叉应用技术;面向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推出能源管理系统;优化能源密集型制造过程;加强政府出口行动在能效方面工作;与企业社团一道建设工业能效工作网络;为提升能效创新技术提供更多资金,可选择对象包括产品市场化启动、研发项目、新技术示范等。(3)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将促进能效创新,开展样板项目,资助信息和培训。

  4. 实施国家气候行动(National Climate Initiative)。从2011年开始,德环境部(BMU)主持的国家气候行动,将从新设立的能源和气候基金关联经济计划中获得补充资金。环境部正和经济部(BMWI)协商“国家气候行动”下一步举措。

  (三)适当处置利用核电和化石燃料电力。从现在至2050年的中间过渡期,一要维持具有活力的多元能源供应,二要加强市场竞争,形成合理供应结构。为强化竞争性,德国政府正形成法律草案,面向电力和燃气批发贸易市场建立透明监管机构,机构设在联邦反垄断办公室,该机构将负责收集和分析能源市场数据。德国新制订的《燃气网络接入法规》(GasNZV)也在提升市场竞争。德能源市场将和欧盟市场更紧密连接并加速形成市场网络。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推进未来大部分非可再生能源逐渐退出。

  1.核电作为桥梁技术。有限延长核电厂寿命对德国在过渡时期实现气候保护、经济效率、能源供应安全都将做出重要贡献。通过价格平抑效应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核电将为可再生能源时代到来铺设道路。德17处核电厂的运营寿命平均将延长12年。1980年及以前投入使用的延长8年,以后投入使用的延长14年。同时,在《原子能法(第12次修改版)》的框架下,以最高新技术,提升核电站安全要求。政府将和现运营商就延长期运营利润和税收签署协议,并以此为基础,为可再生能源开发提供新融资机会。为核电废弃时核废料存放建造永久安全场所。

  2.形成灵活多样的发电厂系列。投资建设充足的储备和平衡发电容量,包括可再生、煤、气等多种发电形式。为增强电力市场小供应商竞争力,德国政府将利用欧盟“欧洲能源和气候一揽子计划(EECP)”框架提供的机会,促进拥有碳捕获和碳储藏(CCS)技术的高效化石燃料电厂建设,支持对象为市场份额低于德国发电容量5%的发电运营商,对综合性热电厂优先考虑。实施时期为2013至2016年,支持资金总量控制在能源和气候基金年支出的5%以内。加强经济和法规管理框架建设,特别注重发挥碳排放交易作用,推动广大发电企业现代化。

  3.促进和发挥碳捕获和碳储藏(CCS)技术作用。CCS在高能源密度部门和化石发电部门显得重要,同时能在将来为德国提供技术和产品出口机会。为促进CCS开发和利用,德政府拟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通过示范项目,提供CCS经验;环境部(BMU)和经济部(BMWi)已联合起草规范整个CCS产业链的法规草案;至2020年,全欧盟范围总计12个CCS示范项目将有2个建在德国,并获相应资金支持,另一个关于工业二氧化碳储藏的项目也正在规划,这些项目将为CCS技术商业化提供支持;和产业界一道,德政府将探索将二氧化碳用作原材料机会,特别是用作可再生能源原材料机会,并将启动研究项目;开展地热工作计划,揭示CCS使用和地热利用冲突;和公众就CCS技术展开对话。

  4. 按照欧盟和国内规则,停止硬煤补助。

  (四)为输电和可再生能源融入建造高效电网基础设施。

  1.提升电网基础设施。(1)加快电网扩充速度。2011年,德政府将就全德范围2050年电网目标形成战略性规划,并计划修改《能源法(EnWG)》,还要在此基础上出台《电网扩充法案》,法案将规定电网扩充线路和覆盖范围;进而,实施电网扩充规划,向电网运营商和投资者发放许可,吸引资金流入电网改造。(2)电网智能化。“智能电网”将依靠信息技术,管理发电、储电、输电、用电。德政府将创造必要法规条件,推动供电者、储电设施、消费者、电网运营商和电网设施,安装智能电表,形成智能化网络和管理系统。就通讯技术在智能电网中的运用,提供资金开展示范项目。德政府将修改《接入电表条例(MessZV)》,并指令联邦电网管理署(FNA)就智能电表最低标准做出规范。(3)将海上风电接入电网。和其他北海邻国一道,在北海形成海上电网。就北海和波罗的海海上风电园群电网连接,形成法规基础。

