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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商标案终审文字直播(滚动)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2/29/2012 12:55:24   来源:TechWeb.com.cn

  今日上午9:00,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进行二审,以下为文字直播:

  12:17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下午2点30分准时继续庭审。

  12:16 上诉人:根据银行间框架协议中的一个条款,深圳唯冠的资金往来应该进入中国银行某资金监管账户,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深圳唯冠要求由台湾唯冠来签订协议,并将款项汇入台湾唯冠的账户,以逃避资金监管。

  12:13 上诉人:第四封邮件,关于银行间框架协议,真实性认可,没有关联性,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刚好相反,没有一条内容限制深圳唯冠经营,相反是鼓励进行交易的。该证据恰好证明深圳唯冠出售iPad商标是合法的经营行为。

  12:10 上诉人:第三份邮件,由于深圳唯冠将谈判事项转移给台湾唯冠,就发生了公证认证。唯冠集团指向了由台湾唯冠签订书面合同,深圳唯冠不在台湾,根据合同相对性,合同就不能出现深圳唯冠的名字。

  12:09 上诉人:第二份邮件,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邮件表示的意思很清楚,IP公司的代表知道也意识到深圳唯冠与其洽谈,也是以唯冠集团口气来洽谈的,IP公司以为唯冠集团在深圳,所以才说要到深圳来签订。被上诉人的邮件回复不用来深圳,要到台湾。

  12:04 上诉人:上诉人要求得到唯冠集团给予的授权人,代表唯冠集团来签协议。附件中的唯冠电子是模糊概念,在05年苹果和唯冠公司就IPOD在欧盟有过纠纷,所以上诉人是从英国开始,邮件表达的内容非常清楚。在一审中袁辉在邮件中回复,称唯冠电子和台湾唯冠是同一家公司。

  12:01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第一,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也确认,但是需要证明的目的不予认可。对方认为该邮件要证明苹果一方要签的是有指向性的合同,实际上本邮件中的唯冠是泛指,唯冠的含义指向为唯冠集团,被上诉人要证明的内容和邮件要表达的意思是不一致的。

  11:54 被上诉人:第六份证据是邮件,说明麦世宏在签订2009年12月23日协议的会上已经当着苹果公司聘请的台湾律师及公证人的面,告知其没有权限转让IPAD中国商标,但是苹果公司仍然坚持要求转让。

  11:52 被上诉人:同时我方还提供相关的背景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通知书等,主要说明双方各自的股东是不同的,深圳唯冠的股东是唯冠实业有限公司,台湾唯冠的股东是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一家公司。

  11:50 被上诉人:第五份证据是麦世宏先生在台湾唯冠的相关档案记载,以及麦世宏的缴税和退保表、员工劳保明细表,麦世宏的入职时间是2007年11月26日,用于证明麦世宏是台湾唯冠的员工,一直持续到2010年6月份。

  11:48 被上诉人:债权银行间的框架协议,这份证据来源于唯冠科技的8家债权银行,在有关政府部门的协调下,帮助深圳唯冠走出金融海啸,同时对资产进行监控。所谓的和深圳唯冠转让商标的问题,都是需要提前向债权人报告并沟通才可以决策的事情,深圳唯冠并没有决策转让,也没有报告。

  11:45 被上诉人:第三份证据是2009年12月15日23:21的邮件,IP公司发给袁辉的邮件,强调麦世宏的授权,第三方律师和公证人都是由IP公司自己找来的,会议安排十分周到,主体十分明确。

  11:44 被上诉人:第二份证据是2009年12月15日4:37的邮件,IP公司发给袁辉的邮件,说明当时由台湾唯冠的麦世宏负责协议,且上诉人也知道麦世宏经常在深圳,但是不论在哪里,都无法否定麦世宏是以台湾唯冠的身份来签订协议的。

