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导读:清溪公安分局再次接受媒体采访,称图片现炒到,该处是东莞清溪镇清凤公路土桥村的一栋四层楼高的出租屋,一楼无铺位,是居住者出入的楼梯口。事发当日,清溪镇三中派出所在“创平安、迎亚运”专项整治行动中,就是在这里清查出租屋时发现抓获了4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
清溪公安分局办公室的负责人称,这里就是出租屋的所在地,并不是大街,周围也没有什么公共区域,犯罪嫌疑人当时确实是在指认现场,并非游街。据清溪公安分局三中派出所当日值班的副所长黄华庭说,自今年4月起,东莞市公安局“110”就超过四次接到案发地有卖淫嫖娼的报警。
赤脚,是防疑犯呑鞋钉
一名在公安基层战线上工作多年的民警告诉记者,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指认现场时没有穿鞋、手被牵警绳,已经是业界常态,特别是近来相关部门一再下文强调“预防监狱看守所(羁)押期间出现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死亡事件”。多数犯罪嫌疑人在拘留后不准穿鞋,在冬天则穿特定的鞋子,因不少鞋子上可以找得到鞋钉或金属的标识,一旦被犯罪嫌疑人吞下,会出现送院治疗或死亡的事件。而牵绳指认现场,则是一旦犯罪嫌疑人发生逃跑,公安在追捕过程中很难也不敢开枪,如出现犯罪嫌疑人逃脱事件,民警是要承担渎职罪的。这就是为了保险起见指认现场需牵绳的原因。
图片被曝光有“偶然性”
有民警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的图片被曝光,并不是公安部门的错,当地媒体在未经任何处理且未告知公安的前提下发稿,如果说侵犯人权则是将之曝光的当地媒体侵犯了其人权。
清溪公安分局办公室的负责人也称:“该事件‘游街图片’被曝光,确实有很多的偶然性”。记者欲就此事采访被停职民警及当日值班副所长,均被告知“现在没有上级领导的指示,谁也不敢说多一句话了”。
据了解,三中派出所是全国一级公安派出所。事件发生后,当日值班领导被诫勉谈话,经办民警停职一个月,两人均被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王红虹、邓窕玲)
本文导读:清溪公安分局再次接受媒体采访,称图片现炒到,该处是东莞清溪镇清凤公路土桥村的一栋四层楼高的出租屋,一楼无铺位,是居住者出入的楼梯口。事发当日,清溪镇三中派出所在“创平安、迎亚运”专项整治行动中,就是在这里清查出租屋时发现抓获了4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
清溪公安分局办公室的负责人称,这里就是出租屋的所在地,并不是大街,周围也没有什么公共区域,犯罪嫌疑人当时确实是在指认现场,并非游街。据清溪公安分局三中派出所当日值班的副所长黄华庭说,自今年4月起,东莞市公安局“110”就超过四次接到案发地有卖淫嫖娼的报警。
赤脚,是防疑犯呑鞋钉
一名在公安基层战线上工作多年的民警告诉记者,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指认现场时没有穿鞋、手被牵警绳,已经是业界常态,特别是近来相关部门一再下文强调“预防监狱看守所(羁)押期间出现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死亡事件”。多数犯罪嫌疑人在拘留后不准穿鞋,在冬天则穿特定的鞋子,因不少鞋子上可以找得到鞋钉或金属的标识,一旦被犯罪嫌疑人吞下,会出现送院治疗或死亡的事件。而牵绳指认现场,则是一旦犯罪嫌疑人发生逃跑,公安在追捕过程中很难也不敢开枪,如出现犯罪嫌疑人逃脱事件,民警是要承担渎职罪的。这就是为了保险起见指认现场需牵绳的原因。
图片被曝光有“偶然性”
有民警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的图片被曝光,并不是公安部门的错,当地媒体在未经任何处理且未告知公安的前提下发稿,如果说侵犯人权则是将之曝光的当地媒体侵犯了其人权。
清溪公安分局办公室的负责人也称:“该事件‘游街图片’被曝光,确实有很多的偶然性”。记者欲就此事采访被停职民警及当日值班副所长,均被告知“现在没有上级领导的指示,谁也不敢说多一句话了”。
据了解,三中派出所是全国一级公安派出所。事件发生后,当日值班领导被诫勉谈话,经办民警停职一个月,两人均被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王红虹、邓窕玲)