  2.适应可再生能源需要,提升市场和系统一体化程度。促进《可再生能源法(EEG)》下支持对象,转变为普通市场主体。探索可再生能源供电企业,可在固定优惠电价和市场性直接销售之间做自由选择。在直接销售情况下,企业获得一定奖励金。消除可再生能源进入能源市场可能障碍。改善电网负荷管理,为高电力密度消费者适应电网波动提供便利。开展相关研究并提供支持,形成不同形式电力容量合理比例和可持续市场结构。

  3.提升电力储存能力。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波动性大,需要开发各种不同电能储存方式,以保证随时获得电能供应。主要工作集中在以下四方面。(1)从中期看,开发德国所有抽水蓄能电站潜力。(2)从长期看,德国内潜力仍不够用,要将开发视野拓展到国外,其中,挪威潜力巨大,其次是阿尔卑斯山区。(3)迅速开展调查研究,是否可通过促进生物质发电投资和提升生物质发电质量,平衡风能和太阳能发电波动。(4)大力加强电能储存新技术研究(如压缩空气储存,氢储存、电动车电池储存等),并为其投放市场做相关准备。

  配套法规和政策工作包括:为电力储存厂运作,特别是抽水蓄能电站工作修改能源法规;修改《可再生能源优先法》,建立激励机制,促进沼气经营企业在风能大量供电时生产、存储、输送沼气,但在风停或风弱时开展沼气发电;为需要的能源储存系统颁发政府营业许可。

  (四)提升建筑物能源方式和效率。建筑物占德国能源消耗总量约40%,占德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约1/3。建筑物节能潜力巨大。3/4德国建筑物存量建在1979年德首度实施《隔热条例》之前。工作目标是到2050年所有建筑物存量都实现气候中性,这就意味着建筑物翻新改造(占总存量)比率从目前的1%提升至2%。到2020年建筑物供热要求减少20%,到2050年建筑物初级能源需求减少80%。

  由于建筑物节能翻新改造需建筑业主高度配合,德政府采取经济激励政策和高度自愿方针,并提出建筑物“现代化运动”,具体措施包括:从2011年开始,能源和气候基金下属经济计划将划出专款,用于继续促进可再生能源产品在建筑物中使用;2012年德将修改《节能条例》,并为所有至2020年建成新建筑引入“气候中性”标准;从2020年开始,实施现有建筑物翻新改造路线图;从2020年开始;提前实现节能目标或满足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者,将获政府支持;德国政府将面向城区改造中的能效提升行动,设立政府资助资金,由复兴开发银行(KfW)操作;适度修改《租赁法》,推广在房屋租赁中签署能源绩效合约,从2013年开始,符合节能要求的能源绩效合约将免除生态税;审订《可再生能源供热法(EE-W?rmeG)》,以保证可再生能源使用过程中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按总税收中性原则,从减少化石燃料使用和二氧化碳排放角度,分阶段调整面向供热市场的能源税;面向工业企业,按照新版建筑物能效标准,经常性开展培训项目。

  (五)应对运输机车能源挑战。德政府已在2010年5月3日公告德电动车战略,目标是至2020年上路电动车达到100万辆,2030年达到600万辆。2011年德将推行电动车标识管理,并为电动车享受诸如免费停车等优待准备条件。2020年后,欧盟关于道路机动车二氧化碳减排法规需要更新,德政府将推动实施减排目标更大的规则。采取措施,提升天然气动力车占比。发起行动,就第二代生物燃料技术市场化开展示范项目。德政府还考虑,在铁路轨道交通和内河船运中使用生物燃料。从2012年开始,欧盟委员会将航空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这会进一步促进航空领域提高能效和加大可再生能源(生物燃料)使用。德政府还将考虑适当调整以排放为基础的汽车税,并研究减少各种温室气体排放如何体现在化石燃料征税过程。拟将增加铁路基础设施投资,重点建设货运走廊,创造必要条件将货运重心特别转移到对环境更友好的铁路上。总体上,德政府将采取切实步骤,促使环境友好型运输方式替代以前各种运输工具。

