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将出
王晓明
在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实施半个月后,一系列旨在落实该项法规增补项目的细则和新规在企业热切的期盼中呼之欲出。
4月15日,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副主任任东明表示,与《可再生能源法》相关的《可再生能源并网配额管理办法》和《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两项细则的草案都已起草完毕,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有望于近期推出。
在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细则的制定过程中,制约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痼疾再次暴露:一直限制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发电并网瓶颈和多个部门交叉管理的问题在细则的修订中再次出现,成为细则出台的最大制约。
而众多可再生能源企业所最为关注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定价机制的制定,按照业内专家的说法,现在仍然“没人能说得清楚”。
配额制剑指电网企业
《可再生能源法》的修订案于2009年12月26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在正式实施半个月之后,众多可再生能源相关企业的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时候均表示,由于具体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因此暂时对业内没有明显的影响。
而企业对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的期盼则溢于言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上网问题既然已经立法了,4月1日开始实施了,那什么时候才能解决呢?”光伏薄膜生产商、强生集团董事长沙晓林向本报记者表示。
据任东明透露,目前各项实施细则都在制定当中,其中,《可再生能源并网配额管理办法》目前草稿已经起草完毕,已经上报能源局,做进一步的修改,近期可望出台。
在《可再生能源法》的修订中,争议较大的一条,即原有的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全额”和“保障性”即引来争议,专家认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本是强化有关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的责任和义务,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场和产业的重要手段。
但是,现行的可再生能源法虽然规定了全额收购制度,但主要通过在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履行并网协议来解决。当本地电网难以消化更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或已经达到饱和时,全额收购将成为一句空话,无法履行。
这也是造成可再生能源企业面临发电并网瓶颈,众多风电、光伏企业发电无法送出,导致机器闲置的症结所在。
据任东明介绍,在目前上交能源局的《可再生能源并网配额管理办法》草稿中,将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配额指标来约束电网企业,考虑以实际的发电量为基准,规定义务承担者在其全部电量的总量中,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固定比例或者固定数量。
这一比例在《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针对大的发电企业为1%-3%,而针对权益发电量超过500万千瓦的电厂,则要求达到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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