本文导读:清溪公安分局再次接受媒体采访,称图片现场就是出租屋门口,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指认现场时不穿鞋、手被牵警绳,已经是规则中的业界常态。
有很多网友认为清溪镇三中派出所公布涉嫌卖淫女子游街照片的行为有些过分。(2/4张)
评论:驳东莞警方回应“小姐游街”的彪悍解释
红网 2010年07月29日 报道
就在各媒体、网络将“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派出所民警牵卖淫女游街事件”炒得沸沸扬扬后,清溪公安分局再次接受媒体采访,称图片现场就是出租屋门口。记者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指认现场时不穿鞋、手被牵警绳,已经是规则中的业界常态。(7月27日《羊城晚报》)
事件发生后,当日值班领导被诫勉谈话,经办民警停职一个月,两人均被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涉事民警自我感觉挺憋屈的,周围的同事也为他们打抱不平。委屈的理由有三:其一,报道有误,不是“游街”,而是在出租屋前指认现场;其二,指认现场时没有穿鞋、手被牵警绳,已经是业界常态,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安全和不会潜逃;其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被曝光,不是公安的错,而是当地媒体未经处理且未告知公安的前提下发稿,错在当地媒体侵犯人权。
首先,那两个“游街”的小姐根本不是犯罪嫌疑人,因为她们的行为根本不触犯刑律。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才涉嫌犯罪,且这些行为都有严格的界定。而这次涉事的小姐,属于个体式的“一楼一凤”,租个民房就办事了,谈不上组织,且出于自愿,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中没有一条罪名能套用到她们身上,最多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规章。既然不是犯罪,警方就不能口口声声地说“犯罪嫌疑人”。又被抓了个现行,“指认现场”简直多此一举。
为保障小姐人身安全才把手绑起来,不让她们穿鞋的说辞更是荒唐。警察说,不少鞋子上可以找得到鞋钉或金属的标识,一旦被犯罪嫌疑人吞下,会出现送院治疗或死亡的事件……连她们的手都被捆绑了,平常人哪能不用手就把鞋钉吞下的。再说金属标识等小件锐器不单单鞋上有,衣服钮扣、胸针、裤子拉链、皮带扣子……以此类推,全身上下都是利器,那以后要杜绝一切能被吞下的金属锐器,可以“全裸上街”了。在我看来,用警绳捆绑会把手勒出血,大街上赤脚走路难免踩到玻璃钉子,警方这些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式才是真正的安全隐患——手脚都连着动脉,严重大出血是能致命的。
更可恨的是,明明是自己犯了错,还迁怒媒体曝光,反咬一口。实事求是的说,媒体刊发照片时没对小姐的脸马赛克处理是有新闻理念上的瑕疵。既然人们都看见警察把小姐“公示亮相”了,就制止不了别人拍下这一过程啊,警方的行为是过错在先。另外,媒体发稿为啥要提前告知公安呢?基层派出所有什么权力审核记者的稿件呢?就算当地媒体尊重警方发稿前告知,难说这一舆论监督报道就不能问世了,想必警方对这“负面报道”会千方百计的公关。
如此强词夺理、苍白无力的辩解,只能说当地警方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不想从中吸取教训,防止此类侵犯人权的事件重演。“业界常态”并不能证实自己行为合法合理,反而给大家警示,这类侵犯人权的事件还存在,是一种普遍性、习惯性的做法,只是未被曝光而已。应该彻底杜绝一切标榜惯例的行径。
本文导读:清溪公安分局再次接受媒体采访,称图片现场就是出租屋门口,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指认现场时不穿鞋、手被牵警绳,已经是规则中的业界常态。
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派出所抓获涉嫌卖淫女子并公布其照片的行为,很多网友认为过分。(3/4张)
