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行、财政部、商务部、银监会等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
通知明确,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省(自治区)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范围,从毗邻国家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至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
央行在2009年7月启动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并从2010年6月将试点扩大到北京等20个省(市、自治区)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序进行,企业和银行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需求不断增长。2011年上半年,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9575.7亿元,同比增长13.3倍。从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的实际运行来看,香港是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主要来源。2010年,香港办理的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额合计3692亿元,占中国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总额的73%。
值得关注的是,近期官方对“人民币国际化”的字眼涉及甚少,取而代之的是“人民币跨境使用”。央行行长周小川曾明确表示,央行对“人民币国际化”的表述采取“慎重”态度,而提出“人民币跨境使用”。央行从政策上解除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障碍,而发展主要靠市场的推动。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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