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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著协状告卡拉OK点唱机广州销售商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8/06/2010 09:45:02   来源:南方都市报(广州)

  称点唱机复制《两只蝴蝶》等MTV严重侵权,此案在广东地区尚无判例

  流行歌曲《两只蝴蝶》的音乐电视,不少人都看过,但它的著作权属于谁,可能少有人知道。昨日越秀法院开庭审理了涉及此歌的著作权纠纷,中国音像著作权集团管理协会(简称:音著协)起诉销售点歌机的商家侵权。

  音著协代理人称,音著协拥有包括《两只蝴蝶》等五首音乐电视作品,在电脑伴唱机上的复制权、发行权,但点唱机未经授权就使用了这些作品。被告代理人反驳,作品和音像制品概念不同,音著协是否拥有复制权、发行权有待认定。

  点唱机内的MTV涉嫌侵权

  昨日上午,原告、被告双方均只有代理律师出庭,由于此案在广东地区尚无判例,引起不少媒体关注。

  音著协代理律师表示,今年5月27日、6月4日,音著协工作人员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四马路8号金海印电器广场二层A 6-15档调查发现,该商铺销售的点唱机,里面存在侵害音著协权益的作品。工作人员购买这台点唱机,并索取收据,并前往公证处,进行公证查封。

  在庭上,音著协代理律师出示这台查封的点唱机,并表示,音著协以信托的方式从著作权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鸟人公司)处独家,取得了《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等五首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在电脑伴唱机(卡拉O K设备)领域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在被告销售的点歌机使用了这些作品,音著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除了将销售点唱机的商家列为被告,音著协还连带起诉了金海印电器城管理方、出租方。原告方面共提出四项诉讼请求,包括: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原告管理的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的侵害,不再复制、发行涉案作品;被告在一家当地发行的报纸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万元,调查、起诉费用6千元人民币;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代理律师当即表示,不同意所有的诉求请求。

  网友下载MTV不属于侵权

  对于广州的大型KTV来说,音著协并不陌生。音著协成立后,拟向国内K厅收取版权费,因广州K厅的拒交立场尤为强烈。经过三年的谈判,直到去年7月份,部分广州K厅与音著协达成一个双方可接受的初步协议,交纳版权费的价格由于涉及到商业机密,一直不被外人所知。

  “这次官司与之前的并不一样,之前争议在于播放权,这次是复制权、发行权,是从源头入手。”原告代理律师说。

  昨日,记者问到假如有网友从网上下载一首《两只蝴蝶》的音乐电视,这种是否侵权?原告律师表示,这种不以营利为目的,自己在家中欣赏,属于一种合理行为。但假如在公开场合播放,就属于侵权行为了。

  焦点

  音著协是否拥有复制权、发行权

  原告代理律师首先举证,并出示一盘《两只蝴蝶》音乐电视作品的光碟、以及一份与鸟人公司协定委托授权书等证明材料。“这些可以证明我们拥有涉案这些音乐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

  但被告代理律师表示,音著协只是跟音乐电视的制作方签订了授权协议,但未与光碟上显示的出版方、发行方签订协议,音乐电视属于作品还是音像制品上存在争议,“我们认为涉案的音乐电视属于后者,制作方并不享受完全的著作权。”被告代理律师表示,因此无法证实音著协拥有复制权、发行权。

  原告代理律师立即反驳,制作方在音乐电视的拍摄中,具有独创性,享受完整的著作权。光碟上所显示的出版方、发行方,只目前市场推广上的一种需要。因此,音著协与制作方签订了授权协议,就应享有复制权、发行权。

  是告厂家还是告销售商?

  原告律师表示,被告销售的点歌机未经许可,复制了涉案的音乐电视,就是属于侵权行为。

  被告代理律师当庭表示,作为销售点歌机的商家,并未参与复制、发行的行为,而是在今年4月份向一家生产厂家订货,进货方式是“先付钱,后到货”,因此,买卖点歌机的行为并不是侵权行为。“原告应该向生产厂家提起诉讼,而不是我们。”

  原告律师反驳,由于该点歌机没有标注生产厂家名称、地址,也没有产品合格证书,是没有合法来源的,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因此原告认为该点歌机的音乐电视作品就是被告复制的。加上点歌机播放的音乐电视,效果较差,侵害音著协的权益。

  南都记者 涂峰 通讯员 越法宣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作者:涂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