人民时评:绳牵卖淫女游街,违法执法给政府“抹黑”
建 达
人民网 2010年07月23日 报道
广东东莞清溪镇三中派出所抓获涉嫌卖淫女子后,其中一组卖淫女赤脚游街的照片在网上引起热议。人们认为,卖淫女也具有基本人格尊严,执法者并无羞辱她们的权力。笔者以为,违法执法不但严重践踏了现代意义上的人权和人的尊严,也是在给政府“抹黑”。
那些牵着卖淫女示众,或者换一种说法叫“指认现场”的执法人员,除了骨子里那种执法特权、执法威风的惯性之外,还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他们自认为代表正义、代表法律,在给政府维持秩序,他们就是政府的化身。他们的狰狞、他们的暴力、他们的出格,都可以解释成是为了工作。
游街示众、羞辱公民、暴力执法等现象,假如发生在几十年前,都会被认为理所当然。随着国家民主和法治建设的推进,随着人权意识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发展,这些带着专制、落后、野蛮印记的行为,已经逐步成为社会深恶痛绝的毒瘤。国家层面对刑讯逼供的严厉禁止,对收容审查制度的变革,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对人权理念的充分肯定等等,以及社会舆论对诸如野蛮执法、违法执法、偏离尺度的执法等的监督和批评,体现了我们社会的进步和文明。这种文明和进步,是让我们的人民更幸福、更有尊严生活的必要前提。因此,我们,特别是领导机关和执法机关,更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坚定的意志和钢铁的手段,维护三十多年来民主法制建设的宝贵成果,维护来之不易的文明和进步的成果,维护能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幸福的价值观,绝不“护犊子”,绝不让那些披着执法者外衣的“老鼠屎”坏了整个执法队伍“一锅汤”。
从这个意义上说,执法人员确实要给政府的脸上“增光”,不去“抹黑”。如何“增光”?其实就是要模范执行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现代理念制定的制度办事,不去信什么潜规则,更不按潜规则行事。不搞内部规定的和向公众公开的执法尺度“两张皮”。
如果违法执法,不管他们打着多“红”的保护色,不管他们喊着多么响亮的“道德”、“正义”的口号,也不管他们自称出于多么高尚的本意,都是一种忽悠、一种抹黑。这种抹黑,与社会丑恶现象一样毫无高尚、正义可言,也毫无宽容保护之必要。执法违法者对社会的伤害,往往超出人们的想象,而且很难痊愈。因此,对给政府“抹黑”的执法违法者的认识,要上升到一定的高度,要见一个揭露一个,见一个“拍”一个,绝不给他们留下赖以生存的土壤,以免祸害更多。
本文导读:清溪公安分局再次接受媒体采访,称图片现场就是出租屋门口,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指认现场时不穿鞋、手被牵警绳,已经是规则中的业界常态。
有很多网友认为清溪镇三中派出所公布涉嫌卖淫女子游街照片的行为有些过分。(4/4张)
评论:绳牵卖淫女游街,羞辱了谁?
国际在线 2010-07-19 报道
近日,广东东莞警方开展了“创平安、迎亚运”的扫黄行动,其中一组卖淫女赤脚游街的照片在网上引起热议。从相片所见,两名穿着时尚的涉嫌卖淫女,不但赤脚,且戴着手铐,背后还被细绳牵着,像是在指认现场。(《南方日报》7月19日)
这是一个尴尬的新闻,引起了网友们的极大嘘声:很多网友认为清溪镇三中派出所公布涉嫌卖淫女子游街照片的行为有些过分,认为两人还都是年龄不大的孩子,至少应该给她们起码的尊严。
但遗憾的是,这样的见解我们不是第一次见到,而把卖淫女示众的冲动,社会更不是第一次遇见。在去年,郑州警方公布小姐裸照同样引起了争议,有人认为,“这不是在羞辱一个小姐,而是在羞辱我们的社会”。时间在继续,而羞辱同样在继续,有什么比这更让人感到失望呢?是我们的权力者不长进,还是社会氛围使然呢?在笔者看来,很有追究的必要。
如此频繁发生的行为,让笔者想到了纣王对“炮烙之刑”的偏好。纣王发明了一种酷刑,称为炮烙,在铜柱上涂抹膏油,下面燃烧炭火,教犯人赤足在铜柱上走过,滑下去便恰恰跌到火炭上烧死。据传,纣王最喜欢看别人受这种酷刑时挣扎悲号的惨状。从心理的角度来说,难道我们的公权机关也喜欢看到卖淫者“挣扎”的苦状和无力抗争的渺小姿态吗?果真如此的话,这难道不是现代版的“炮烙”吗?如果不是,又何以接二连三出现呢?
