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11年消费者投诉报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新的销售服务投诉热点,一季度全国销售服务投诉同比增长了14.6%。人民网传媒频道根据网络购物投诉热点进行的调查显示,(调查页面)以低价为主要竞争手段的网络销售服务,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互不照面的情况下,服务的滞后、监管的缺乏容易被一些不讲诚信甚至不法经营者所滥用,不少消费者不仅没有得到应得的物品、应得的服务、应得的乐趣,相反,合法权益还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近期,以打折出售网络购物礼品卡为销售噱头的佳品网(http://www.vipstore.com/)就被有关法律界人士指出,其所销售的网络购物礼品卡涉嫌侵害消费者正当权益。佳品网推出的电子礼品卡规定(http://www.vipstore.com/html/help_zh.html?id=help_ecard#ecard):
“礼品卡有效期通常为激活后一年。不得兑换现金;礼品卡一旦绑定账户后,只能供“绑定账户”使用,不能跨账户使用。礼品卡售出后,不退不换“。即消费者一旦购买了佳品网的电子礼品卡后,在1年之内必须使用完,且不能充值,也不能提取现金,更不能退。
据此,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兴剑律师表示,佳品网的电子礼品卡销售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侵害消费者正当权益。张兴剑律师指出:该礼品卡作为预付款消费的一种方式,就其实质来说,其实就是商业预付卡的一种形式。作为一种促销方式,不应限制消费者的权利,不应由商家单方设立不公平的交易规则。根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张兴剑律师认为,佳品网礼品卡使用条款中存在诸多不公平的限制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比如,就其有效期限的规定来说,就是对消费者权利的限制,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对此还作出了具体规定,“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显然,该礼品卡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
人民网记者就佳品网礼品卡有关涉嫌霸王条款询问佳品网客服中心,其工作人员坚称礼品卡的使用条款就是公司规定,消费者无权质询,并一再声称“你不满意可以去告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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