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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召回”步出帷幕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8/10/2010 22:40:00   来源:中国经济和信息化   作者:周夫荣

  继汽车、儿童玩具、药品、食品实施召回制度之后,家电召回终于被正式提上了议程。7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其官网上公布了《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存在缺陷的家用电器产品,由生产商或由其组织其和经营者通过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预防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运输等费用。缺陷家用电器产品对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的,生产者实施召回不免除其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有望在年内出台。

  条款待商榷

  征求意见稿所称缺陷,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家用电器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可见,征求意见稿的制定者并没有吸取东芝“竖线门”事件的教训。

  2008年12月至今,上百名国内消费者在使用东芝46XF300C和46ZF500C液晶电视500~2000小时的时候,电视屏幕上出现1条或者多条彩色或黑色竖线,一些消费者在换屏维修后,竖线问题依然存在。对此显而易见的成批次的家电缺陷,东芝以中国平板电视无召回法规而拒绝召回。

  根据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但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没有造成损害的存在“竖线”问题的东芝液晶电视,依旧不在召回范围内。

  随着OEM等生产加工形式的出现,家电的生产者其实不仅仅包括实际制造商,还包括贴牌商(名义制造商),征求意见稿只笼统地提到家电召回主体是生产者,实施过程中便难免因概念模糊产生纠纷。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念念在接受《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采访时,从法律角度提醒贴牌商:“在寻找企业进行代工生产时,由于品牌企业也要承担责任,所以需要慎重。贴牌企业在选择代工厂家时应当建立一套严格的标准,在与代工厂家签订贴牌协议时,应当完善和规范协议内容,设立严格明确的质量保证条款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违约责任条款,以加强对贴牌产品的质量管理。”

  过于烦琐的召回程序,也可能让召回因战线拉得过长而后劲不足。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主动召回从向所在地质检部门报告,到制订召回计划、计划变更、总结与效果评估,没有半个月下不来。责令召回的程序则更加烦琐——从国家质检总局向生产者发出责令召回通知到生产者停止生产销售和提交召回报告,再到国家质检总局对召回报告的审查、召回的实施、生产者提交阶段性总结、召回过程的监督、生产者保存记录和提交召回总结、评估召回效果,前后需要将近一个月时间。

  7月14日,《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家欧尚超市随机采访了准备购置家电的消费者朱女士,朱女士坦言,担心召回制度“雷声大雨点小”,太过复杂的召回程序可能让召回不了了之。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从事召回监督管理的公务人员或专家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但“有关规定”却未相应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