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胶囊”事件曝光之后,一些明星代言医药广告的现象再度引发热议。广告和法律界人士指出,在世界上明星代言医药广告都非常敏感、谨慎,我国亦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限制,但应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和社会监督机制,为明星代言医药广告上一道“紧箍咒”。
的确如报道所言,很多国家较少听到药品代言的争议和问题,以笔者居住的加拿大为例,在公共场合基本看不见商业性药品广告,更不用说代言了。
许多人都会指出,这是因为加拿大对医药广告管理严格,对明星药品代言有这样那样的规定和限制。的确,在加拿大,给一种健康产品乃至食品代言并非易事,必须有确切材料证明,代言者本身规律性使用这种产品,并从这种产品的重要功能上获益,否则就可能涉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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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并非问题的全部,甚至,不是主要原因。
事实上加拿大非处方药的种类和覆盖面很狭窄,患者所能自由购买的非处方药,不过是碘酒、酵母片、创可贴一类,诸如感冒药、退烧药、抗过敏药物这类在中国多属于非处方药的口服剂,在加拿大都是处方药范畴。
而在加拿大,处方药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这类药在药房并不开架出售,而只能凭医生开出的处方到柜台购买。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药厂花钱做商业广告、请明星代言就变得毫无意义:吃什么药的决定权在医生,卖什么药的决定权在药方,而允许什么药上市的决定权在联邦卫生部下属健康产品与食品部所属“治疗产品委员会”(TPD)。至于商业广告的主要受众——普通患者,他们吃什么药、吃哪家的药,都不能自己做主,对他们打广告岂不是缘木求鱼?
“是药三分毒”,看病吃药,原本就是个专业性很强的活计,交由患者自己选择,事实上是不妥当、有危险的,而商业性药品广告和明星药品代言,正对准了这个“让业余人士定夺专业问题”的空子,并利用这个空子获得利益和机会。事实证明,让通常并不懂得病理、毒理和药理学的普通患者自主选择常用药,本身就是件不甚符合科学规律的事,而商业性广告和明星代言的泛滥,更凸显了这种做法的局限性和危险性。
在当前药品市场混乱、明星代言引发诸多争议的背景下,简单呼吁厂家和代言者的“道德感”显然苍白无力,单方面加强对药品广告和药品代言的管理,恐也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借鉴国外有益经验,适当缩小非处方药范畴,让医生、药房等专业机构而非普通患者选择药物,同时效仿加拿大《专利药管理条例》,加强药品准入制度和价格管理制度的建设,并逐步向“医药分家”的医改目标靠拢,唯如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陶短房(学者)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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