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焦化项目(3.2米及以上捣固焦项目除外),于2010年底前拆除设施予以淘汰;凡按规定应淘汰至今未淘汰的项目,必须于2010年底前一律拆除设施予以淘汰;已批准进行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对象按要求立即关停拆除;对列入淘汰名单的项目,按照山西省对焦化行业实施专项清理整顿决定中的“五停”措施执行;未能按期关闭的焦化项目,不再享受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和山西省补偿资金,符合产能交易条件的焦化项目,其产能也不得再进行市场交易;各市要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确保任务完成。
此次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涉及33家企业、767万吨产能,可减少烟尘排放量7670吨/年和二氧化硫排放量19471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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