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至17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联合举办的2011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正如火如荼地开展。
中国始终不遗余力地推行节能减排、技术更新政策。
中国是否还需要碳税?它应在经济可持续发展过程中扮演什么角色?如何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经验?
税收本身具有筹集财政资金,调节经济和反馈监督等作用。对于正在拟定的碳税来讲,它应更侧重于对经济发展的调节与反馈监督,将在新的经济发展进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它可以成为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要素之一。
上世纪90年代北欧诸国先后实施碳税,减排效果明显。1992年丹麦率先对家庭和企业同时征收碳税,目的是刺激能源节约和能源结构调整,计税基础是燃料燃烧时的二氧化碳量。随后,世界各国政府先后对开征碳税后产生的效果做了评价。对丹麦碳税实施效果进行的评估显示,截至1997年,企业能源消耗降低了10%。从1980年到2002年间,丹麦能源消耗总量保持稳定,但从能源消耗结构来看,煤和焦炭以及油的消耗比重逐步降低,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逐步增加。从能源使用比重来看,揭示了税收对能源结构调整的积极影响。引自丹麦能源署发布的数据,丹麦整个能源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呈现减少态势,从1990年的5270万吨减少到2005年的4940万吨。而生产每度电排放的二氧化碳则由1990年的937克减少到2005年的517克。
中国在制定碳税政策时可以借鉴丹麦等国的做法,结合本国情况制定一套实用性强的碳税制度,尤其在税率、征税对象、税收循环与优惠减免方面都是中国碳税政策应该顾及和考虑的要素。
碳税税率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减排总量与财政收入的稳定,同时影响产业结构的调整。由于不会给企业带来过大的负担,低税率可以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但对排放总量的控制效果不会十分明显,而高税率的影响恰恰与其相反。另外,税制的类别对正在转型中的产业结构调整具有深远的影响。虽然单一税制可以简单地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但它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不利于明确中央政府的政策导向。对于不同的部门、产品与使用者,应设置不同的税率。
在碳税征收对象方面,总体规划应平衡“上游”的能源市场和“下游”的生产与服务行业与终端消费者的利益关系。若仅仅对上游企业征税,在大宗货品交易机制下,价格信息不会准确地传递给下游企业,对最终碳排放的影响不大。很显然,“下游”企业应成为关注的重点,例如高耗能低附加值的制造业,铁路、航空运输业等,同时要注意精简税费配置,避免重复征税,无需加重企业总体赋税压力。
在碳税收入的内部循环阶段,国家可以将其取代原有不合理的税种,从而优化总体税收种类的配置,所缴税款主要用于提高一次能源使用效率和促进行业间的公平竞争。总的来说,政策制定者现阶段可以考虑以下两种税收循环方式。
其一,由于我国总体工业基础仍旧比较薄弱,重点耗能企业仍存在能效改善的潜力。来自哪个产业的碳税收入以降低雇主的社保款额、增发福利津贴、建立企业能效基金等形式转移支付给该产业内部工作人员及消费者,这样可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其二,碳税收入还可以帮助家庭和商业减少他们的直接支付。碳税最终循环到家庭可以适当地通过直接降低个人所得税率或是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等方式实现。在商业循环的过程中,表现为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以增强商业企业的竞争力。最后,高排碳垄断行业中存在很多低效能与不公平竞争等问题,碳税政策应该首先予以关注,向其征税不仅可以规范企业的生态运营模式,而且可以作为一种融资的手段直接补贴给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行业等朝阳产业从而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
由于碳税制度主要用于鼓励企业清洁生产,提高能效,北欧各国通常向所征收企业实施最为宽松的退税与减免政策。碳税减免政策可以帮助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保持自身产品或服务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可以维系个别地区或多区域内的公平竞争。对高排碳的工业企业的减免税应该充分注意到对企业自身的影响,在不超过规定的排放量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税收减免措施,超出部分采取分段税制,不应让碳税成为该类企业的主要负担。为维持整体经济运营成本,对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原材料产业可以适当免税。
中国现行税制还不能从根本上配合与支持成体系的环境保护活动,税种仅局限在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少数几个,尚不能形成一个以节能环保为目标综合的税收体系。从短期看,碳税的实施可以辅助国家相关政策的执行;规范企业低碳健康地发展,碳税的转移支付作用可以间接地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同时为受惠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在短期充当调整经济产业结构的催化剂。
从长期上看,碳税政策必须成为税法框架下调节新型循环经济发展的主力因素。到2020年前后,中国的碳监测、碳捕获技术应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更加与世界接轨,也就更加便利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通过税收法制手段对高排碳行业进行公平客观的调整。但这也必定取决于一个以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为目标,各税制要素相互协调和制约、相对独立的税收体系的形成。因此,我国应该立足当下,用长远发展的眼光,精心设计当前可行的碳税政策,以符合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大政方针,从而推动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最终建立。(作者单位: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国际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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