  11:41 被上诉人:第一份证据是2009年11月10日17:35的邮件,“我方(IP)律师已经准备了一份简单的协议”、“请由唯冠的授权人签署”。这说明协议是IP公司准备的,IP公司明确要求由授权人签署,以书面协议为准,洽谈中的口头、书面内容均不作为依据。

  11:38 审判长:下面由被上诉人就提交的证据来源和证明内容向法庭陈述。

  11:37 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提交的香港法院禁制令,对方多次说的法官判决认为唯冠全体构成合谋是在法院的论述部分,第7页、第8页、第33条,这个只是法庭的一个记录,记录最后显示“深圳唯冠缺席”。

  11:35 被上诉人:由于深圳唯冠特殊的财务状况,这个公司体现的更多是债权人的权益。上诉人提供的所谓的材料是在2011年3月期间,杨荣山由于自己个人财务问题,于2010年8月后已经辞去了唯冠国际董事会主席职务。对方的材料深圳唯冠不认可,直到今天之前我们去核实都没有得到类似的信息。

  11:31 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提交的相关邮件和附件,我们要求上诉人出示原件,没有原件我们不予认可真实性。合法性问题,在深圳中院一审、广东高院二审行使司法主权的情况下,上诉人拿出境外不一定具有影响力的判决是在干扰中国的司法活动。

  11:29 被上诉人:首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今天苹果一方展示的证据不属于新发现的证据,因此我们不同意质证。但鉴于合议庭对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作出决定,我们仍发表相关意见。对方提交的香港法院的证据是发生在另一种诉讼框架下,境外法院的材料拿到中国法院使用是没有依据的。

  11:26 上诉人:第九份证据是台湾唯冠的注册信息,显示台湾唯冠的法定代表人是杨荣山,10年3月时杨荣山是台湾唯冠的法定代表人。本次交易时段中杨荣山也是台湾唯冠法定代表人。

  11:03 上诉人:第一份证据是Tim Lo卢嘉豪在香港法院的证词,证明英国唯冠将iPad商标转让谈判移交深圳唯冠。作证的是被上诉人的员工,其证词可以代表被上诉人的意思。在卢嘉豪的心目中,唯冠集团的总部在深圳。8月27日的邮件中可以看出,唯冠当时就知道购买商标的人是苹果公司。10:56 审判长:下面进行新证据的质证。

  10:56 被上诉人:电子邮件要求你对商标权属查询进行确认,附件中涉及中国商标的权属查询结果是否是你发的?证:不是我发的。被:这份邮件的附件中的商标查询结果是否是你发的?证:这个邮件和附件是我发的,但不是我调查,是苹果提供。 被:这个附件是苹果公司提供给你的吗? 证:是的

  10:54 被上诉人:最近一次苹果公司或关联公司委托你调查iPad商标是什么时候?证:09年初和中季,我们做了英文报告。不是关于归属,而是关于使用。被:我手上的证据是09年12月8日你用假名字JONATHAN发给袁辉的邮件,请你过目。证:是我发的。被:附件是否是你发的?证:是的。

  10:54 被上诉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的话,会不会委托当地商标代理机构协助你调查?证人:一般情况会与机构进行合作调查,本案中我们没有请翻译调查。被:有没有懂中文的员工?证:有。

  10:50 被上诉人:对中国的iPad商标是如何进行调查的?证:我们的调查分为两个部分,查看公共部分,包括书面及互联网材料,前期对成员进行咨询,看有没有生产及销售产品。被:对有关国家商标注册网站进行查询?证:一般都会。

  10:48 被上诉人:是哪一家唯冠还是全世界的唯冠?证:当时的调查应当是是唯冠任何一个成员。被:是否包括台湾唯冠及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证:不太记得这些细节。被:第一次调查大概用了多长时间,什么时候提交的报告?证:这样的调查需要两周的时间。05年初提交的报告

  10:46被上诉人:第一次接受苹果公司或关联公司进行iPad商标知识产权调查是什么时候?证人:我公司是受苹果公司委托对唯冠iPad商标进行一系列调查,开始是在05年。

