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与广州金蟾软件研发中心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8月9日一审法院送达的金蟾软件《民事上诉状》,获悉其不服一审判决,已于2011年7月25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索赔700万元。
2010年10月,"易博士"(广州金蟾软件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在北京起诉汉王科技,称汉王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宣称自己的电纸书支持易博士的EBA专用格式,而这并未得到易博士任何使用授权。金蟾软件认为此举涉嫌侵权,要求汉王科技赔偿70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易博士"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汉王科技胜诉。在案件的判决中,法院认为,汉王科技招股文件中对“电子纸智能读写终端”产品性能的描述,只是对待建项目的正常规划,而非对实际已面世产品性能的客观描述,因而对易博士不造成侵权。
以下为汉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诉讼事项的情况介绍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已就本公司与广州金蟾软件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蟾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及其进展事宜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2011年3月18日发布的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4月30日发布的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及2011年7月30日发布的2011年半年度报告。
2011年7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下达(2010)一中民初字第1824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金蟾软件在本案中指控被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主张缺乏基本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对其相关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金蟾软件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六万零八百元,由原告金蟾软件负担。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该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2011年8月9日,公司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金蟾软件《民事上诉状》,获悉其不服一审判决,已于2011年7月25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金蟾软件在《民事上诉状》中提出如下上诉要求:
1、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第18248号民事判决;
2、判令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做出公告以消除虚假宣传所带来的影响,并公开向其赔礼道歉;
3、判令本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700万元;
4、判令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认为,该诉讼事项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预计二审维持原判的可能性较大,故不认为本次公告的诉讼事宜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广州金蟾软件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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