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服务贸易将蓬勃发展并日益成为各国贸易竞争的新领域和世界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在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潜力巨大,但相对于货物贸易仍明显滞后。我国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政策的滞后,以及现行税收制度不尽合理,是服务贸易严重滞后于货物贸易的重要原因之一。
多年来,我国货物贸易领域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帮助我国制造业与货物贸易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服务贸易领域的出口退税仅仅在个别行业进行了一些探索,当前,在个别服务贸易领域,我国已经开始了出口退、免税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在服务外包领域实行出口免营业税的试点;在文化领域,出口退税及境外演出中的境外所得免营业税;物流航运领域,个别区域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营业税。在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领域实施出口退税。
但总体看来,服务贸易出口退税领域覆盖面极小且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尚未形成比较系统的政策体系,出口退税的范围有待扩大,力度有待加强,适用程序有待简化。
按照现行的国家税收制度,大部分服务贸易企业统一纳入并参照服务业企业的标准纳税。即:服务业企业需按营业收入的5%缴纳经营税及附加,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率一般为5.35%;有盈利的企业再缴纳税率为25%的企业所得税,服务业从业人员个人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绝大部分服务出口时不能取得退免税优惠。
我国对境内企业出口服务和进口境外服务均纳入征税范围,容易造成重复计税;服务业企业一般按营业额全额征税,不是差额征税;服务业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服务必须按全额征税,不能相互抵扣;从营业税业务分离出增值税业务或增值税业务分离出营业税业务时政策界限难以区分,征管实践中相互扯皮。这些都加重了服务业企业的税收负担。尤其是有些离岸服务贸易业务,本质上相当于服务领域的“加工贸易”,真正能获得免税出口的业务极少,在采取双向征税原则后,国际竞争力大为减弱;而这些业务由于吸纳白领就业较多,对当前解决大学生就业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对于国内很多制造企业,服务企业难以获得包括出口退税在内的很多税收优惠,大大削减了企业投资于服务业的积极性,也阻碍了制造企业向服务环节拓展的积极性,阻碍了行业分工和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一些服务企业为了获取出口退税等优惠而不得不努力往货物出口方面靠,造成服务贸易统计数据扭曲和管理难度加大。
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不足,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货物贸易的发展。一是影响了货物贸易“质”的提升(主要表现为产品出口中包含的科技和服务含量较少,附加值不高),二是影响了货物贸易的“量”的增长,因为商品在国内外市场销售过程中必须有服务支撑,三是使得我国货物贸易对服务贸易的带动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
二、服务贸易出口退税的国际经验
服务贸易发达国家对服务业主要征收增值税,服务出口享有税收免抵退等优惠。多数服务贸易发达国家与发展较快的新兴国家在经济转型升级时都结合自身的要素禀赋和发展特点,着力推进几个重点服务贸易领域的发展,对其实行出口免税或退税,形成既有自身特色、又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产业结构。如美国背靠其丰富的高端人才资源和科技资源,划定电子商务为免税区,对因特网服务和专利许可贸易等也给予出口税收优惠;韩国则减轻文化体育等服务贸易领域的税收负担,并以低税率吸引外资进入服务业,提升本国服务业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新加坡和欧洲许多国家都给予港航企业包括出口免税、减税等在内的税收优惠,以形成集聚效应,打造航运中心;印度则倾力发展软件外包和服务流程外包,围绕离岸外包业务制定了包括出口免税、减免个人所得税等在内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举成为全球服务外包大国。
我国由于对服务业实施营业税为主的流转税,当前的海关、外汇监管体制总体不能适应服务贸易发展的需要,在出口退税方面存在困难。在和服务贸易出口退免税力度大的国家/地区的企业进行国际竞争时,处于被动地位。
三、我国服务贸易出口退税的路径和对策建议
由于财税政策直接涉及各方利益,历来比较敏感,其改革更需稳妥谨慎。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宜采取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基本路径,总体上分三步走:第一步和第二步都以政策性优惠为主,其中第一步选取部分行业、个别地区进行试点,在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服务出口免营业税、软件等行业出口退税的基础上,扩大范围、简化审核、优化程序;第二步,逐步扩大部分行业的差额营业税制,扩大服务出口免征、减征营业税;第三步,从政策性优惠转变为制度性优惠,即随着增值税逐步扩围到服务业,服务贸易出口税收与国际接轨,贯彻目的地/消费者征税原则,自动对所有服务出口(特殊行业除外)实现出口免税。
(一)采取倾斜性出口退税政策,扩大重点行业与试点地区的服务贸易出口
1、行业性出口退/免税试点
从长远发展趋势看,增值税应成为流转税制的主体税种。但从目前流转税制现状看,营业税无法立即取消。但我国在现有税制框架下,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实行了出口退税,对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实行了出口免营业税,实际上使得这些服务贸易行业实现了出口零税率。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扩大范围、简化审核、优化程序,增强服务贸易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实施效果。具体包括:
