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Web编辑推荐:工信部《指南》里的这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特定、明确和合理的目的,用完要删除。
只是《指南》不见得有法律效力,实现这样一条,更多的要靠自觉。如果真想有所限制,则必须要有法律条文来解决:在什么情况下,什么样的机构可以索取个人信息,可以索取怎样的个人信息。如果个人拒绝透露个人信息导致利益受损,应该怎样认定责任,等等。
《指南》还将个人信息分为“一般”和“敏感”两类,“一般”信息主体可以“默许同意”使用,不反对即有效;“敏感”信息则必须“明示同意”。现在还无法获知分类采取的是什么原则,但人们知道的是,即便是获取了身份证号、手机号、QQ号这样的“一般”信息,都有可能引发小广告轰炸甚至诈骗,引发网络密码被窃,那么“默许同意”真的是可取的吗?是否应该有更严格的限制,规定任何信息的获取,特别是一些商家或机构索取证件复印件,都要有主体的签字和用途说明?
其实,对个人信息有再多的保护,都不一定能完全奏效,就好比一个人把钱包捂得多严实,都未必能完全杜绝丢钱。原因就是,有人在想尽办法获取个人信息用以牟利。
所以,在保护个人信息这件事情上,还真应该来点“本末倒置”,一方面有《指南》,还要有比《指南》更严格的法律,来规范人们获取信息的行为,源头要清爽;另一方面,重点仍旧该在打击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利益链上,特别是打击那些利益链的末端,让那些建立在盗取个人信息基础上的生意做不成。“尾巴”才是重点。
原文详情:《信息时报评论:信息保护《指南》尚未止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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