  10:46 被上诉人:您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有多久?有没有获得什么资格? 证人:从事IP行业12年,在英国没有特别要求拥有什么资格。同时在此前,我在英国是有执业资格的知识产权事务律师。

  10:41 被上诉人另一位代理人要求发问:请问证人,您在香港法庭也做过证,您的专业是什么? 证人:我在我的公司从事知识产权调查和秘密收购。

  10:39 被上诉人:其次,庭审过程中我对邮件的主人身份质疑,明确要求苹果一方提交邮件主人的公民身份证,对方明确的说没有这个人存在,从10年2月持续到10年10月18日都没有申请证人出庭,今天申请证人出庭是直接违反证据规则的。

  10:38 被上诉人:我们对证人出庭有异议。首先,今天证人出庭我们也是现在才得知的,证人出庭没有特别要求应当在一审证据交换前向一审法院报告,按中国民诉证据规则规定,在庭审前十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应当09年2月20前十天申请出庭,对方没有提交这个申请。

  10:35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有何异议请直接向证人询问。

  10:34 上诉人:代表唯冠是指代表唯冠整个集团还其某一家公司?证人:在整个谈判中,我认为唯冠应当代表整个唯冠的利益。上:与袁辉交流有没有通过电话的方式,还是只有邮件的形式?证:我与其交流中发现袁辉英文不是很好,所以都是用邮件。上:你觉得袁辉的英文不是很好?证:是的。

  10:32 上诉人:谁是HUI YUAN,他代表谁? 证人:HUI YUAN来自唯冠集团的法务部,代表唯冠。 上诉人:再确认一下,HUI YUAN代表唯冠,是唯冠法务部的? 证人:是的。

  10:31 上诉人:是否包括在中国注册的两个商标? 证人:是的。11月6日的邮件中,代表唯冠的HUI YUAN接受我方的3.5万英镑的报价。

  10:29 上诉人:您能否将11月2日的邮件演示一下。 证人:11月2日,我发给唯冠的HUI YUAN,当时我回复他,我们同意接受HUI YUAN提出的价格,是关于清单上的所有iPad商标。

  10:27 上诉人:证人,您接触的人是谁呢? 证人:Tim Lo,他是唯冠公司的英国代表。

  10:26证人:我不知道法庭认为哪些邮件是关键的,第一封邮件是我发给唯冠公司代表的,2009年8月18日,那是我第一次书面与唯冠公司接触。 10:25 上诉人:审判长,我们是否可以在法庭上演示几封邮件?审判长:可以。下面由证人现场演示邮件。

  10:24 上诉人:您是否可在电脑上演示一下你当时在协商时的电子邮件?是否可以提供电子邮件的复印件?证人:是的,我在这个电脑上有我的电子邮箱用户。

  10:23 上诉人:在2009年谈判期间,您是否使用了Hargreaves Jonathan这个网名,并通过Yahoo邮箱与对方协商沟通?证人:是的。

  10:21 上诉人:我有四个问题要向证人发问。在2009年8-12月份期间,你是否代表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谈判?证人:是的。

  10:20 证人:我的名字是Graham Michael Robinson,今年41岁,职业是公司的调查员,地址是公司的地址,我在这里为苹果公司和IP公司作证。

  10:19 审判长:现在请证人上庭作证。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对翻译人员不提出回避申请。

  10:17 上诉人:上诉人同意本案权属纠纷适用中国法,不再坚持要求适用香港法。不再坚持追加台湾唯冠为本案共同被告。

  10:17 被上诉人:第七,一审判决是否损害公共利益,苹果公司一审没有提出利益平衡原则,也没有提出任何公共利益问题。苹果公司的侵权导致被上诉人注册并使用了十年的商标无法使用,是一种反向混淆行为,如果苹果公司的该理由成立,那么苹果公司可以使用国内任何一个公司的商标。