第一,扩大服务贸易出口退/免税的行业范围。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总体目标,选择重点鼓励发展的服务行业、带动性或引领性强的服务行业、或有利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且服务出口潜力大但当前营业税较高、重复征收矛盾比较突出的服务行业,如金融、物流、文化和咨询等行业,扩大出口退/免税范围。对当前实施营业税的,则借鉴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服务出口给予营业税减免;扩大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的认定范围,除了服务外包企业外,也把不属于服务外包范围、但技术先进、带动性强的行业(如高新技术产业、文化贸易)涵盖进去,给予优惠;扩大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税范围。
第二,扩大服务贸易出口退/免税的税率选择范围。借鉴货物贸易出口退税的经验,除了全退、全免外,也针对不同行业设置不同的退/免税比率,以正列表方式列出,并定期对该列表进行调整。
第三,简化服务贸易出口退/免税的审核程序。但服务外包企业在国内其它地区的分支机构依然没有顺畅的申请渠道,即便符合条件,也难以申请享受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营业税政策。除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外,其它城市无法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认定。建议赋予省级行政区及较大市更多的审核权限,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对有些行业更多地推广备案制;对分支机构的服务出口退/免税问题给予足够重视,使之能享受到足够的政策优惠。
第四,优化服务贸易出口退/免税流程。当前的出口退税主要考虑了货物贸易的特点,对服务贸易的特殊性重视不够,也不利于营造诚信的社会文化与营商氛围。建议优化出口退税流程,针对服务贸易行业的特点,采取相对灵活的出口监管方式,例如以合同、资金流监管为重点,辅以诚信建设,对违反诚信的企业给予重罚,而给遵纪守法的诚信企业提供方便,淡化甚至不需要海关实物验放,让企业既能用足、用好出口退税政策又不需增添负担甚至被逼“弄虚作假”。
2、区域性出口退/免税试点
服务出口退免税是敏感工程,一步到位全面试行出口退税、减免税或保税,风险较大。稳妥起见,可借鉴货物出口发展过程中,以行业出口退税为主、辅以特定区域的保税与退免税的做法,考虑在一些条件比较好的特殊区域先进行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或减免税试点。初步考虑沿海服务贸易较发达的城市,如上海、北京等;如整个城市试点依然有困难,可进一步考虑把试点区域限定于海关、外汇、贸易等管理和监测相对较容易、且服务贸易已有一定基础的特殊监管区,如上海综合保税区。
(二)对重点服务贸易企业实行差额营业税制,扩大服务贸易出口免营业税范围
当前,我国已经对旅游、国际航运、会展、广告、人力资源代理等部分行业的部分业务实施差额营业税制度,即在原有税制基础上将计税依据由营业收入变为营业收入减去为提供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支出的余额。差额营业税作为中期过渡的税制改革方案,也为服务业引进增值税取代营业税,与制造业税制进行衔接,并最终纳入统一的国家税收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可进一步扩大重点领域差额营业税适用范围。尤其是对目前服务业中营业税重复征收矛盾比较突出且服务出口潜力大的重点行业,如金融、物流、咨询和文化贸易等行业应尽快做好按差额征收营业税及出口退免税的工作。
(三)全面实行增值税,对服务贸易企业实行服务出口退税
长期来看,逐步扩大增值税适用范围,使之取代营业税,是消除服务业企业重复征税等问题的根本途径。与此相应,服务贸易出口退税也可借鉴货物贸易出口退税办法,以正列举方式,规定出口退税的具体行业、具体退税率;并最终实现与国际接轨,推广实行目的地/消费者征税原则,从制度上彻底地、自动地、全额地实现出口零税率。对部分特殊行业(如资源类行业),如保留了生产地/生产者征税原则,那么,其出口时是否退税、退多少税,需以正列表方式列出。
四、提请关注的几点事项
(一)关于服务贸易退/免税行业列表的制定
在政策性优惠为主的阶段,应借鉴货物贸易出口退税的经验,对优惠行业、每个行业的具体优惠退/免税率以正列表方式列出,并定期对该列表进行调整。统筹考虑、试点推进、分步实施。建议作为第一批出口退/免税试点的行业及相关协调机构间表。
(二)关于服务贸易退/免税试点区域的选择
选择试点区域的时候,由于各地服务业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应在市场经济起步较早、监管体系比较完善、服务贸易优势显著的地区和区域“先行先试”重点培育,比如上海市或上海综合保税区;优化管理方式,以过去将货物作为监管对象转向以服务进出口的当事人经营状况、合同与资金流向的一致性、诚信记录和守法状况等为主,实现出口信息化管理和集约化管理;健全法制,我国设立保税区至今,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约有50部,但立法层次不高,很多政策仅在本保税区内才有效,全国15个保税区自定的管理办法容易产生冲突。可借鉴国外自由贸易区先立法、后设区的经验,让法制建设先行,保障制度创新。当前应加快制定并不断完善适应服务贸易出口退/免税的法律法规;税务、海关、工商、商务主管部门等需要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落实保税区现有政策,货物或服务出口至外高桥保税区就可办理出口退/免税,真正实现“境内关外”。
(三)关于出口退/免税与服务业税制改革的配套问题
服务贸易出口退/免税改革的最终方向是与国际接轨,全面推行增值税并贯彻目的地/消费者征税原则,自动实现出口零税率。但一步到位将服务业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短期内难度较大,可先保留营业税制,对现有营业税制进行改革和完善。每年对部分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出口营业税降低0.5-1个百分点,部分行业出口实行营业税减半征收或减半退税等。对免税,其他行业按标准税率征税。
将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时,可根据服务业不同的类型,在税法中新设一档增值税税率;建议对服务业企业统一征收消费型的增值税,计税范围为实际取得的服务业收入。考虑到服务业企业的增值税可抵扣范围较小,建议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低于目前制造业的增值税率(17%),更接近目前营业税税率水平。
(四)关于服务贸易出口退/免税改革和地区经济发展关系问题
扩大实施服务贸易出口退/免税、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不但对财政收入有影响,同时也对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有影响。其较发达地区服务业相对发达,营业税占流转税比重相对较高。较落后地区服务业相对落后,营业税占流转税比重相对较低。服务出口地、企业注册地、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时候,谁来负担退税,免掉在哪里缴纳的税收,必将影响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利益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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