  (六)为创新技术而推进能源研究。推进研究与开发,其目标是强化未来德公司在技术市场上的领导地位,德政府已提供支持框架包括光伏创新联盟(Photovoltaics Innovation Alliance)。2011年,德政府将启动综合性能源研究计划(Energy Research Programme),该计划一直持续到2020年。研究计划主题重点集中在: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能源储存方式和电网技术、可再生能源融入电网、能源技术相互影响。作为该计划首要步骤,德政府将启动实施联合资金项目“电网和能源储存”、“太阳能建设–能效城市”。在经德相关方面充分讨论后,在德国政府第6轮能源研究计划(6th Energy Research Programme)中将设置和开展具体课题。从2011年开始,来自“能源和气候基金”经济计划下资金支持,将增加能源领域研发资金。同时,注意推动长期技术选择方面的研究,推动国家研究机构网络壮大。提升面向现代能源技术研究资助部际合作,加强和州政府、欧盟资助机构和资助行动的协调。联邦经济部已设立一个中心信息系统,目的在于增加政府资金资助行为的透明性,并改善技术发展形势评估。增强全球视角考虑。在欧盟框架下,德政府将支持德申请者参与和开展“战略能源技术计划”(SET Plan)研究项目。对明显以欧盟为视野的研究项目,将予以优先关注。设计工作框架,支持核电安全和核不泄漏领域研究。德政府还将重视在工程核自然科学领域培育专家,以为能源研究提供人才基础。

  (七)改善欧洲和国际环境下能源供应。主要着眼于从气候保护协议、欧盟能源工作、能源及能源产品市场建设等方面,加强欧盟和全球环境下国际合作。

  1.国际气候保护和企业竞争。努力推动全球范围制定更高气候保护目标,同时为配合完成气候目标,推动国际能源新技术市场形成和完善。既维护德国公司在气候保护新技术方面的竞争力;同时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框架建设等国际场合,适度照顾德高能源密度企业的承受力和相关要求。

  2.欧盟能源政策一体化。主要从以下七方面,和欧委会及其他成员国一道积极工作。

  (1)全欧电网建设。是实现能源市场一体化的必要步骤。2011年,贯彻第3次欧盟关于内部能源市场一揽子法规,修订《能源工业法》;连接欧盟电网,制定共同技术标准;积极监控欧盟“基础设施一揽子行动”进展,如果在电网开发上——比如说在跨境连接方面——市场提供驱动力被证明不充分,德将评估如何恰当完善欧盟关于跨境欧洲电网的法规;形成2050年目标电网概念;加强与法、比、荷、卢在“五方能源论坛”框架下合作,以避免出现电网瓶颈;与中东欧邻居合作培育区域性电力自由市场;在能源公司介入下,和挪威和阿尔卑斯山地区欧洲伙伴一道,探讨建立长期性合作关系,特别是有关电力储存能力开发问题。

  (2)内部市场自由化。德政府正全面贯彻欧盟关于内部能源市场所达成第3次一揽子法规框架。

  (3)欧盟碳排放交易。2013年,排放交易体系将更加一体化,即欧盟范围设定限额,实施分配规则,并提高排放权拍卖比重。在国际碳拍卖合作伙伴(ICAP)框架下,德政府将促进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和其他国家现有交易体系连接,并促进欧盟体系延伸为全球性市场。德环境部设ICAP秘书处并开展工作。从2013年开始,从拍卖许可权所获额外收入使用到以下领域: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能源研发、国家气候保护,国际气候和环境保护。

  (4)欧盟层面的能效规则。支持在欧盟层面形成高节能管理法规。支持欧盟2020战略,该战略设定2020年欧盟能效提升20%。继续依照欧盟“生态设计指令”原则,以先进技术为标杆,推动形成和更新欧盟产品标准。

  (5)绿色电力营销和电力标识。目前,欧盟可再生能源指令只包含关于电力营销的片断规范,这可能导致有的可再生能源多次按碳中性能源出售。德政府将在欧盟范围改善消费者信息,消费者可识别绿色能源,并辨识何种购买协议可促进可再生能源投资。支持欧盟范围实行绿色电力标识。