  10:16 被上诉人:第六,麦世宏与袁辉是否有转让本案商标。苹果公司称本案构成事实合同,但是一审中苹果公司主张麦世宏是深圳唯冠的代表,苹果公司对麦世宏、袁辉身份的猜测完全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袁辉没有得到深圳唯冠的授权,不代表深圳唯冠。

  10:15 被上诉人:第五,苹果公司在上诉状称本案适用隐名代理,苹果公司一审要求适用表见代理,两个代理是相互抵触,各不相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候到底是否知道台湾唯冠代表深圳唯冠?如果知道就是表见代理,如果不知道就是隐名代理。

  10:14被上诉人:第四,苹果公司在上诉状称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唯冠形成的是事实合同,与台湾唯冠是书面合同,而起诉状第2页,双方邮件只是协商,不存在通过邮件形成事实合同。因此,本案形成的合同只是书面合同这一个合同。10:14 被上诉人:第三,苹果公司在上诉状中称应当依法追加台湾唯冠,而苹果公司在起诉状中只将深圳唯冠列为被告,且没有要求追加。一审在此情况下没有追加符合程序规定。

  10:13 被上诉人:第二,苹果公司上诉称一审排除适用香港法没有依据,而苹果公司一审明确请求依据中国商标法、合同法,苹果公司提出适用香港法,但是深圳唯冠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受合同约束。

  10:12 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另一位代理人提出8点意见。第一,本案管辖问题,苹果公司称在诉讼开始后,苹果公司早在起诉深圳唯冠并保全商标,实际上本案国内先审理,苹果公司重复向香港起诉,违反了国际上禁止挑选法院的原则,是在重复诉讼。

  10:07 被上诉人:在我们的注册商标权确实无疑的情况下,苹果公司在香港、深圳两地同时提起诉讼,在深圳临近开庭的时候又申请延期开庭放,屡次提交了补充证据,2011年9月不顾我方商标直接进入中国市场,由于苹果公司的经济实力,他们在中国知识产权市场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

  10:07 被上诉人:我们的注册商标权从来没有发生过任何动摇,深圳唯冠和苹果一方不存在任何的合同联系,根本也谈不上合同的成立,更谈不上合同生效。

  10:05 被上诉人:杨荣山整个身份的体现只有一处,台北的授权委托书,负责人上加盖了杨荣山的印章,不能因为杨荣山的多重身份,就认为杨荣山在处分多个公司的财产。上诉人主张没有授权书也可以构成表见代理,但是根据司法解释,授权书、印章等都是法律规定的关键要素,本案中一件都没有。

  10:02 被上诉人:无论是袁辉、麦世宏,杨荣山的个人身份并没有影响到苹果公司的判断,1、邮件里面清晰看出苹果公司知道袁辉是深圳唯冠的员工但不是代表深圳唯冠。2、苹果公司知道麦世宏、袁辉在或者在深圳附近工作。3、苹果公司根本不在意谁是负责人,甚至将麦世宏认定为袁辉的老板。

  10:00 被上诉人:关于身份问题,袁辉是深圳唯冠的工作人员,但只是因为英文好承担了一部分工作,不是授权代表,麦世宏是台北的法务处长,在授权书上非常明确,杨荣山的身份在当时确实是担任过这几个机构的负责人,但是现在由于个人财务状况的原因,已经不是台湾唯冠和唯冠国际的负责人。

  9:51 被上诉人:关于分区协议、涉及到中国的商标和协议书,麦世宏是12月23日签署,苹果在2009年12月17日就签署,并且是严格审查的,在伦敦办理的公证。台北唯冠23号签署协议的时候就是由苹果自己联系了伦敦的华人律师见证,并且邀请民间公证人进行了公证。双方的意思表示是非常明确的。

  9:47 被上诉人:如果整个交易过程中发生了过错,过错在哪方?苹果公司精心策划本次交易,苹果公司把这个协议当成了一件大事,而台湾唯冠不过是3.5万英镑的小事,苹果犯了低级错误。买方和卖方把第三方的财产进行交易,这个交易是不可以执行的。苹果开具的汇票,收款人就是台湾唯冠。

  9:44 被上诉人:上诉人在签协议之前就要求麦世宏出示身份,特别强调要台湾唯冠签订的协议书。而且,即使是袁辉发的邮件中间,也特别说明邮件内容都是非官方的,除非有正式文件,邮件内容不具有效力。邮件内容里面,苹果一再要求签署书面协议,专业律师团难道不明白合同只约束签订方吗?

