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河北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更加强化节能减排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小型冶金矿产品开采企业及无资源保障的小型选矿企业进行治理整顿或者整合重组,淘汰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损害和污染生态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矿、选矿工艺和设备。冶金矿产品开采单位申领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时,提交的材料中必须有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矿山环境治理规范的环境治理方案,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批准文件。
按照该《规定》,因冶金矿产品生产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按不低于实际损失的原则予以赔偿。
该《规定》要求,从事冶金矿产品经营活动,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冶金矿产品经营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备案。违反本《规定》且在规定期限内未纠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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