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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7月6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宣布,从今年7月起,我省正式出台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按照细则规定,凡具有福建省当地户口的个人,前往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均可享受家电补贴,补贴标准为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设最高补贴限额。据了解,今年以来,我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5类家电报废量超过9000万台,如加速淘汰更新,将促进家电产业稳步增长。此外,老旧家电电耗比新家电高20%-30%。因此,国家决定对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5类家电实行以旧换新,并进行政府财政补贴。
我省补贴标准为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设最高补贴限额。其中: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据悉,目前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l2月31日。经商务部、财政部、环保部同意,我省家电以旧换新范围拓展到全省。福州市在今年5月31日试点结束后,6月1日起继续实施,其他地市(厦门除外)从7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个人购买不能超过5台
为严防“黄牛”倒卖以旧换新凭证、非法骗取补贴等行为,按照规定,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能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能超过50台。规定特别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后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省内区域的限制。省经贸委副主任吴秉成对此解释为,市民交售五类产品中的任何旧家电,在购买其中任何一种新家电时均可享受补贴,但购买享受财政补贴新家电的数量应与交售的旧家电数量相同。
在省内任何地区交售旧家电后,凭以旧换新凭证可到省内任何地区购买新家电,并享受相同的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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