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丽是一家大企业的白领,家庭条件好,生活质量高,她在单位附近承租了一处高档公寓,室内光家用电器就达8件之多。可房子租赁才1个多月,房主冰箱突然停止制冷,不能使用。她找到出租人周某要求给予修理,周某过来看了看,回答说“这冰箱是你在使用中给用坏的,修可以,但维修得你负担,否则由你承担损害赔偿。”周某的一番话搞得黄丽一头雾水,她认为自己是正常使用中坏的,自己没有任何过错责任,对此,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
法律评析
首先应看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对租赁物及相关设施的维修有约定,如有约定,从其约定。若没有,如果确实像承租人黄丽所言,自己是在正常使用中冰箱出的故障,黄丽不应承担其责任。《合同法》218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依据《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对此,黄丽有权要求出租人周某对冰箱进行维修,也可自行找人维修,其费用由出租人周某承担。
提示:
在房屋租赁实践中,许多中介都设定有固定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其中对房屋家具、电器等物件的耗损维修做出规定。求租人在租房时,要特别注意审查这方面的条款,如果条款中规定“使用中造成损坏由承租人负担”字样,应要求改为“依《合同法》相关规定解决。这样,一旦出现纠纷就可以依照《合同法》第218条、221条的规定来解决,对承租人相当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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