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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状告浙江在线 一个案子要打7706次官司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5/31/2010 08:25:22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这简直闻所未闻”,新京报在给最高人民法院的函中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蒋志培则称:“该案分案审理显然违背民事诉讼法的精神… …司法机关不该犯这样的常识性错误。”新京报的痛苦,源于杭州中级法院的一纸裁定。该报认为浙江在线网站自2003年至2007年间非法转载7706篇文章,将此案诉至杭州中院。但杭州中院裁定,此案“不宜合并审理,应当予以分案审理”。这意味着新京报社若要“讨回自己的权利”,需要经历7706场甚至更多的官司。

  曾有学者形象地将网络转载比作“报业种草、互联网放羊”,这种由一个行业免费养活另一个行业的现象是空前绝后的,这一模式也让报业一步步走向困境。那么,传统媒体究竟该如何打赢这场维权官司?

    ■事件 一个案子要打7706次?

  2007年,新京报认为浙江在线存在大量非常转载后,开始了庞杂的证据收集。据新京报称,光是收集浙江在线转载的7000多篇文章,就让“我们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第一次开庭的时候,我们把几大箱子的证据抬进法院,”新京报法务部主任徐耀明称,为了对每一网页进行公证保全,该报法务部总共花了一年半的时间。

  2007年下半年,新京报社在北京市一中院起诉浙江在线网站,索赔金额达190多万。2008年8月,因为涉及诉讼管辖权的归属,案件移送至杭州中院。

  但杭州中院的裁定却称:此案“不宜合并审理,应当予以分案审理”。这意味着新京报社若要“讨回自己的权利”,还得再经历7706场甚至更多的官司。而此次驳回起诉裁定,距离案件受理之日已过去20个月28天。其间先后更换了4任承办法官。

  杭州中院的裁定理由是:“基于著作权的特性”,因为“涉案作品数量众多,作者达数百人,案情复杂,工作量大”,故而持续多年仍无判决。但数位法律人士均表示“无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蒋志培告诉记者:“分案审理显然违背民事诉讼法的精神,本来原告是一个,被告是一个,侵权方式也是一样。司法机关不该犯这样的常识性错误。”

  在新京报社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的投诉函中 ,援引了该报在2006年与TOM 网站的著作权纠纷中,“涉案无论多少篇文章,也都是同一法律事实,均是以一案来立案审理的”。但是遗憾之处在于,随着新京报此后的撤诉,双方协议和解。此案并没有提供经典判例。

    ■现象 网络侵权案多无疾而终

  自新京报之后,陆续有纸媒开始挑战网络。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单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为例,2007年该院受理的纸质媒体和网络之间由于转载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不到10件 ,2008年迅速增长到50多件,截至2009年9月上旬,已经超过了120件。

  与新京报的首次“网络遭遇战”的结局相同,很多报社选择协议和解。以深度经济调查见长的《财经》杂志,从2006年开始,专辟“维权”栏目,并且在自己的网站上刊登反侵权公告,“执著”地曝光各种网站对其权益侵害的信息。但至今,“没有一次以判决形式作为终了。”该杂志法律顾问浦志强表示。

  2009年6月,《财经》杂志社委托律师对5家侵权媒体分别提起诉讼。其中4家为网站。据《财经》有关人士透露,已有3家侵权媒体与《财经》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同时就侵权行为向《财经》道歉。

  这也成为纸媒的一大尴尬。“毕竟是媒体同行,哪怕诉诸法律,最后也以庭外和解或者法院调解为结局。”浦志强说。而坚持到底者,无一例外要承受耗时漫长,并且获赔比诉讼请求“少得多”。“这导致很多报社不情愿打这样的官司,听之任之者居多。”上海市文汇新民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富敏荣称。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1世纪经济报道状告世界经理人网站,虽然海淀区法院判决网站败诉,但是仅仅得到3200元赔偿,不足索赔数额的三分之一。所以,新京报遭遇的诉讼尴尬并非孤例。新京报人士介绍,还有多个地方门户网站涉嫌侵权,甚至涉及文章数量“也达到数千篇”。

  据悉,今年5月21日,该报向浙江省高院递交了上诉状,请求撤销杭州中院的裁定。上诉状言辞激烈,直斥杭州中院“故意拖延办案、滥用司法职权,适用法律错误”。

    ■困惑 反非法转载路在何方?