尽管卖淫者被公示并不是第一出现在舆论的视野中,尽管每次出现都能产生大大小小的非议,但是,这依旧不能阻止这种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再次出现。因此,反思不能停止。
在古代,将罪犯披枷带锁游街示众是一种常见的方法,但是,在进入文明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当下,不少公权部门对示众情结的迷恋,在笔者看来,除了示众文化遗毒的影响外,更是社会文明倒退的开始。“卖淫女赤脚游街”就是鲜明的例证。现实中,司法部门的公开宣判、将小偷绑树示众、挂牌罚站、将小广告贴满张贴者全身等示众现象,屡见不鲜,无一不是示众逻辑的显现。
应明确,即使那些已经判刑的罪犯,其自身还拥有相当的权利,如隐私权,司法机关不能随便剥夺。反观之下,卖淫女赤脚游街完全可以看作是对文明社会和法治精神的变相羞辱。保护违法者的隐私权是法治化制度文明的重要标志。任何个体都是有尊严的,哪怕是应该受到国家最严厉的刑罚制裁的人,其人格尊严也应得到尊重,正如有关学者所说,任何酷刑或侮辱人格的处罚、任何蓄意使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行为都是反人道的。因为示众的直接目的就是使人被羞辱,这无异于将其驱逐出他所期望获得认同的社会群体,断绝了他们试图重新获得认同的后路,这是相当残忍和无人道的。“卖淫女赤脚游街”正是在这点上失去了任何正当性和合理性。
进一步的追问是,如果试图以示众为手段,来达到增进和维护社会良好秩序和福祉的目的,有两个问题应得到回答,一是示众确实能增进社会秩序,二是其他惩罚方式都不能取得增进社会秩序的效果。常识告诉我们,第二个问题显然是否定的,而对第一个问题的解决必须从行为失范者被羞辱以后就一定不会继续再犯的必然性中获得。不过,经验和理论都难以证明这种现实的可能存在。
法理常识告诉我们,示众并非法定的程序方式,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应警惕“卖淫女赤脚游街”背后的示众逻辑,更要谨防公权部门对示众情结迷恋情绪的蔓延。公权炮制现代版“炮烙之刑”的迷思难道不应引起重视吗? (本文来源:国际在线 )
本文导读:清溪公安分局再次接受媒体采访,称图片现橙涨埃膊肯路⑼ㄖ蟾鞯毓不卦诓榇β粢捂交疃保峋鲋浦褂谓质局诘扔兴鸬笔氯巳烁褡鹧系淖龇ǎ⒐娑ǚ⑸死辔侍猓婪ㄗ凡榈钡毓不亓斓嫉脑鹑巍
事件源于近日网络上热传的一组卖淫女赤脚游街的照片。两名穿着时尚的年轻女性,不但赤脚,而且戴着手铐,被广东省东莞警方牵着“指认现场”。这被警方视为广州亚运会开幕前扫黄行动的阶段性“成果”。
对此,网络媒体纷纷转载。同时,涉嫌卖淫女性的三张照片也在网上流传。尽管有的网站对其面部做了马赛克处理,而有的则未经处理直接在网上发布上述照片,被游街者的衣着、相貌、神情均清晰可见。
从网上反馈看,大多数人反对警方的做法。坊间评论认为,警方作为执法者,应该有起码的法治观念。对卖淫嫖娼等一般违法行为,公开其照片,这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权。很多人则认为,无论卖淫女行为如何定性,都要给人以“起码的尊严”。
违法者也有人权,这本是宪法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但是为何仍有执法者屡屡试图挑战法律,执法犯法?卖淫女游街示众,真的能净化社会风气吗?如此“扫黄”,究竟侮辱了谁?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银河指出,游街示众,侮辱的不仅仅是卖淫女,而是蔑视、侮辱了“法治”和整个司法体系。这样的“教育改造”不但有违人道,而且只会使百姓对执法部门留下滥用私刑、漠视人权的印象。
李银河说,其实强迫卖淫女游街,东莞警方并非“首创”,早在2007年,深圳上沙村就曾发生过让洗头妹当街示众的事情。尽管从法律角度看,警察的确有权而且应当对这些人给予处理,但并没有任何法律给其把制法对象“示众”的权利。
她表示,一些人之所以想到让卖淫女“游街示众”,是因为他们仍然认为“坏人没有人权”,这种“坏人没有人权论”是在向通行的人权理论发起挑战,相当于公然挑衅中国现行宪法和法律。
中国现有法律明确规定,一个人被未被依法审判定罪前,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仍是“犯罪嫌疑人”,享有正常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使最终被判定有罪,也没有任何国家的法律规定可以剥夺人格权。
法律也明确规定:即使是罪犯也享有人格权。具体来说,一个人的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等,即使现有法律程序也不能剥夺。从这个意义上说,强迫卖淫女游街示众,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反而属于违法行为。
李银河认为,在对待卖淫这一问题时,中国不妨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目前,在北欧部分国家,性交易是合法的。而在有些国家,既不认定为合法,也不认定其为非法——中国就是如此。
这一点可能出乎许多人的意料。李银河指出,事实上,中国现行法律中,的确没有规定卖淫行为本身属非法的规定。现行法律只是规定,只有卖淫活动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也就是二者的媒介 (强迫、引诱、容留他人卖淫者) 才会受到《刑法》制裁。
