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产经轻工日化电器通讯仪器机械冶金矿产建筑建材石油化工食品医药电子电工能源电力交通运输农业环保图片手机版
当前位置:中国市场调查网>产业>科技>  正文

三联商标权之争终有定论 所有权归三联集团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6/24/2011 08:19:02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尚希发 自北京

  历时两年之久的“三联”商标权之争终于尘埃落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三联商社诉三联集团商标纠纷案于昨日(6月23日)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驳回三联商社诉讼请求,认定“三联”商标归三联集团所有。

  这场纷争源于2008年2月国美电器通过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以5.4亿多元拍得三联集团持有三联商社的2700万股股票,取代三联集团成为三联商社第一大股东。此后,围绕“三联”的品牌之争就从未间断。

  据悉,2003年,三联集团战略重组郑百文时,双方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三联集团授权郑百文使用“三联”商标,但有两个“鉴于”前提:1.许可人是“三联”服务商标的商标权人;2.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积极支持被许可人的发展。

  郑百文重组成功后改名为“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在国美收购三联商社之后,三联集团要求“收回”商标。三联集团认为前提条件是“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而国美方面认为,商标使用权是当初上市公司重组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没有商标的话,重组就可能进行不下去。

  2009年,三联商社起诉三联集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联集团立即停止将“三联”商标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的行为,判令三联集团将“三联”商标无偿转让给三联商社。

  对此,三联集团则认为,三联集团是“三联”服务商标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国美电器接管三联商社后接连开店才是真正大搞同业竞争,三联商社继续使用“三联”服务商标已属侵权。

  昨日,在《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得的最终判决结果中,法院审理认为,三联集团与郑百文签署的商标使用合同合法有效,商标使用合同开头“鉴于”条款一明确界定了该合同的商标使用权,“鉴于”条款二明确了合同签订的背景和目的,即三联集团是郑百文的第一大股东。当三联集团失去三联商社第一大股东地位后,本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鉴于”条款二的前提和基础已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被告三联集团将涉案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三联商社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