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1月24日讯(记者王媛 通讯员 安丰文) 17岁的高中生灿阳(化名)因迷恋网络游戏打起了父母钻戒的主意,在未告知父母的情况下将价值9000余元的钻戒以3000元的价格变卖。家长得知后,一口咬定商家是“趁机敲诈”,而商家却以“年满16岁”为挡箭牌拒不担责。
24日,家住四方区的孔女士气愤地告诉记者,她的儿子灿阳今年17岁,正在读高中,特别迷恋打网络游戏,经常去网吧玩网游。由于身上没有太多的零花钱,灿阳为上网、买装备所需要的资金打上了父母钻戒的主意。据孔女士介绍,她和丈夫2008年购买了一对钻戒,当时一对1.9万元,一枚就是9000余元。“他爸爸那枚经常戴着,我嫌戴着做家务不方便,就摘下来放抽屉里了,上周四发现不见了。”孔女士说,发现钻戒不翼而飞时,她一直以为是自己弄丢了,为此还伤心地哭了好几回。后来儿子告诉自己,钻戒是他拿到台东一家首饰店变卖了,卖得了3000元钱。
9000多元的钻戒商家却最终给出了3000元的收购价,“这不是欺负小孩儿吗?”得知这一消息后,孔女士气愤地找商家理论,并提出将3000元现金如数退还,要求商家交出钻戒。但是商家却不同意孔女士提出的要求,理由是灿阳来变卖钻戒时提供不出购买发票,对“价值9000余元”这一事实无法判断,另外“钻戒有瑕疵,根据市场估价也就值3000元”。
但孔女士对这一说法并不认同,她一口咬定商家是看孩子小才伺机“敲诈”。商家表示当事人已经年满16岁了,从法律意义上已经具有了消费自主意识,3000元的价格是双方商定的,他们不该担责。
工商执法人员反复调解,商家始终坚持自己无过错,而孔女士的钻戒也已经被他人购买,无法实现退还,最终调解失败。
“即使年满16岁,如果没有自主劳动能力,在未满18岁之前也是在‘效力待定’范畴的。”对此,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的褚丽娜律师表示,灿阳虽然年满16岁,但仍然是在校学生,不能被视为完全行为能力,商家对于其变卖要求属于无权处分的,其交易效力需要其监护人来确认,“如果打官司的话,即使商家把钻戒转卖了,商家也会被判现金赔偿”。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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