  (6)欧盟和地中海领域可再生能源开发。按德长期愿景,未来德要进口相当比率可再生能源才能保证供应。从长期考虑,从北非国家进口太阳能,将对未来欧洲能源供应发挥重要作用。德外交部、环境部、经济部、经济合作部将联合制定一个关于地中海太阳能开发的长期战略。贯彻欧盟指令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跨境使用的要求,加强欧盟成员国支持政策的配合和协调。

  (7)供应安全和国际来源。在“能源和资源”伙伴行动框架下,德政府将和企业一道,和非欧盟国家,就原材料和能源高技术主题展开对话。其工作重点是为德国保证供应源选择。一种重要方式是建立双边和区域能源和资源伙伴关系,而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交流也将包含在经济一体化合作内容之中。德政府将和在联邦地理科学和自然资源研究院下设立的德国矿产资源署一道积极工作。德政府还将提议在欧盟范围形成保证资源安全的战略方法。德政府工作目标是高度保证能源安全,其中包括油气初级能源资源安全,为此,德政府将为支持能源供应多样化的基础设施项目及其关联企业,提供政策支持。

  三、将于近期开展的行动

  德政府还提出实施“能源方案”的“近期行动计划”,拟于2011年12月31日开始实施,并将于2012年3月31日向联邦议院报告。然后再从2013年开始,每3年一次,政府就“能源方案”实施出示监控报告。“近期行动计划”含10项行动。

  (一)修改《离岸风电条例(SeeAnlV)》。修改将尽快进行,目标是迅速大量发放风电项目许可并防止许可权囤积。未来许可权更新当且仅当投资者提供已切实采取开发步骤的证据,开发行动包括建造规划和融资计划等。否则场所将授予其他市场主体,授予附有相关开发条件。德政府还将单次提供多项必要许可权授予决策(形成集中效应,并增进效率)。

  (二)50亿欧元“离岸风电站”贷款计划。为促使投资者获得关于离岸风电技术风险管理的必要经验,德政府将支持最早开工的10座风电园迅速建成。德复兴信贷银行(KfW)将按市场利率,发起总额50亿欧元“离岸风电园”特别贷款计划。

  (三)建立电网合作平台。为保证建成有效电网,德政府将推动目前已在经济部设立的电网工作联络平台,进一步发展为永久性论坛,从而保证所有当事方,包括联邦政府、电网运营商和州政府在内,能就电网扩充问题,充分交流信息和深化认识。

  (四)将北海和波罗的海风电园连成园群。将修改《能源工业法(EnWG)》相关条款(第17条和118条),以便利北海和波罗的海风电园集体联网并形成园群。形成园群的必要性在于提高能源效率和改善环境影响。园群联网后,其目标是逐步建成为——作为欧洲电网组成部分的——示范离岸风电电网。

  (五)免除新建抽水蓄能电站的电网费用。将修改《能源工业法》若干条款,以更长时间地免除新建蓄能电站和其他蓄能设施的电网入网费用,并为新增蓄能容量提供激励。

  (六)“环境友好能源供应电网”信息运动。德政府将发起一项运动,加强公众对重要电网扩充的接受和支持。这将包括一系列传达电网升级必要性和其对可再生能源供应重要性的行动。

  (七)全国范围电网扩充规划和决策。2011年, 贯彻欧盟第3轮内部市场一揽子法规,德政府将为推动全国范围做出前后连贯、相互一致的电网扩充决策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通过协调所有电网运营商,将先制定一个10年期国家电网提升规划,并为政府和企业电网扩充规划和决策提供具一定约束性的指导。

  (八)在租赁保护立法中规定供热合约。能源合约范围将逐步扩大,以便在租赁房产领域也可有效实现节能潜能。德国政府将出台一项法律草案,以为供热合约建立统一框架。

  (九)碳捕获和碳储藏(CCS)。制定法律草案,为二氧化碳安全储存测试建立法规基础。测试设计目的在于获得必要经验。在此基础上,再最终决定推出规范CCS推广实施的正式法规。为保证安全储藏,该法规内容将包含保证高度防范性的操作标准。