除了《刑法》,目前中国关于卖淫处罚的唯一“规定”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该条款要求处罚卖淫行为。也就是说,仅就《刑法》而言,卖淫在中国是“合法”的,或者说,充其量只能算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据李银河介绍,到目前为止,中国对妓女一般不采用判处自由刑的办法,惩罚办法只采用了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和罚款三种。
其中,劳动教养制度纯属中国特色,它收容的是没有违法、不够判刑条件的人,它对被教养者的处罚也不像对违法判刑者的处罚那么严重。惩罚卖淫者就是劳动教养制度最适合的用场——被教养者没有触犯法律,但是又要略加薄惩。
然而,把没有犯罪、没有判刑的人拘禁在一个地方,剥夺其自由,这违反了宪法关于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条款。在这里,作为行政法规的治安处罚规定 (而不是《刑法》)与《宪法》实际上是冲突的。出路在于,要么修改治安规定,要么修改《宪法》。
她指出,“警匪一家”曾是对旧社会的一种讽刺,但在现实中也时有发生。近年来,据媒体披露,常有一些黑社会保护伞“落马”。其中就不乏控制众多卖淫人员的“红顶淫媒”。他们借着强硬的背景,对非法乃至犯罪行为提供有偿庇护。
李银河警告,简单地处罚并侮辱卖淫者,非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反而会使社会问题复杂化,矛盾更加激化。事实上,卖淫具有复杂的经济社会动因,简单地打击并非良策,现实中甚至这种“严打”可能变为有权者谋求不当利益的筹码。-
(财新记者 刘志洁 采写)
本文导读:清溪公安分局再次接受媒体采访,称图片现场就是出租屋门口,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指认现场时不穿鞋、手被牵警绳,已经是规则中的业界常态。
公安部禁止各地让卖淫嫖娼者游街示众侵犯人权
大河网-大河报 李红 2010年07月26日 报道
公安部通知指出,各地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努力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近日,广东东莞警方开展了“创平安、迎亚运”的扫黄行动,其中一组卖淫女赤脚游街的照片在网上引起热议。从相片所见,两名穿着时尚的涉嫌卖淫女,不但赤脚,且戴着手铐,背后还被绳子牵着,像是在指认现场。
武汉实名曝光嫖娼卖淫人员,大街小巷贴告示。长江商报 记者 宋荣成 实习生 傅坚 摄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日前,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省公安厅已向全省转发,并规定发生此类问题,将予以通报,并依法追查当地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今年6月22日,公安部部署在全国开展重点打击整治行动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开展对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行动,力度较大。从全国情况看,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是,打击行动中,个别地方公安机关不注重执法方式、方法。近日,广东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派出所将抓获涉嫌卖淫妇女戴着手铐、绳牵、赤脚站街照片在媒体上公布;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洪山街派出所贴出公告,公布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姓名、年龄和处罚措施。有关媒体分别对上述情况予以曝光,多家网站予以转载,在社会上引起高度关注,广大群众对公安机关的做法提出了质疑。
广东、湖北两地基层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工作中发生的上述问题,反映出当前一些地方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片面追求打击效果、轻视保障人权的观念根深蒂固,不能正确、公开、公正、文明、理性执法,执法方式严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了违法人员的人格尊严。
通知中指出,各地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切实改进方式方法,坚决纠正简单执法甚至粗暴执法的问题。既要严格、公正,又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既要坚持执法公开,又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努力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昨日,省公安厅在转发公安部通知的同时规定,今后,凡发生此类问题,将予以通报,并依法追查当地公安机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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