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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网民须正视网络的媒体属性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6/10/2010 08:26:49   来源:南方都市报

  ■ 法治视野

  言论自由从来不是绝对的,网络也从来不是虚拟的。每一个网民都应该正视网络的媒体属性,公共论坛不是网民个人的私密日记,每一个网民在发帖、跟帖或转帖时,也都应好好想想媒体的责任———哪怕这个媒体是没有把关人的网络媒体。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5月25日,一组名为《深圳流浪汉当街强奸疑似精神病女》的照片出现在凤凰论坛。该组照片一共十张,记录了5月23日上午10时在深圳振兴路与燕南路交叉口处,一名流浪汉性侵犯一名精神异常女子的全过程,并配有文字说明。而这一信息刚好被网络推手石金泉捕捉到,敏锐的他觉得此事“很让人气愤,肯定容易火”,便将图片逐个下载后,用图片处理工具将文字和自己的名字加到图片上,并发到自己的博客以及猫扑、网易等论坛上。

  这次转帖成了石金泉网络生涯中的“滑铁卢”。警方介入调查后,不但很快就抓获了涉嫌强奸罪的嫌疑人覃某,也追踪到了转帖的“金泉少侠”。后来,石金泉被深圳警方以“偷窃,散布他人隐私”处以行政拘留3天。转个帖子也被拘,这事在网上引发激烈争议。反对处罚转帖人的论者认为,这将危及到网民的言论自由。更何况,如果没有“金泉少侠”的转帖,这件事也不会闹得这么大,深圳警方也就不会这么快破获此案。网络传播或网络炒作,皆因警方日常的作为和不作为,造就了警民互信的缺失。因此,对转帖者要宽容,要看到其促成的结果。

  应当说,上述理由切合了残酷的现实。媒体关注、网络热议本身已成为推动公权力有所作为的特效试剂。“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越来越成为转型时代解决问题的一大定律。

  笔者承认这样的现实,但在法治的标准面前,公权力的守法和权利人的守法同等重要。我们站在公民的视角,监督公权力的所作所为是否合乎法律的规定。这是公民责任的体现,也是公民社会的常态。同样地,作为公民,我们在享受自由和行使权利时,也不能侵犯他人合法的权益。“金泉少侠”所转载的帖子,包含了那位智障女子被人性侵犯的全过程。而且这组照片并未对受害人的影像进行技术处理,比如高度模糊化或在关键部位加上马赛克使受害人不可辨识。相反,“金泉少侠”还十分得意地在图片上加上了有自己网名的水印。这种传播行为,并不在为受害人伸张正义,促成警方介入解决,而是有着明显的自我炒作的目的。他向网民宣示,是“金泉少侠”为你们提供了这么一组火爆刺激的图片。是“金泉少侠”在发动网民谴责这种光天化日之下的丑恶。殊不知,这种转帖行为本身就为受害人带来了二次伤害。“金泉少侠”的转帖,比之“武林外传”中那位“郭芙蓉大侠”,还要让人窝心得多。

  按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所披露的数字,中国的网民人数已达4.04亿。网络所覆盖的阅读群体,已远远超过了传统媒体。网络作为“第四媒体”的传播属性,也已为网民所公认。设若是一家平面媒体,刊载了这一组照片,编辑、记者当罚,我想不应有多少异议。网民的转帖,经由网络传播而影响了更多的受众,为何该违法发布信息的网民就应在“言论自由”之下得以免责?

  言论自由从来不是绝对的,网络也从来不是虚拟的。每一个网民都应该正视网络的媒体属性,公共论坛不是网民个人的私密日记,每一个网民在发帖、跟帖或转帖时,也都应好好想想媒体的责任———哪怕这个媒体是没有把关人的网络媒体。 “金泉少侠转帖案”完全不同于因言获罪的“王帅案”,他可以在网上批评政府的不法,但他不能侵犯受害女性的隐私权。更何况,照片中的受害人,还不知是否为未成年人。对于受害人、智障者、未成年人,国家法律均给予特殊保护。遵守这些法律规定,并不仅仅是政府机关、执法部门的义务,也是我们每一位公民的义务。  □王刚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