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央行令,制定并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办法对于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的准入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业内人士均认为此办法将有效规范整个电子支付行业。
针对此前有部分媒体将其读为“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擅自从事网络支付等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原局长戴根友表示“不得擅自从事”的提法是媒体对这一管理办法的误读。这一管理办法是央行针对日益庞大的网络支付行为以及银行卡收单等业务而进行的市场规范,是行业准入机制的建立,而非‘规避’机制。
据悉,办法对于《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及其出资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等。只有那些有实力满足申请条件的公司才可以名正言顺进入该领域。
“并不是要把非金融机构从目前的支付业务中剔除出去,其实这个管理办法提供了一个行业规范平台,让符合资质的企业受到保护,让不符合资质的企业从此远离这个行业。” 戴根友表示。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从行业准入门槛来看,支付宝等主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量已经达到标准,但不排除有一些小机构拿不到牌照。支付宝方面也表示,央行此举将对整个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支付宝会尽快积极申请相应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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