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男孩洗澡时触电身亡,父母一纸诉状将热水器的销售商王某、生产商蔡某、插板的厂家范某和房东姜某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4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3多万元。昨天上午,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民事官司。原告张某和妻子李某在诉状中称:2007年3月至今年6月,原告和儿子一直租住在被告姜某出租的房屋中,并在一楼开店经营出售手机和充值业务。2008年10月10日,原告到温州旧货市场王某经营的五金电器店购买了一台由蔡某生产的“健士霸”牌电热水器,购买后由王某负责派人安装在原告租住的出租房中使用。
2010年5月27日,电热水器的外接电源插板出现松动,原告张某到小店购买了由范某生产的插板予以更换,更换后原告之子在用电热水器洗澡时不幸触电身亡。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王某作为销售商派人为原告安装电热水器时,违反《电热水器安装规范》的规定,没有接地保护为事故留下隐患;第二被告作为电热水器的生产商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被告范某作为原告更换插板的生产商,未提供使用说明书,导致原告使用不当,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被告姜某出租的房屋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在热水器漏电时未能及时断电,不符合出租房安全标准,应对事故发生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在赔偿清单中详细地列出了医疗费、鉴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共计赔偿金额61.91万元,原告认为自己也有过错,承担了30%的责任。
事发后,原告曾到鹿城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经两次调解不成。
法庭上,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辩称,其派去的安装人员未违反《安装规范》,且热水器是在2008年10月安装的,并安全使用了近两年,导致事故的主因是原告事发当天更换了插板。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辩称,他们生产的电热水器为合格产品,且已安全使用两年,事故原因为原告更换插板。第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辩称,他们生产的插板为质检合格产品,且作为家用电器的附件,无需提供独立的使用说明书,事故原因是原告私自改装插板所致。第四被告辩称,要求出租房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没有法律依据,且原告自2007年3月入住,从未向被告要求过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事故原因是原告擅自改装电器及未尽监护人之责。四名被告均认为原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并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温州市家电协会专家组成员叶友明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并回答了原、被告及法庭的提问。专家证人认为,事故原因为插板上无地线,即插板的安装与使用不规范;按照规定,电热水器安装前安装人员必须检测安装环境,是否有接地装置,若安装环境不符合要求应当要求原告整改。若原告方不予整改,安装人员应当拒绝为其安装。
审判长在认真听取原、被告的控辩陈述之后,询问原告和4名被告是否愿意法庭调解。原告和4名被告皆同意由法庭主持调解,由于时间原因,调解日期将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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