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Web编辑推荐: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条例》的基础上着重加强了对“避风港原则”的限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了行为的边界,可圈可点。例如,对“明知和应知”进行了细化,比如法官可以根据“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因传播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直接获利情况”等,来判断是否“明知和应知”。司法解释的这些规定,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强自律,保障著作权,将起到促进作用。
但是,在实现各方面利益平衡,特别是限制“避风港原则”方面,司法解释仍然有改进的空间。比如,司法解释应当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出明确界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区分“违法性审查”和“真实性审查”义务,对批评时政、时事新闻和普通知识,则只要求网络平台提供者进行“违法性审查”,即只要没有侵犯他人名誉与隐私、没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即使网民上传了侵权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是侵权的情形下,才承担责任。而如果网民上传的是文学、艺术、科技、学术等作品,应当要求网络提供者进行“真实性审查”,即上传的网民必须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版权证明等等,否则,发生侵权纠纷,网络提供者不能提供上传者真实资料的,视为未尽审查责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还应当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司法调查义务,当出现纠纷后,网络服务提供者须协助权利人或者执法、司法机关,提供涉嫌直接侵权人的必要信息等。杨涛(江西 检察官)
原文详情:《网络服务“避风港原则”尚有改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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