  新京报诉浙江在线一案,浙江在线方面却认为新京报不近情理,“媒体网站之间交换使用稿件,是大家基本认可的不成文惯例”。其实,关于如何维权,报界在2005年网站广告营收首次超越纸媒之后,便始终没有停歇。

  2005年10月,全国二十多位都市报的老总齐聚南京,发布《南京宣言》,呼吁全国报界联合起来,改变报纸沦落至为门户网站“打工”的地位,提高传统媒体对商业门户网站的议价能力。

  “发表宣言之后,报业联盟的设想也基本等于胎死腹中。主要原因还是实际操作有难度。”律师富敏荣称。

  媒体所凭借的依旧是国家统一的转载稿酬标准,这也让业界认为“不合时宜”。蒋志培说:“萝卜白菜都涨价了,但是转载稿酬标准还停留在1990年代初的水平。”

  纸媒弱势、网站有理的格局之下,报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为很多人寻思的“另一根救命稻草”。

  2008年10月成立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我国惟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该组织因代表作者诉“google”网站非法盗版而获得关注。然而该协会成立尚早,所吸纳的会员数量有限。亦有法律人士对集体管理存在担忧,“有政府背景的维权组织的办事效率,未必能够应付报业的全部需求”。

  多名报业人士称,“加强立法,行业结盟,集体管理”只停留在长远构想,个体诉讼仍是现阶段的无奈之选。

  此次涉诉的新京报执行总编王跃春则撰文称:“我们必须首先对这一潜规则说不。所有人都应形成共识:这就是不劳而获,这就是‘偷’,这就是耻辱!”

    ■探讨 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解决授权及付酬难题

  记者在北京大学参加媒体著作权研讨班时了解到,网络媒体大量免费转载传统媒体稿件的现象令许多传统媒体十分头疼。对此,相关人士阐述了自己的见解。

  是历史遗留问题?

  采访中,不少网络媒体编辑表示 ,由于我国网络媒体尚无独立的新闻和信息采编权,因此他们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新闻媒体,其所需的海量新闻与信息有赖于报纸等传统媒体提供。

  一些传统媒体记者分析,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问题,和报业当初“没打好底”有直接关系。早在网络媒体起步之初,他们便大肆转载报纸内容,那时许多报纸也希望借助网络提升自身的影响力和竞争力,经常向网站免费提供新闻稿件。而许多报社在制定量化考核办法中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被网络转载将获得额外奖励。这种以网站转载率的高低来评价稿件优劣的模式,说明大多数报社认为网络转载对增加其影响力是有益的。

  然而,近几年来,一些传统媒体已经不愿再充当网络媒体的免费打工者,报业抵御网络媒体转载的战争已拉开序幕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法院也开始不断接到大量报社起诉网站转载侵权的案件 ,例如《新京报》诉TOM 网、浙江在线网站的案件 ,《经济观察报》诉中华网的案件等,都备受社会关注。

  与此同时,很多媒体也相继展开了对互联网免费转载报业内容现象的探讨。

    两种内容不宜转载

  据了解,报社与网站争议的核心问题主要是“网络转载”的合法性,即网站是否有权在未经许可、不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报纸的内容。对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杨德嘉法官解释,为了将网络转载是否合法这一问题讨论清楚,需要对报纸上不同性质、类型的内容进行法律上的甄别,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分析。

  杨德嘉法官表示,有两种形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一种是报纸刊登的涉及国家公文、时事新闻、通用数表等内容,以及一些缺乏独创性的只言片语。另一种,报纸所刊登的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文章,即那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也需要视情况区别对待。因为在一些情况下,报社对其报纸上的作品并不享有著作权,而只享有以非独家的形式进行刊登使用的权利。也就是说,决定如何支配该作品的权利仍然保留在原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手中。

    如何操作实现双赢

  根据我国市场的发展现状,在一对一的谈判模式难以适应双方合作需求的情况下,杨德嘉法官认为,报社和网站完全可以将目光转向相关协会、组织甚至政府部门,以获得更有力的支持和更专业的帮助。此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存在着发挥作用的广阔空间。报社可以尝试将其作品委托给此类专业组织进行管理,这样一方面节约了报社对作品的管理成本,另一方面也解决了网站所面对授权价格不统一、标准不透明,甚至求授权无门的困境。

    ■快评 简单诉讼岂可人为复杂化

  陈杰人

  不客气地说,对于《新京报》诉浙江在线一案,杭州中院作出的这个裁定是笔者十多年来所见过最荒唐的司法裁判之一。

  首先,本案审理过程历时近两年,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

  其次,本案的原告是《新京报》社单一法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一家报社对本报已经发表的全部作品拥有著作权或者排他性地行使某些著作权内容,别说是几千篇,就是几万篇,《新京报》社都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

  《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一些需要合并审理的情形,这样的规定目的有二,一是追求司法的效率,二是为了防止相关的或者相同的案件多头审理,形成不一致的判决,损害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但是杭州市中院在裁定的理由中,却语焉不详地断定“根据案件性质不宜合并审理”。

  如果按照杭州中院的逻辑,倘若有人分多次借了他人的钱没还,债主如果起诉借钱者,莫非得让原告按照每次借款起诉一次来进行诉讼?再往深处想,如果某人偷了他人的钱,是不是要求检察院先把偷钱者偷哪一张钞票的顺序弄清楚,然后按照偷一张钞票就起诉一次来处理?

  近两年来,有关机构和最高法院都提出了“司法为民”的口号,这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做到司法便民。杭州中院把一个权利义务关系本属简单的诉讼,弄得那么复杂,这与司法为民的方向背道而驰。

  (责任编辑:宿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