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Web报道】6月7日消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获得电信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在电信主管部门备案。
《办法》称,所称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是指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服务,包括通常所称的论坛、博客、微博客等。
《办法》还规定,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及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须经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许可。
此外,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等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出售、篡改、故意泄露或违法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办法》施行之时起,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曾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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