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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召回制度需要立法让其更强硬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7/06/2010 16:56:00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钱玮珏

  上周有两条关于家电售后保障的新闻。一条是由众多企业与行业机构共同起草审定的空调安装、维护、清洗服务三大标准正式实施,企业自律的同时,也保障消费者在使用空调售后服务时有规可循、有标可依,权益得到保障;另一条是家用电器在我国首次被列入召回产品范围,家电领域的缺陷产品追究制度将得到完善。这对我们消费者来说真是不错的消息。

  国内的消费者似乎向来都处于相当弱势的地位。以前有专家认为,是消费者的观念意识不够才导致这样的结果,“有什么样的消费者就有什么样的市场”。相信很多消费者和我一样,都很难认同他的观点,空有维权观念和意识有什么用,没有国家相应政策法规的保护和支撑,消费者的权利难以实现。

  这在缺陷产品的追究问题上就相当明显。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缺陷产品追究机制还相当落后,在此之前,只有汽车、玩具、食品、药品等几个门类实行召回制度,即便有制度规范,由于目前我国相应的市场监管体系、法律制度都不够完善,消费者为了能够实现“被召回”往往还要经过一番“奋斗”,不管是今年年初的丰田召回门,还是引发消费者诉讼的惠电脑显示屏事件,都是如此。

  更让消费者愤愤不平的是,在一些国际品牌全球性的召回事件中,中国的消费者常常还要受到“特别”待遇,去年飞利浦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咖啡壶,在美国、加拿大市场就可以进行换机处理,而中国的消费者就只能维修不能退换;前不久宜家在北美召回的存在安全隐患的窗帘,在国内仅仅贴了黄色警告的标志,仍然继续销售打折促销。并不是我们消费者比别国消费者低了几等就要被实行“双重待遇”,就是因为我们国家在上述领域监管和法律的缺失,把我们的消费者放到了弱势境地,让别人觉得我们“好欺负”,“不欺负白不欺负”。

  说回家电领域,早就该有召回制度了,如今彩电、冰箱、空调、洗衣机、小家电等的年销售量都成千万计,在这样庞大的市场规模下,由于设计、生产、销售的失误产生某个批次或者型号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在所难免,更重要的是影响面也非常大。此前其实也不乏整个批次或型号家电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事例,往往企业都避而不谈召回,多以免费维修、免费检测的面目出现,搞得好像消费者还领了它多大的人情;即便许诺可以退换货,企业还常常设置各种障碍和门槛,要求提供发票,对购买时间进行限制,甚至收取折旧费,等等。

  这次家电召回的相关意见稿对缺陷产品召回做了明确规范,同时还添加了责令召回一条,如生产者没有主动召回,由质检总局发出责令召回通知,并通知地方质监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但“违规且逾期未改正的家电企业,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国内一些习惯了“扯皮”或者“赖皮”的企业好像并没有多大约束力。有制度是好事,能不能执行才是关键,我们的召回制度应该更强硬一些,最好能上升到国家立法强制执行,违法后果要严重到让企业“望而却步”,或者我们这些消费者才能够真正摆脱“弱势”的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