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家电产品的质量投诉在消费者各类产品与服务投诉中位居前列,从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10年第一季度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来看,家用电子电器类占到了各类别投诉比例的23.8%
业内人士也指出,召回制度对企业质量监管的威慑力并不是视罚金大小而定。如果产品遭到消费者的集体抵制,可能一个几十年经营起来的大品牌就会倒下。即使一分钱不罚,召回制度的建立也将使家电厂商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企业形象。
本月2日,由国家质检总局起草的《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这意味着,在汽车、食品药品等相继实施召回制度后,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家电产品也将实行召回制度。
我国是家电产品的产销大国,据有关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彩电销售量大约为4000万台、冰箱2500万台、空调3000万台、洗衣机2500万台,如果再加上小家电产品,家电年产销量数以亿计。在此背景下,某一批次或某一型号产品由于企业在设计、生产、销售等过程中的错误而出现安全问题,其涉及的影响面将非常广泛。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强制推行家电召回制度具有必要性。同时,对于竞争已趋白热化的家电行业来说,缺陷家电召回制度一旦实施也将成为家电行业必须面对的大考。
召回不等于退货
根据《意见稿》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履行召回义务,销售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协助并配合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家电召回适用于“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家用电器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不少消费者以为召回是指企业接受缺陷产品的退货。而事实上,在《意见稿》中,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存在缺陷的家用电器产品,由生产商或由其组织其他经营者通过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预防和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的活动。对于应当施行召回产品,生产厂商未主动召回,质检总局将发出责令召回通知或公告,强制其召回。
针对近年来召回事件中屡屡发生的“中外有别”的歧视性待遇,《意见稿》还规定,生产企业在境内对家用电器产品的召回措施应当与在境外召回的措施相当。家用电器产品的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视为规定的生产者。
对于消费者关心的召回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意见稿》规定,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运输等费用。同时,《意见稿》规定,缺陷家用电器产品对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的,生产者实施召回不免除其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召回制弥补“三包”不足
一直以来,家电产品的质量投诉在消费者各类产品与服务投诉中位居前列,从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10年第一季度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来看,家用电子电器类占到了各类别投诉比例的23.8%。
中国电子商会副秘书长陆刃波表示,目前消费者对于IT、数码、家电产品出现的质量缺陷,只能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三包条款来解决。但这些条款对产品的退换货时限规定较短,而许多电器的缺陷往往要使用数月甚至数年才能显现,到那时显然早已过了三包规定的追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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