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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投诉高!家电召回制度开始征求意见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7/14/2010 16:39:00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严亮

  一直以来,家电质量投诉在各类产品与服务投诉中位居前列,从消协发布的数据来看,2010年家电类投诉占到了总比例的23.8%。本月初,由国家质检总局起草的《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这意味着,继汽车、食品药品等实施召回制度后,家电产品也将实行召回制度。

    召回不代表退货企业空间大

  记者从《意见稿》第三条定义中看到,对家电召回的释义是这样的,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存在缺陷的家用电器产品,由生产商或由其组织其他经营者通过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预防和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的活动。也就说,召回并不是退货,普通消费者在面对缺陷产品时,只能根据企业单方面的要求去做,比如消费者觉得缺陷产品应该退货,但企业只愿意提供修理服务,消费者也没有太大的抗衡能力。在采访中,不少消费者也向记者表达了这方面的疑虑。

  不过,针对如汽车等企业在召回时内外有别的“双重标准”,《意见稿》规定意在解决厂商召回歧视问题,强调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运输等费用,其在境内对家用电器产品的召回措施应当与在境外召回的措施相当。

  应给消费者提供揭发渠道

  在《意见稿》中规定,生产者获知其提供的家用电器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开展缺陷调查。家住麦地的张先生对记者表示,要企业揭自身产品缺陷,可能很难做到,而质检部门一时也无法对所有的产品做这方面的调查。所以应该提供合理的渠道,当消费者发现家电产品存在缺陷,可以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特别是如果同一种产品,多数消费者发现其存有缺陷,相关部门应主动对生产者做调查。

    3万罚款消费者觉得太少 

  根据《意见稿》,家电生产厂商如果存在未按规定实施产品召回、不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家用电器产品、拒不配合缺陷产品调查等行为,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但不少消费者认为罚款3万,实在太低,不会对企业产品产生多大的震慑力。正在苏宁购买冰箱的戴女士就向记者表示,如果家电企业不按家电召回制度规定实施召回仅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那岂不成了挠痒痒?并且提出对不按家电召回规定实施的企业,应该根据其缺陷产品给消费者造成的实际影响做出评估,然后再开具与之相对应的罚款。

    背景调查

    家电召回呼声已久

  据了解,2004年,我国第一部有关缺陷产品的召回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开始施行。此后,《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也相继出台。这些召回法规的出台,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缺陷家电产品”的召回制度却迟迟未见出台,随着家电产品一些普遍性问题不断出现,业界关于出台家电召回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