  (十)市场透明机构。将拟定一项关于建立一个市场透明机构的法律草案,市场指的是电力和燃气贸易。该机构总部设在国家反垄断办公室,它将持续收集、加工和分析关于市场的信息资料。其目标是更有效地揭示价格形成过程中的潜在缺陷,以增强批发市场参与者对价格的信任,并促进竞争和保护能源使用者利益。

  四、评价与启示

  在(9月20日)德《能源方案》公告之前,由德国非政府组织“德国观察”(Germanwatch,www.germanwatch.org)主持,由非赢利机构“面向欧洲平台智能能源”(SEFEP,其活动经费由欧盟气候基金提供, www.sefep.eu)资助完成研究报告《关于德国联邦政府“能源方案”草案的分析》(2010年9月16日公告),认为该战略方案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延长核电站寿命和促进可再生能源投资之间存在矛盾。核电站继续长时间运转,意味着这些企业和他们的投资者能继续从核电中获得收入,实际上会削弱而不是促进他们和社会朝向可再生能源投资的动力。按目前安排,核电站最后关闭要等到2040年。此前,德环境部长罗特根一再强调,如可再生能源电力占比达40%,就不再需要核电站了,据推算,略晚于2020年就可实现此目标,那可预见,2020年后,核电站继续供电,在社会电力需求稳定甚至下降背景下,社会对可再生能源投入动力会下降。尽管战略规定核电企业要将利润用于能效和可再生能源投资,但在既定市场格局下,如可再生能源增加影响到核电收入,他们是不会自愿这样做的。

  2.相关战略目标存在问题。从经济对能源需求角度看,将初级能源使用削减50%和电力消耗减少25%、最终运输能源需求下降40%,都将是非常雄伟的目标。但是,将温室气体减少排放80%,其力度和世界潮流要求相比则显得不足。按照要将温度上升相比工业化之前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工业化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减少需达95%。此外,2050年实现可再生能源在电力消费占80%,和德环境部长一贯宣称的100%目标不同。

  3.能否通过所提出的措施实现目标,还有措施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措施是否足够能促使目标实现,并不十分明朗;特别是关于建筑物翻新改造、关于离岸风电和电网扩充方面,有的措施存在可行性问题;关于如何实现社会接受电网扩充没有充分阐述;生物质开发利用可能和国际食品安全之间存在冲突;在战略规划中,没有抓住机会,将核电延长和老旧低效煤炭火电站废弃和停止新建煤炭火电站联系起来;能源效率基金行动在目标设定方面则仍有潜力裕度;能源效率措施低估了政府规制措施的需要;关于运输部门的能效,相对集中在电动化上面,没有充分考虑扩充铁路运输潜能。

  德国“能源方案”战略对我国提供有益启示。首先,德国“能源方案”中目标、举措和法规安排对我国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德国和中国都是全球工业大国,并都对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和能源效率提升负有重要责任,未来中德在绿色能源和工业节能方面同时存在竞争和合作关系,而德国在绿色能源和工业节能方面已走在世界相对前列,尽管可能有某些不足,但德“能源方案”毕竟是绿色经济时代经济大国能源战略的全面探索,值得工业化后行国借鉴和学习。其次,德“能源方案”战略过程的技术创新和技术管理值得我国追踪和借鉴。在技术上,以可再生能源作为主要供应源,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通过大规模电能储存实现平稳供电过程。此外,在可再生能源为电动汽车供电,在工业能效、建筑物能源等多个领域,“能源方案”所设定目标的实现,都需要以大量创新技术持续出现为支撑。为此,中国相关科研和产业部门,应密切关注德国在绿色能源、蓄能、能效、运输电动化等方面的技术创新动态,关注技术标准管理的升级换代,并加强交流合作。再次,德“能源方案”战略过程能为中德经贸提供新增长点。德该战略提到要培育绿色能源、能源效率技术国际市场,并促进产品、技术国际贸易,也提出要将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延伸至国外,所有这些,都将为德国和其他国家经贸注入新内容。中国和德国都是制造业大国,都面临经济低碳化和提升能源效率挑战,因此,未来,加强和促进中德能源产品、技术国际经贸,对中德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