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河丹堤业主黄先生认为,邻居在房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导致阳光大量反射到自己家中,使人头晕目眩,身心烦躁,为此,他以“光污染”为由,将邻居一家和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87万元。昨日,这起邻里纠纷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太阳能热水器造成“光污染”?
2007年9月入伙星河丹堤的黄先生称,他装修新居时发现了一个意外的情况:从2008年8月以来,和自己相邻的陈先生家楼顶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照射到太阳能设备上的阳光大量反射到了自家一至三楼房间内,使人头晕目眩,身心烦躁。黄先生和邻居陈先生一家进行了多次交涉,也向管理处多次投诉,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黄先生认为,邻居陈先生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造成了“光污染”,而物业公司也放任了对方的行为。为此,他将陈先生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拆除陈先生家楼顶太阳能设备,同时赔偿其损失2.87万元。
“光污染”无标准可言?
一审开庭时,陈先生称,他们所安装的太阳能设备不仅是合法产品,还是利用绿色能源的合法行为。何况黄先生称“头晕目眩”完全是自身判断,不能证明与太阳能热水器反射有关。物业公司则认为,其在当事方发生纠纷时已做了大量协调工作,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因为涉及“光污染”问题,也给法院出了一道难题。宝安法院认为,此案争议焦点是“陈先生家安装使用的太阳能热水器是否造成光污染?是否影响到了黄先生家?”
为此,在去年10月,宝安法院特意向宝安区环保局发函咨询“光污染”标准。区环保局复函称:“目前国家尚无专项反射光造成环境污染的相关标准,建议可参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同年11月5日下午3时30分许,宝安法院又组织当事各方到现场勘察,但勘察时未见明显的反射。
业主索赔一审败诉
法院认为,陈先生家的热水器玻璃真空管可能存在反光现象,但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有关光污染的规定,陈先生安装使用的太阳能造成的反射光是否达到光污染标准,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定论。而经现场勘察,当时时段也未见明显反射光。所以,黄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环境质量因热水器反射光出现较大下降。同时,黄先生也不能证明物业管理方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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