  9:41 被上诉人:上诉人在一开始就要求得到唯冠授权的人签署书面协议,不是不分青红皂白的交易,在最开始,他们和英国、台湾唯冠联系,虽然深圳唯冠的袁辉作为唯冠的联系人与上诉人联系,但是谈论的所有事情都是以台湾唯冠的名义谈论的。邮件的落款、附表都是台湾唯冠的。

  9:39 被上诉人:上诉人一直在强调唯冠集团,是在刻意混淆交易主体的概念。本案买卖的背景是苹果精心组织了一个律师团来购买商标。世界各地的通行原则就是要找准卖主,苹果公司找到台湾唯冠是因为2005年他们和台湾唯冠发生过商标争议。他们在购买商标时已经先入为主。

  9:36 上诉人:iPad自生产出来,已经是苹果公司生产的平板电脑的特有名称,受到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如果涉案商标不归属苹果公司所有的时间,热心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9:35 上诉人:本案是商标可能性纠纷,商标的主要作用就是识别商品来源,在全世界消费者心目中,iPad商标已经与苹果公司绑定在一起,如果法院判决IPAD不归苹果公司所有的话,就会人为切断这种联系,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会损害消费者利益。

  9:35 上诉人:一审认为台湾唯冠没有权利处分深圳唯冠的商标,因此对深圳唯冠不具有约束力是错误的。既然唯冠要卖的是涉及到多个国家、地区的商标,唯冠必然要以集团的形式来完成,台湾唯冠和深圳唯冠在人员职务安排、商标管理等都存在混同,怎么能说深圳唯冠没有授权呢?

  9:30上诉人:麦世宏也具有三重身份,不仅是深圳唯冠的职员,而且同时担任该公司和台湾唯冠的法务部负责人。再次,本案的HUI YUAN,一审判决查无此人,实际上他是深圳唯冠法务部的成员,本案的交易恰恰是通过袁辉的参与完成的。杨荣山、麦世宏、袁辉均无法撇开和深圳唯冠的关系。

  9:26 上诉人:一审判决错误认为参与的所有人不能代表深圳唯冠,首先,杨荣山至少同时具有深圳唯冠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台湾唯冠唯冠负责人,唯冠集团的董事长,总负责人三重身份。一审凭什么说杨荣山只代表台湾唯冠?

  9:25 上诉人:第一,一审判决错误的认为涉案合同只能约束台湾唯冠,不能约束深圳唯冠。实际上,唯冠公司在交易的不同阶段做了不同处理,在初期由英国唯冠参加,后期由深圳唯冠进行,尤其是在谈判最关键的阶段,深圳唯冠与我方发生了近80封电子邮件往来。深圳唯冠的参与是不可或缺的。

  9:23 上诉人认为:本案的纠纷其实是源自再简单不过的事实,被上诉人收到了不当利益的驱动,唯冠的行为带有财务利益驱动的阴谋味道。由于被上诉人拒绝履行合同,使得涉案商标在中国的转让无法进行,上诉人请求iPad在中国的注册商标归上诉人所有。但是一审判决出乎意料,是错误的。

  9:16 审判长:由于本次庭审是二审开庭,对于一审已经查明的事实,不再进行审理。

  9:09 审判长:现在开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上诉人苹果公司、IP公司诉被上诉人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上诉案。现在核对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情况。审判长宣布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诉讼活动。

  9:03 各位网友,现在庭审开始,书记员请诉讼参加人入庭。上诉人:苹果公司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矫鸿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肖才元,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湘辉,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

  以上内容来源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