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购买一般的家用电器时,很多时候并未详细查看产品说明书,但说明书里所承诺的性能与实际的是否相符,值得消费者在购买时留意。10月11日,漳州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就受理了一起投诉,反映电磁炉实际功率与说明书相差较大。
前几天,消费者王先生在市区胜利路一家超市购买了一台“小天鹅”品牌的电磁炉,回去使用时发现该电磁炉的热反应比较慢,就详细查看了该电磁炉的产品说明书,上面注明该电磁炉的功率为2000瓦,但其用家里的电流表一测量,上面显示竟然只有不到1200瓦。发现差别如此之大,王先生向该超市进行反映,但超市的工作人员回复却是该电磁炉就是2000瓦,且拒绝对该电磁炉进行处理。王先生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怒而拨打了12315电话进行投诉。
接诉后,芗城12315的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查看,并用电流表对该电磁炉进行测试,发现与消费者反映的情况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调解,经营者同意予以退货处理,当场退还王先生购物款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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