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家电召回制在千呼万唤之下终于有望年内出台了。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草案拟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履行召回义务,在我国境内的召回措施需与境外相当。而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规定实施后,将填补我国家用电器行业召回制度的空白。(7月5日信息时报)
不能否认,缺陷家电召回制出台在目前的重要及示范意义。问题是缺陷家电召回制度如果缺乏有力的惩戒措施,很容易使规定因保障力度不够形同虚设,不仅达不到惩戒的目的,还会令召回制度蒙羞。特别是对于那些出于成本考虑拒不执行此规定的逃避者来说,更不容易使规定落到实处,
事实上,“最高3万元”的罚款金额,对于财大气粗的家电企业而言根本不具震慑力,因为召回需要付出的成本是3万元罚款的数十甚至数百倍,而“不召回的代价很低,企业可能宁愿挨罚款也不愿去召回”。这样的话,看似颇具严肃性的规定容易在操作中形同儿戏。
当然,笔者并不是说缺陷家电召回制的处罚规定定得越高越好,而是说这种规定一定要切合实际并对企业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而不单单是“警告”。因为家电召回制度不仅仅是为了保证消费者利益,还对家电行业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规范和推动作用,只要规定制定的实际而具操作性,相信作为家电企业都会积极拥护,相反,如果规定脱离实际或形同虚设,长期下去,还会令一直自觉遵守的企业因条款不公产生敌意。
比如创维集团新闻发言人沈健就指出,对于违规者而言,罚款不能“一刀切”,本身召回的前提就是“成批次”地出现问题,现在很多大家电单价又较高,如果涉及上亿元金额,还是3万元的罚金肯定就不合适了。
所以在笔者看来,缺陷家电召回制度不仅仅要出台处罚和责任追究制度,更为重要的是一定要让制度出台的合理和具有前瞻性、操作性,罚款不能搞“一刀切”,但也决不搞“歧视性对待”。比如,在对境内境外厂商上一视同仁;规定中,罚款金额要根据缺陷家电所涉及的金额比例和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处罚等等,总之,绝不是仅仅出台个“3万元以下的罚款”标准就万事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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