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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富士康“十一连跳”看劳动立法与执法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5/26/2010 19:58: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蒋德海

  

  

5月25日凌晨,富士康科技集团观澜园区华南培训中心一名员工坠楼死亡。这是今年以来该集团第11宗员工坠楼事件,共造成9死2重伤(5月25日新华社)。

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富士康发生“十一连跳”,不仅凸显企业存在较大的管理漏洞,而且暴露出我国劳动执法的严重滞后,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首先,工会法的法律刚性受到挑战,难以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赋予企业职工工会会员权利,实现劳动者与经营者在劳动用工等一系列方面的平等对话。我国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富士康跳楼事件前后,我们看不到富士康集团工会的维权功能。全面实施工会法,不是仅仅在企业建立工会,更重要的是要促进工会发挥维权的功能,成为和经营者平等对话的主体。这就要求我国进一步促进工会法的完善,提升工会法的法律效力,严格追究违反工会法的行为。

其次,职能部门在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管理和执法功能缺位。据媒体报道,富士康员工有“三怕”,一怕管理层,因为管理层掌握着普工的绩效;二怕保安,因为保安打人在富士康较为普遍;三怕“分流”,因为可能无工可做或工作多得累死人(4月5日《中国经营报》)。这三大问题如果属实,则每一项都与政府的管理不力有关。劳动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该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以劳动法的规定和富士康员工的“三怕”对比一下,政府的管理部门在管理中的缺位是十分明显的。

第三,劳动立法的规范性不够。工会法、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范性不强,当企业出现违反法律的情况时,难以有力地制止。如关于富士康的加班制度,在每个月的开始,员工要么签一个加班同意契约书,每次都加班;要么不签,则这个月一次加班都没有,工资就会大打折扣。这种加班制度似乎是强势一方永远不会输的游戏,显然违反我国相关劳动法。如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法也规定:劳动制度的制定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问题是,这样一个既不公平也不合法的加班签合同制度,为什么得不到纠正?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力究竟在哪里?

但愿富士康跳楼事件成为我国劳动立法的一个转折,通过富士康跳楼事件,使我们的劳动立法更加完善,法律的实施更加规范和严格。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灭“十一连跳”之类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